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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补充协议如何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有效吗怎么写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0 19: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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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有效吗?
  • 女方以未实际发生的借款索赔,法院为何终审判男方支付补偿款?
  • 离婚协议,双方签字就有效?
  • 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有效吗?


    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构审查备案后,离婚协议生效,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离婚协议包含夫妻双方就离婚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其内容具有多重复合性,包括了数个法律行为的混合,既有解除夫妻关系的协议,也有财产分割的协议等。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应从属于离婚协议。一旦离婚协议生效,附随的财产协议亦一并生效,对协议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在实践中,常发生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或因协议内容不完善,或因需要变更协议内容,或因不便让第三人知晓而未在登记备案的协议中载明等原因,又签订各种补充协议的情形。这些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关系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有必要了解一下这些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概括来说,补充协议的内容中有关身份关系的约定,如果与备案的离婚协议内容不一致,则补充协议中的该项约定是无效的。例如:双方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但又在事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实际不离婚,仍然是“夫妻”关系的,则该补充协议无效。

     补充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权方面的约定,则属于双方行使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只要符合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即受法律保护,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有效吗?》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离婚律师方燕感谢您的配合!

    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


    女方以未实际发生的借款索赔,法院为何终审判男方支付补偿款?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谷文博

    夫妻协议离婚后,女方要求男方按照离婚后出具的借条付款,男方则称是受胁迫签借条,实际并未借款。10月25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对这起“名不副实”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终审驳回男方上诉。

    与周女士协议离婚后,许先生于2018年1月10日向前妻出具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周女士人民币15万元,于2021年1月10日前分期还清;首期于2018年12月31日还款5万元,第二期于2019年12月31日还款5万元,最后一期于2020年12月31日还款5万元。

    当月15日,许先生向派出所报案,称被人威胁写下欠条。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110接、出警情况记录的处理结果如下:“……2018年1月10日许先生前妻及家属到某车站找到许先生要求赔偿离婚补偿费,许先生称没有钱,后双方签下15万元欠条,现已制作询问笔录,不构成案件,已答复报警人,报警人表示认可。”

    因许先生未付这笔钱,周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主张这15万元为双方协商的离婚后补偿,要求许先生支付。许先生则辩称,离婚协议中记载“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他受胁迫签订借条、借款未实际发生、借条未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实际并未发生借款交付的事实,故双方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关系。该款项应属于双方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形成的债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借条系受胁迫所形成或非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未采信许先生抗辩,判决许先生支付周女士15万元补偿款。许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是否妨碍男女双方另行达成财产分割或补偿协议?法官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上述协议达成后,双方仍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对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条款中的具体内容予以补充、变更。此案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但不妨碍双方离婚后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于财产分割、补偿事宜另行达成协议。即双方离婚后另行达成15万元补偿协议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此案中“借条”,并非通常情况下的《离婚协议补充》《离婚补偿协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首先,回溯该借条签订过程,周女士起初提出25万元,最后确定15万元、分三期给付,体现双方对于款项具体金额、支付时间进行协商过程。双方订立“借条”之初,即明知无借款事实、且无真实的借贷意思,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借条。其次,根据双方陈述,结合警方处理结果,可确认双方实质就离婚后财产补偿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即以“借条”之名、行“补偿”之实。

    法官提示,周女士若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坚持“返还借款”的主张,因无法举证借贷发生的事实,法院按照民间借贷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其诉请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因此,双方若在离婚后另行达成协议,最好明确协议主题,避免因法律关系不明徒增诉讼成本。

    离婚协议,双方签字就有效?

    离婚协议,双方签字就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分割进行书面协议约定,在司法认定中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被优先确认,但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一般情况下,大家都认为协议双方签字就生效了,那么离婚协议也是这样吗?


    【案例介绍】

    案例一:

    裁判规则:夫妻双方签署内部财产分配协议,但未实际办理离婚登记的,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对于王巧梅主张房屋已经由双方协议约定归其所有一节,经查,王巧梅与李东辉于2015年11月23日离婚,双方虽于2012年签署房屋分配协议,但其既未实际办理离婚手续,房屋的权属登记亦未发生变化,故其内部协议内容并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便王巧梅在2014年被银行催款前不知晓该情况,其得知后亦向建行阜成路支行作出愿意拆分款项进行还款的意思表示,可视为其知晓和追认的行为。因此对王巧梅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2021)京01民终159号王巧梅与李东辉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与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二:

    裁判规则: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和补偿金额做出约定的,后双方又通过微信沟通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可认定成立新的协议,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成某与谭某就涉案房屋补偿款先后达成两个协议:一是书面离婚协议,补偿款数额为120万元;一是微信沟通达成的协议,补偿款数额为230万元。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虽然达成了补偿数额为230万元的协议,但对于过户具体事宜未最终确定。因涉案房屋银行贷款未清偿、抵押未解除双方未能办理过户,成某并不存在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的行为,补偿数额为230万元的协议处于履行中止状态,对此双方均无过错。

    案例来源:(2021)京03民终3794号成某与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三:

    裁判规则:离婚协议的书面补充条款,经双方签字确认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属合法有效的合同,若无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双方应遵照履行。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X1号房屋系吕某婚前个人财产,后吕某与延某于2015年3月31日办理第二次离婚时协议将X1号房屋归延某所有。2015年4月2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其中就原《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X1号房屋归延某所有的原因予以明确,并约定X1号房屋实际归吕某所有,吕某提出过户时,延某无条件配合。因此,从《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签订的时间以及该文件的内容综合来看,属于对2015年3月31日《离婚协议书》的补充,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延某应按照《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的约定向吕某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案例来源:(2021)京01民终3433号延某与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律师提示】

    第一,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无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应认定有效。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1065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做出约定,约定某特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签字,认可对财产分割做出的约定,若不存在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遵照履行。


    第二,离婚协议需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具有对外公示效力。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需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前提,离婚协议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后,具有对外公示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据此办理相关财产的权属变更,若涉及债务纠纷的还需考虑是否涉嫌逃避债务,此处暂不做展开。但未办理离婚登记,仅可作为双方内部的财产分割约定,不可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权利主张。


    第三, 离婚协议后双方书面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视为重新达成新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469、470、471条,夫妻双方通过微信、邮件、QQ等书面形式,就财产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方式等具体确定的内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符合合同成立要件,视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因此,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登记后,双方又达成新的书面协议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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