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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家庭委员会是什么单位,汕头婚姻调解机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03: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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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汕特别合作区首个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
  • 名单公布!深圳14名律师当选第十届全国律协专门、专业委员会
  • 如何订立有效遗嘱?专业律师提醒:公证签名并非公证遗嘱
  • 深汕特别合作区首个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张玮玮通讯员通讯员司新宣黎殷殷/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切实解决基层一线实际需求。近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首个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揭牌成立,这是该区成立的第一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只有家庭稳固,社会才会和谐安定。一直以来,深汕特别合作区注重家庭纠纷矛盾化解,积极创新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深汕特别合作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这既推动了深汕特别合作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更上新台阶,也充分发挥了司法行政、妇联组织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为婚姻家庭提供司法服务,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矛盾纠纷化解效率,助推家事审判的改革工作,真正贯彻了‘和为贵’的民事审判宗旨,是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进入家事诉讼调解的有力实践与探索。”揭牌仪式中,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表示。

    深汕特别合作区方面表示,接下来将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依规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该区将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整合社会资源,积极构建多部门共同关注、多渠道综合调处的工作格局,同时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与“八五”普法、平安和睦家庭创建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家庭成员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和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感,从源头上减少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

    审读:喻方华

    名单公布!深圳14名律师当选第十届全国律协专门、专业委员会

    日前,第十届全国律协公布了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名单,深圳共有14位律师当选。

    第十届全国律协专门委员会

    律师文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

    副主任:张 斌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外事委员会

    副主任:贾红卫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会员和实习人员事务委员会

    副主任:陈 方 广东星辰(前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行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

    副主任:汪 斌 北京市华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第十届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

    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主 任:童 新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行政法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张 弢 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郭璇玲(女)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秘书长:郭璇玲 (兼任)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李立坤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王 伟 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金融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周 璇(女)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韩 俊(女)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李军强 广东绿建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闵三军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罗振辉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记者】曾子航

    【来源】深圳律协

    【作者】 曾子航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如何订立有效遗嘱?专业律师提醒:公证签名并非公证遗嘱

    近日,南都民调中心发布《公众订立遗嘱态度与意愿调查报告(2022)》,深入分析研究大家对遗嘱订立的知晓度、态度与意愿、形式与内容等方面。调查中,不少受访者表示订立遗嘱时会首先考虑法律效力,但自身对遗嘱效力的了解程度却相对较低。

    到底哪些遗嘱订立形式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订立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办遗嘱订立,大致流程是怎样的?南都民调中心邀请了专业律师、中华遗嘱库工作人员分别进行详细解答,并从实际案件中总结出订立遗嘱比较常见的认识盲点。

    如何订立有效遗嘱?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朱建超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订立有效遗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订立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可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如果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 订立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根据《民法典》1134条至1139条,明确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和不同遗嘱形式所对应的具体要求,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所以订立的遗嘱必须是以上六种形式之一。

    4. 订立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若遗嘱人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该部分内容无效。

    5. 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例如,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自书遗嘱

    朱建超律师表示,自书遗嘱必须是自己亲手书写。找他人代写遗嘱、打印遗嘱,都不是自书遗嘱。另外,自书遗嘱需要注意以下细节:

    1. 自书遗嘱要注明年、月、日,否则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2. 遗嘱人书写时应字迹清晰、亲笔签名;

    3. 遗嘱内容尽量言简意赅、言辞准确,表达清楚遗嘱人身份、书写遗嘱时的时间地点、遗产房屋坐落与权属、分配方案等关键要素。

    • 代书遗嘱

    朱建超律师表示,办理代书遗嘱需要注意以下细节:

    1.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代书遗嘱内容应以立遗嘱人口述内容为准,以最大程度还原和证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3. 为避免与打印遗嘱混淆,代书遗嘱应尽量由代书人亲自书写完成;

    4. 可以保留立遗嘱过程中的辅助证据。尤其是高龄老人设立遗嘱时,尽量将设立遗嘱的经过完整录音录像保存,以辅证是老人的真实意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事先到医院开具老人精神状态的相关证明。

    5. 值得一提的是,不是所有人都能当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打印遗嘱

    而对于打印遗嘱,广东天穗(深圳)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关元朝律师表示,打印遗嘱是《民法典》出台后新增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与遗嘱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值得注意的是,见证人需要全程在场见证,不能只见证最终签名。此外,如果立遗嘱人不会打印遗嘱,可以由见证人帮忙打印。

    • 录音录像遗嘱

    关元朝律师表示,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口头遗嘱

    关元朝律师表示,口头遗嘱只能在非常危急的情况下才能使用,而且必须有两个与遗嘱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需要以其他形式重新订立遗嘱。需要注意的是,危急情况指的是遗嘱人处于生命垂危,或是遭遇意外事故、意外灾害等情况。

    但有些情况下,口头遗嘱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立遗嘱后,遗嘱人马上变成植物人状态,或直接去世,这种情况下的口头遗嘱有效,不需要用其他形式的遗嘱代替。

