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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法律咨询哪个律师好,广州有名的离婚律师排名前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1 01: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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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有名的离婚律师排名
  • 广州离婚律师咨询:离婚案件咨询的十大问题及解决策略(上)
  •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自查指南!是否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 广州有名的离婚律师排名

    一、对方“不睬”法院传票怎么办?

    很过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您大可不必担心。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例,但最终“不睬”法院传票的寥寥无几。为什么呢?通常是打电话或寄信让当事人来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法院仍会派员送达。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只是手续麻烦了一些而已。如果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的。

    二、 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转载于广东扬代律师网http://www.0757lawer.com/yaowen/1290.html

    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三、 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 “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四、过了举证期限怎么办?

    根据最高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法院不再组织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人民法院关于举证程序的相关规定,相关内容在您立案时,法院回执的“举证通知书”内,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先向法院说明情况,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举证批准。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不提异议,法院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但是,如果关键性的证据得不到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诉的劣招来补救了。

    五、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我们接手的离婚案件,近60%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是不大的。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能够让法院心理明白的证据,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司自由栽量时产生倾向影响。

    六、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在寸土寸金的城市里,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 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 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 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七、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

    如果孩子十周岁,一般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

    八、对方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未果,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目前,已有此类案件强制执行。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广州离婚律师咨询:离婚案件咨询的十大问题及解决策略(上)

    今日作者: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核心成员金龙。

    本期推文的内容,其实并不烧脑。

    只是罗列了离婚咨询当中大家最常问的十大问题。

    看完这篇推文,你就会明白你以为的“离婚”真的是“你以为”(你以为的都是错的!)。

    话不多讲,我们就来看看大家最想问些什么?


    NO.1“TA和小三生了私生子,我能不能告他重婚,让他牢底坐穿?!”

    不一定能!

    首先,私生子这种事,我必须要竖个中指!

    但亲爱的筒子们,有私生子并不是一定构成重婚哦,所以你不要盲目自信,别总想着一定能喂上对方一口牢饭!

    如果渣男、渣女并没有以夫妻名义或者身边的人也不认可他们是夫妻并且也没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即使偶有同居也仅是违法同居,并不涉及犯罪。而有私生子,并不能完全说明他们存在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问题。

    那么到底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合法权益呢?

    正确做法应该是以起诉重婚为手段,施加足够的压力,让对方在经济和抚养权上予以让步,获得离婚中最大的精神安慰和经济补偿。

    毕竟,对方坐牢未必能让你有复仇的快感,但足够能让你的孩子因为家世不清白而过不了“政审”这一关!



    NO.2“我能否状告小三破坏我家庭?!”

    不可以!

    小三确实可恨!但单从情感侵权角度起诉小三破坏家庭,法院是不受理的!白告!

    因为法律是理性的产物,不处理情感纠葛问题,家事案件爱恨情仇,清官也难断家务事。

    所以情感受伤只能在道德上谴责,法律上确实爱莫能助。

    那正确做法的做法是什么呢?

    起诉小三要求小三返还配偶所赠与的财产!

    这一招不光可以挽回财产损失,甚至可以离间小三和配偶的关系,起到一石二鸟,让小三人财两失,你就说香不香吧?!



    NO.3“分居2年是不是就自动离婚,重获自由?!”

    我终于和他分居满两年啦!我是不是可以寻找下一段幸福了?

    抱歉!并不能!

    亲们,不要太傻太天真,都知道结婚要有证,离婚咋不知道?!

    还为啥?!

    领了结婚证,公家知道你结婚了,离婚不领证,公家怎么会知道你离婚。

    你以为的分居2年是指因为感情不和分居2年,法院应当认定你们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你们离婚的情形。也就说不经过法律程序,婚姻关系仍旧存续,你和你的“真爱”还是非法关系。(民政局协议离婚、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只有这两种离婚方法,再无其他!)

    所以,醒醒吧,2年时光催人老。如果真的分居,一定保留好双方分居的相关证据(详细可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比如签署分居协议证明近两年确实是分居状态,这有助于帮助你顺利离婚。或者委托专业律师直接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根本不需要等两年,就可以离婚成功。



    NO.4“TA家暴又出轨,是不是法院会判他净身出户?!”

    哇!这个问题可以说直击心灵!我必须要好好讲一讲。

    答案是:不行!

    家暴、婚外情这些受尽世人冷眼,道德谴责的非人行径为什么不能净身出户?!

    第一、婚姻感情中矛盾孤掌难鸣,并不能完全归结于一方过错,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强制剥夺财产,有失公允;

    第二、如果法律支持过错方净身出户,那么社会就会大量滋生引诱家暴、婚外情钓鱼事件、非法调查公司泛滥、隐私安全等严重的社会问题,造成严重个人隐私的泄露,这样的婚姻和社会你敢要吗?!

    第三、情感和性作为动物的生理本能,如果一次犯错就要产生净身出户的效应,这样的法律规定未免太过严苛,且严重违背人性。

    第四、出轨、家暴这样的婚姻过错普遍存在,如果法律支持净身出户,社会将会涌现大量“无产阶层”或“失产人员”,这些将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冲击,也会滋生诸多社会不满和问题,谁也不想动不动就要上街游行!

