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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方离婚法律程序怎么走,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过错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0 18: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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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离婚律师解答: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
  •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一些解答
  • 诉讼离婚的程序
  • 北京离婚律师解答: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

    相信大家对婚姻都有自己的思考,怎样才算是好的婚姻?这个问题并没有标准答案。每个人婚后的生活都是不同的,有人过的幸福,也有人过的压抑,但无论感受如何,婚姻都不能与生活分开,它已然成为了人生中的一个部分,时刻影响着自己。当婚姻带来的不是温暖,而是无尽的忍让与没有回报的付出,那么离婚就成了寻回快乐的途径。

    在北京这样的城市,生活着成千上万的夫妻,他们每天为了生活而奔波、奋斗,回到家里只希望能卸下一天的疲惫,然而有一部分人回到家里却还要面对布满裂缝的婚姻。我们北京离婚律师每天都会收到大量关于婚姻问题的咨询,有的人在离与不离之间摇摆不定,有的人与对方存在纠纷难以处理……总之,大家的问题不尽相同,如果您有离婚方面的困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北京离婚律师

    在大家咨询北京离婚律师的问题当中,有很多夫妻在财产分割方面存在争议,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内有过错行为,那么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怎样处理呢?

    对此,北京离婚律师做出如下解答:

    夫妻一方存在婚内过错,首先要区分过错的类型,如果是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错误,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与财产分割无关。

    如果是出轨,因没有达到要求损害赔偿的程序,即不能要求损害赔偿,也不影响财产的分割。只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等情况,才影响财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离婚律师指出,离婚时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对于婚内过错的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再找律师帮忙,或许可以争取到更多的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时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

    财产问题涉及到个人利益,为了避免日后出现纠纷,一定要事先了解好相关的规定。如有需求,可以随时有我们的北京离婚律师联系。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易轶律师是我们的主任律师,也是家里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已经在婚姻家事领域从事14年,帮助无数当事人解决婚姻困扰,除了易轶律师我们还有很多其他的专业离婚律师,都具有很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有需求,欢迎随时联系我们,还可以提供北京离婚律师免费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在线咨询等服务。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一些解答

    1. 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后,第三人是否能以该调解协议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再审?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 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 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 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8.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9.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1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11.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12. 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3. 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诉讼离婚的程序

    离婚总是希望好聚好散,夫妻双方能进行协议离婚最好,如果不行,就需要走诉讼离婚的道路。那么起诉离婚流程是什么样的呢?

    第一步就是起诉。夫妻中任意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求,也就是解除婚姻关系。提起离婚诉讼一方,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一般是以“原告就被告”原则,就是法院管辖是由被告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判决。如果被告有超过1年的时间不在居住地居住的,才会按照原告所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起诉的时候,原告应该提交诉状和相关文件,比如说双方的个人信息,诉讼的请求和相关的原因、实际情况,并且呈上相关的证据、证人信息。


    第二步,人民法院会依法进行审理,这就包括了庭前准备,调解和开庭审理三个阶段。针对婚姻案件,法官审阅诉讼的相关材料并且原被告双方可以申请调查和证据的收集。一般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看是否能达成协议,作为离婚律师建议,在离婚诉讼中把握每一次调解机会。如果调解不成,就要开庭审理,进行询问和法庭辩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调解成功,双方能和好的,法院就会将协议记录存档,但一般不会发放调解书。如果达成离婚协议,则发放调解书,调解书和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同时这个调解书也就是你们的离婚证,甚至有一些法院还会发放离婚证明书。


    第三步,进行最终的判决。法院会根据庭审结果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也会宣判最后的判决结果,这就需要双方在开庭过程中对于是否为过错方,争取抚养权,争取财产做相应的举证论证,法院最后针对双方的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进行处理,如果夫妻双方有任何一方对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入二审阶段。以上就是离婚诉讼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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