    不过在实际案件办理中,关元朝律师表示,口头遗嘱甚少发生。当遗嘱人病重病危时,临时找两位以上与遗嘱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比较难,医护人员也会避免参和患者的家庭纠纷中。如有订立遗嘱意愿,关元朝律师建议尽早通过其他遗嘱形式订立。

    •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调查中受访者首选的遗嘱订立形式。朱建超律师表示,《民法典》废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另外,以往公证遗嘱如需变更,需要重新办理公证,但现在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遗嘱来变更。

    市民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时,带上个人身份证和财产证明(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按照规定填写相关申请表。值得一提的是,如遗嘱人行动不便,可以联系公证处提供上门公证服务。

    据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员表示,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一般两至三天可以出公证书。费用按每人每项财产最低920元来收取。例如,夫妻两人处理一项共同房产的费用为920*2=1840元。

    • 委托第三方机构代办遗嘱

    据中华遗嘱库工作人员介绍,中华遗嘱库主要提供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服务。如果市民有特殊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遗嘱形式。

    在中华遗嘱库办理遗嘱时,遗嘱人首先提交申请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遗嘱人按照中华遗嘱库确定的时间前往遗嘱办理地点办理遗嘱登记。办理当天,增加了精神评估环节,立遗嘱人精神评估的结果报告是用于证明立遗嘱人当天的精神状态,是对于认知功能是否异常的筛查和评定,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待遗嘱内容确认无误后,交由遗嘱人一页页签字,按手印。

    随后,遗嘱人必须走进密室,在两位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着镜头把自己所写的遗嘱清楚读一遍。所有遗嘱经过中华遗嘱库总部审核通过方可入库保管。最后,遗嘱证交到遗嘱人手中,整个登记流程才算完成。

    遗嘱人可随时申请查询入库遗嘱(电子扫描件)。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指定的查询人、提取人、人民法院、公证部门及其他司法机关人员,在遗嘱人去世后方可申请遗嘱查询及提取手续。

    订立遗嘱有哪些认识

    办理遗嘱时,具体有哪些情况容易被认定无效遗嘱?关元朝律师表示,实际办理案件中,遇到过不少因遗嘱订立有瑕疵,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以下三种情形,值得引起大家重视:

    1. 将公证签名误认为是公证遗嘱。很多人以为,只要去了公证处做了公证就是属于公证遗嘱。其实,公证处有一种公证形式与公证遗嘱比较类似。只公证协议或合同中是本人签名,而不审核具体内容,这种叫公证签名。

    实际生活中,有些人自己起草了一份遗嘱,然后拿去公证处公证,但并非做公证遗嘱,而是做了公证签名。公证员不会审核里面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如果自己起草的遗嘱内容是手写,只要内容合法且具备可操作性,即便只公证签名,也是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如果自己起草遗嘱的内容是打印出来的,当少了两位见证人且只是公证签名并非公证遗嘱,即便内容合法且具备可操作性,这种情况既不属于打印遗嘱,也不属于公证遗嘱,会直接导致所立的遗嘱无效。在此提醒大家,去公证处一定要交代公证员,做的是公证遗嘱,而非公证签名。

    2. 代书遗嘱中见证人没有签名或只有一人签名。这种情况是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没有见证人签名或只有一个见证人签名,都不构成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即便遗嘱内容有效,但由于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最终会被认定为遗嘱无效。

    3. 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立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而不能处分他人名下的财产。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借名买房,买房的钱是立遗嘱人提供,但房子是登记在他人名下。在很多人的观念里,会自认为该房子就是属于自己的,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分配该房产。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要房子没有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没有经过法院判决认定房子权属属于立遗嘱人之前,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该房产,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综合上述六种遗嘱形式以及实操情况,从遗嘱有效性、操作便捷性来看,关元朝律师建议,到当地公证处做公证遗嘱是最好的选择。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1. 公证处的公证员会根据立遗嘱人的个人意愿,拟定合法的遗嘱条款,不需要自己起草,省事省心。

    2. 公证员会审核财产材料,以及遗嘱内容条款的合法性、可操作性。例如公证员会审核哪些财产是可以写到遗嘱里面,哪些财产是不能写到遗嘱里面去分配。有专业人士把关,避免遗嘱无效。

    3. 根据公证处的规定,公证遗嘱必须录音录像,保留了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完整过程,若日后继承人对遗嘱产生争议,可以调取录音录像予以证实。但值得注意的是,公证处有些情况无法受理,比如有些房子因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办理房产证,或者是现金、首饰等流动资产,这些公证处不会受理。

    而对于代书遗嘱、自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形式,关元朝律师表示,如果一定要采取这几种形式订立遗嘱,他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好遗嘱内容,确保遗嘱内容有效且没有争议性,再进行遗嘱订立。

    社会调查与公共舆情研究课题

    社会群体与公众心理研究

    项目出品:南都民调中心

    项目监制:谢斌 张纯

    项目执行:南都研究员 麦洁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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