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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哪里找,男友起诉女友还钱胜诉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02: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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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跟我结婚就还钱”!海口一男子怒告前女友,法院这样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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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国都市报

    昔日情侣如今对簿公堂

    恋爱时花出去的钱

    分手后他想要回来

    这不

    海口一对情侣双方分手后

    就因为恋爱时的

    “甜蜜互动”产生了纠纷

    最终对簿公堂

    【案由】

    情侣分手后

    因财物纠纷对簿公堂

    刘帅和王丹都住在海口,两人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在交流过程中得知彼此都有过一段不愉快的婚姻,但都已经离婚。在短暂的交往过程中,双方有意发展成恋爱关系,待条件成熟时结婚。

    据刘帅自称,恋爱期间,他购买了一枚价值843元的金戒指以及价值2万元的金手表送给王丹。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刘帅还分6次向王丹微信转账共计6520元钱。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交往了5个月左右,双方觉得不宜再发展下去,这段感情就此以分手收场。

    爱情没了,刘帅意识到在和王丹恋爱过程中,他不但给王丹购买了金戒指和金手表,还分多次给王丹转过现金。为此,刘帅向王丹追讨在交往过程中所送的财物未果后,他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丹归还金手表、金戒指以及相应的转账金额。

    【男方】

    当初约定不结婚

    就把所有东西归还

    法庭上,刘帅称,他对王丹心生爱意后,于2017年10月5日晚上买好一枚金戒指向王丹表白,当时被王丹拒绝了,但王丹说出了别的要求后才肯答应与他交往。

    “王丹说,2018年才可以和我结婚,并在一起生活,但条件是让我花2万元左右买一个金手表给她。”刘帅称,当时他说可以,但条件是要王丹一心一意,认真和他交往,如果买了金手表后,不结婚就把所有东西归还他,王丹当时同意,但双方没有书面协议,只是口头协议。

    刘帅称,当晚两人商量好条件,他便带王丹到海口市某珠宝店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金手表,“因为当晚买的金手表表链长,需要缩短,第二天才可以取表,所以买表的发票就写了王丹的名字,从而方便第二天领取。”刘帅称,此外,当晚王丹又叫他把金戒指给她戴,所以金戒指也在王丹手上。在此后的交往中,王丹不是以欠姐妹钱为由,就是以孩子生病为由向他借钱,而他也都一一满足了王丹的请求,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对方转账了6000多元。然而,在交往一段时间后,他约王丹见面,但王丹总有理由不和他见面。直到2018年2月份,王丹提出分手,这个时候他感觉自己被骗了。随后,他让王丹归还财物时,王丹却不肯归还。

    【女方】

    双方没有订婚约

    他没赠送金戒指和金手表

    王丹辩称,她和刘帅交往5个月左右,因性格不合,不再和刘帅来往。在交往期间,刘帅没有赠送金戒指和金手表给她,而且她也没有要求刘帅购买金手表和金戒指,双方也没有约定在2018年结婚的婚约。金手表是她自己出资购买,不是刘帅送给她的。

    “既然刘帅主张赠送金手表和金戒指给我,那么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但是从其提交的证据上看来,并不能证实已经送给我,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我接受了刘帅赠与的金手表和金戒指。”王丹称,刘帅主张返还的6520元,没有事实依据,从其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上看来,也不能证实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尤其是从刘帅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520元时的转账说明:“亲爱的我真的很爱你”,以及从微信转账记录1800元时的转账说明:“只有一千八了亲爱的”,而且从所有的微信转账记录上看,并没有附加要求返还,这就足以证明刘帅转账的钱款属恋人之间的赠与行为。

    【法院】

    男方提供的证据

    不足以证明将物品交付给了女方

    曾经的恋人没有走向婚姻殿堂

    反而对簿公堂

    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

    那这些财物到底该不该还?

    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经一审、二审后

    法院均驳回了刘帅的诉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刘帅、王丹曾存在恋爱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刘帅主张其购买了金手表及金戒指送给王丹,王丹应予返还。但刘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上述物品交付给了王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刘帅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刘帅主张其分6次向王丹微信转账6520元,王丹应予返还该借款。但刘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转款时曾作出上述款项系借款的意思表示或其后双方达成借款的合意。而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自愿赠与对方一定的财物,上述款项的给付应认定为恋人间的赠与行为,对于该类数额较小的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故对刘帅此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帅的诉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律师说法

    恋爱期间有大额资金支出要保留证据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荣律师表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因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往来,看上去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

    罗荣称,根据本案的情况,刘帅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对方进行交往的,刘帅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按照女方的要求向王丹赠送礼物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接受赠与的王丹应当返还该笔财产。但问题是,刘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赠送了金戒指、金手表给王丹,刘帅没有完成基本的举证责任。而且,其向王丹转款数额很小,数额也不符,也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务关系,所以法院因其举证不能而驳回了刘帅的诉讼请求。

    最后,罗荣提醒广大恋爱中的青年男女,如果在恋爱期间有大额的资金支出,要保留证据,最好以转账的方式给付资金。如果不是赠送,应保留有借款的证据,避免跟表达感情的数额联系起来,比如“520”“1314”等。(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家事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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