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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和离婚协议哪个法律效力大,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0 19: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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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的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如何?
  • 公证遗嘱及离婚协议与客观事实不符,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 遗产继承律师:遗产继承协议和遗嘱哪个更具法律效力
  • 《民法典》中的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如何?

    今天和大家聊一聊婚内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婚内取得财产的归属,签定的一种协议。

    离婚诉讼中,女方表示,该协议不应适用,她应分得500万英镑;男方则坚持,女方应受婚内财产协议的约束。



    什么是婚内财产协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产生的协议便是婚内财产协议。在部分人眼里婚内财产协议多少有种“离经叛道”之意,是对婚姻不信任的表现。但对另一部分人而言,婚内财产协议是婚姻关系中为彼此寻求最大的空间、自由与尊重的有效途径!因此,婚内财产协议只是夫妻双方处理家庭财产的一种方式,没有好坏、优劣之分,只有适合与否。下面将通过范文展示来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婚内财产协议。



    2、二者约定的财产内容不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约定,婚内财产约定可以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也可以是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都是我国常见的婚姻协议。区分婚内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的意义在于婚内财产协议不应有以离婚为财产、债务分割或生效要件的约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2],如协议有以离婚为财产、债务处置或生效要件的条款,若一方将来在离婚的过程中反悔,该协议实际上对双方并没有约束力。

    咱们以前也探讨过,“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时代的婚家篇的妥妥C位。随着离婚成本(包括时间、金钱、时机)的不断升高,以及随着人们对婚姻观念的不断转变,婚内财产协议以及婚前财产协议之类的形式越来越被接受。

    婚内财产协议应只对夫妻各自及共同财产为限做约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婚内财产协议”中免除一方抚养义务的约定是无效的;另外,“婚内财产协议”只能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做出约定,而无法对双方父母的财产作出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应只对夫妻各自及共同财产为限做约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婚内财产协议”中免除一方抚养义务的约定是无效的;另外,“婚内财产协议”只能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做出约定,而无法对双方父母的财产作出约定。



    在近一两年的执业过程中,笔者也碰到了身边的年轻人、以及暂时当下没法走离婚程序但需要对财产做一定安排或是再婚的家庭过来咨询。当然,有了观念,也不是签了协议就可以万事大吉,婚内财产协议不规范或有错漏,导致离婚的时候没有按照协议的方案处理的案子也不在少数。

    夫妻之间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协议、净身出户协议是否有效?如何才能确保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审判实践中对此做如何认定?笔者作如下解读:

    公证遗嘱及离婚协议与客观事实不符,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公证遗嘱能否排除他人的共有权

    李洪田 安徽皖辉律师事务所

    今天讲一下公证遗嘱与客观事实相冲突的情况下,对公证遗嘱法律效力的认定问题,以及离婚协议书声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行为效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的相关案例,对于解决此类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首先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张某某与汪某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1993年购买单位房改房住房一套,1996年5月18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由于感情不合,张某某与汪某某于2003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声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

    2012年,汪某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张某某,请求分割诉争房屋50%的产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1996年5月18日,该房屋系双方离婚前取得,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汪某某依法有权要求予以分割。遂判决诉争房屋归汪某某与张某某共有,双方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即1993年购买,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2003年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本身不妥。该房屋系张某某所在单位的房改房,发放产权证的情况汪某某不能及时知晓。张某某所提双方离婚时口头约定房屋归其所有缺乏证据,不能确认诉争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已处理完毕,诉争房屋可以作为离婚后财产进行分割。遂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某通过北京一家公证处设立公证遗嘱,公证书载明,2011年12月21日,立遗嘱人张某某立下遗嘱,在其去世后,将其个人所有全部财产留给其二儿子张小某所有。张某某于2017年1月9日去世,继承于其死亡时开始。

    张小某为了实现对房屋的继承,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裁定驳回张小某的起诉。张小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张某某某所立的公证遗嘱一定有效吗?张小某能够通过遗嘱继承获得房屋所有权吗?张小某对于张某某与汪某某之间的房屋产权分割纠纷具有利害关系吗?张小某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并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呢?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认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已经针对汪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裁判。前述裁判作出之时,张某某尚在世,张小某其时不能依据遗嘱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对于前述案件争议的房屋并无独立请求权,案件处理结果与其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原审法院由此认为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前述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进而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张某某与汪某某离婚时虽然签署“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的声明,但该声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前述声明所载相关内容,已被客观事实推翻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张小某在此情况下仍以前述声明为据主张另案判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张小某的再审申请。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都要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符合,否者,相关声明不产生法律效力。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约定必须明确清晰,离婚协议书内容要规范,不得违背客观事实。

    第二,公证遗嘱也并非绝对有效,当公证遗嘱与客观事实发生冲突时,首先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并且,公证遗嘱也不得排除和侵害共有人的共有权,否者,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相关财产仍然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人并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也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这个案例,希望对我们有所启发。

    作者:李洪田 (安徽皖辉律师事务所)

    2022年7月5日

    遗产继承律师:遗产继承协议和遗嘱哪个更具法律效力

    兄弟间为父母赡养和遗产问题订立协议后,又发现遗嘱的,应当按照协议还是遗嘱分割遗产呢?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起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遇到的案例,一起了解一下此类案例离婚律师会如何处理。

    案例故事:

    张全和哥哥张武在母亲去世后就对老父亲的赡养问题和遗产继承问题进行过约定,因哥哥张武在老家定居生活,因此协议约定父亲的赡养由哥哥主要负责,张全按月支付赡养费500元;父亲过世后,遗产由哥哥张武继承80%,张全继承20%。

    但父亲去世后却留下遗嘱,将遗产一分为二,兄弟二人各继承一半。

    此时,张全认为应当按照父亲的遗嘱处理遗产,而张武认为应当按照二人的协议处分。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应当按照何种方式处理遗产呢?专业的家庭离婚律师认为:

    张全和张武签订的协议主要是对父亲赡养及父亲去世后的遗产分割,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立时生效。在签订协议时,未以“有无遗嘱”作为合同生效的限制条件,因此有遗嘱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因此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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