    理性角度上,我支持针对婚姻明显的过错方,财产分配上可以考虑倾向性分割,但不支持“净身出户”。

    正如名言所言“让法律的归法律,让道德的归道德”。

    所以,我也由衷希望大家能够企盼法律公正的同时,也要“放过”法律。

    那还有办法让犯错方净身出户吗?

    当然有,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或者夫妻财产约定!

    要充分利用对方的悔过心理及时签署前述书面财产约定,对财产进行划分,但凡约定婚后资产的协议一经签署即生效,效力强大,足以达到让对方“净身出户”的效果。

    但上述协议属于技术性协议,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建议务必委托专业的离婚律师起草,避免浪费签署机会,造成财产损失。当然,财产想要倾向性分割,专业离婚律师也能提供更多切实可行的办法,确定可以帮到你。



    NO.5“结婚的时候TA骗了我,能不能告他骗婚?!婚姻是不是无效?!能不能撤销?!”

    回答这个问题,小编笑出了声。

    过尽千帆,你难道还没领悟,婚姻就像是一场“骗局”吗?!

    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你们是否满足结婚登记的要件,比如是否存在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否达到结婚登记年龄等等,而不会因为对方隐瞒了某些事实和你结婚登记就产生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这些事实只要不是影响婚姻本质效力的事实,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就要被认可。

    而可撤销的婚姻也仅限于胁迫或限制人身自由形成的婚姻,并不包含“欺骗”。

    所以不要在吵架的时候,反复痛骂对方骗了自己;

    有些“被骗”含着泪也要认栽,婚姻就是其中一种。



    结束语:

    今天小编罗列的这些浅显的问题,也是婚姻中最简单的道理。

    离婚案件咨询的十大问题及解决策略(下)期待你继续学习。

    当局者迷,正处婚姻苦恼中的你,常常迷迷糊糊,抱怨法律不公,

    但实际是你并不懂法律,也并不懂婚姻。

    权利也是有时效和期限的,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就从此刻开始,关注我们公众号,多学一些婚姻法,维护合法权益,生活更美好。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自查指南!是否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作者:朱钊霞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最近,笔者经办的离婚案件及接待的咨询中,均被问及分居的问题:

    “我现在都联系不到TA,我们分居很多年了,我去法院起诉可以判决离婚吗?”

    “我们婚后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分居吗?”

    “我跟TA都没有过错行为,但是早就没有夫妻感情了,如果我想要离婚是不是要先分居满两年再去法院起诉离婚呢?”

    “我如果想要离婚,是不是一定要先分居?”

    “怎么证明分居?”

    “……”

    诚然,在离婚案件中,分居是经常作为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之一,但是为什么有些当事人分居多年,法院却依然判决不离婚呢?下文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有关分居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两地生活。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常常忽略了分居满两年前面的限定词,单纯只要分居时间足够长,就能够判决离婚。司法实践恰恰是相反的,法官判定是否准予双方离婚,主要审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而非双方分居时间的长短。

    以下情形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1、夫妻双方因工作、学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长期分居两地。地理意义上夫妻异地居住生活无法定义为法律意义上的“分居”,这种情形并非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无法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进而准予一方的离婚诉请。但是,如有证据证明双方分居两地期间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长期分居两地不利于夫妻感情的培养和夫妻关系的维系,夫妻感情就可能在分居期间出现问题,所以如有证据证明双方夫妻不和,也能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

    2、当代社会,很多夫妻平时各自忙工作,仅在周末才能见面,长期处于聚少离多的状态,即“周末夫妻”。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认为这种情形也是属于分居。其实不然,这种情形只是双方婚后生活的一种状态。夫妻婚后共同居住生活是常见现象,但如果婚后或者长时间维持这种生活状态,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3、夫妻同住一屋檐而分房睡。这种情形也是在我办案时经常被咨询的问题。很多夫妻感情或许早已破裂,但是念及子女尚且年幼,表面上维持双方感情尚好,而继续居住在同一房屋内,分房或者是分床睡。很多当事人也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分居”。但是,离婚案件审理中,如对方不予认可,很难举证证明。

    4、分居一段时间又和好,断断续续分居,分居时间按照最后一次分居起算未满二年。如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曾经有和好的情况,后再次分居,分居的时间只能按照最后一次分居的时间起算,而不能计算之前曾经分居的时间。

    5、分居期间仍跟另一方有夫妻生活。如在分居期间,双方还存在夫妻生活,即可认定双方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也就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形。

    通过上文的分析,相信各位读者也能体会到法律层面的“分居”跟日常理解的“分居”存在差异。如想通过“分居”达到快速离婚的诉请,需要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在理解法律意义上的“分居”,相信大家也想知道如何收集有效的分居证据。笔者简单总结以下几点:

    1. 居委、物业管理小区开具的一人居住的证明;

    2. 分居两地,一方在居住当地办理的居住证或者开具居住证明;

    3. 租赁合同,缴纳水电费的收据;

    4. 合租人、同住人的证人证言等;

    5. 双方的自认,即双方涉及分居内容的相关微信、短信、邮件聊天记录;

    6. 夫妻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

    行文的最后笔者想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法定判决离婚的事由,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举证不能而无法适用该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情形,因此,关键还是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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