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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婚姻家庭律师一般怎么收费,宁德中国红建材市场电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0 16: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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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德:中国红家装市场“天价”管理费去哪儿了
  • 打假牟利的法律漏洞咋填补
  • 男子胜诉后被以虚假诉讼跨省刑拘,取保后未起诉获赔7.6万
  • 宁德:中国红家装市场“天价”管理费去哪儿了

    图为部分业主提供的收费单据。

    图为市场内空置的店面

    东南网宁德8月22日讯(本网记者 林瑶 叶伏国) “宁德中国红家装市场物业管理费收费太高了,一平方米要交13元,无论店面位置好坏。我们为什么要交那么多钱?”近日,有网友在东南网《直通屏山 省委领导留言板》反映称,宁德中国红家装市场管理费收费不合理,中国红管委会每月收费时,把广告费、建设费等都算在内。业主们质疑,这些广告费、建设费是否应该由他们承担,而每年近500万的管理费到底用到哪儿去了?

    业主质疑500万管理费去向不明

    “后悔死了,在‘中国红’买的这间店面。”一位洪姓业主向记者表示,他2003年在中国红买了间48平方米的店,因为莫名其妙的管理费,使得这店面租也难租,卖也难卖。当时的合同并没注明要收建设费和广告费。可是,自2009年起,中国红管委会以给市场装护栏和投放广告为由,要求所有商店除物业费3元/平,每月另缴10元/平的管理费。

    “加收管理费后,租户难以承担这么大的开销就搬走了。”洪先生的店就曾因此空置过1年多。他说:“现在经济这么不景气,高额管理费无论对租户还是对业主都极其不利。” 据他了解,目前该家装市场内三分之一的店都是空的。“租户一听要交那么高的管理费都不敢来,业主们都很讨厌中国红这样的管理。”

    洪先生还透露,中国红家装市场占地55亩,建筑总面积3.6万平方米左右,管委会每年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将近500万。“我向中国红的管理层了解到,中国红每年的广告宣传费只花20万至30万,管委会十几个员工的工资往高了算大约100万。余下的300多万管理费用到哪儿去了?”

    走访:不缴钱就断电

    8月19日下午,记者来到中国红家装市场实地调查。记者逛了一圈后发现,市场内零零落落的确有不少店面空置。记者随机采访了几家在场商户,他们均表示中国红管委会有向他们收取每月每平米10元的管理费。

    “我的店大约一百二十平方米,租金加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达70多元。一个月花8500元开店,实在是不小的开支。”市场一楼的一位商户说。

    “这笔费用是否经过审批我们不知道,但他们从来不提供正式发票。”一位临街的商户表示,“ 店开在这里简直就是任他们宰,若不缴钱就会断电。”

    更有业主质疑他们收取的建设费、广告费根本没用到实处。他们纷纷表示,作为大型家居商品交易市场,前期要招商或许投了点广告,但不该把费用稼接到业主或租户身上。

    针对此问题,记者向中国红家居装饰材料综合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了解情况。该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否认了收取管理费的说法,“没有什么管理费,我们的租金就含有物业费,都在里面了。我们物业费就3块,我似乎觉得没有管理费这个费用。”

    然而,在洪先生等几位业主提供的缴费通知上,却清晰地印着“管理费”这一项目。

    律师:管理费不合理 应公布明细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中国红家居装饰材料综合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不属于部门登记在案的物业公司。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宁德地区目前没有指定商铺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商铺的物业收费根据市场行情而定,可高可低,但具体的收费标准还应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

    对此,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从福表示,业主在购买店面前,已经和市场开发商签署了购房合同,而购房合同中,对广告费、建设费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条款,那么业主缴纳管理费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曹兴权表示,市场收取管理费是否合理,取决于双方有无合同约定、合同条款是否有效。未事先约定的,商场管委会单方面要求收取管理费属于单方变更,未经业主同意的单方变更无效。

    “市场要收管理费,应该先与各业主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收取,同时管委会对管理费的使用也应当主动公示支出明细。但从法律上来讲,市场投放广告扩大知名度,给自己做宣传,本身就是市场的责任。这些费用按理不应由租客承担,更不可以让业主承担。”律师冯从福认为,中国红市场收取管理费让商户分摊广告费的做法不妥。

    打假牟利的法律漏洞咋填补

    阅读提示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针对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条例,但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将越来越难获得法院支持。专家认为,应让打假回归正义,指导执法机关对职业打假案件作出合规、合理的判决,避免打假成为敲诈勒索的工具,堵住利用打假牟利的漏洞,还市场以良好秩序。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陈某以商家售卖的茶叶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十倍惩罚性罚款的请求。经裁定,法院以索赔牟利目的明显为由,驳回了陈某的诉求。

    随着我国法律对售卖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依靠法律手段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但是也有不良分子将此作为牟利手段,他们以维权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扰乱市场维权公信力。

    当消费者维权与职业打假人产生矛盾,如何通过法律的戒尺公平界定,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工人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职业打假人有悖诚信

    2021年12月8日,陈某通过购物平台购买价值618元的茶叶,订单交易成功后,陈某在两周之内,分三次大量购买不同价位的茶叶共计140斤,总金额2.7万元。

    12月26日,商家联系陈某,以产品存在标签标识问题为由召回售出茶叶,承诺全额退款并承担邮费,陈某遂将138斤茶叶寄回。

    一周后,陈某利用剩余的两斤茶叶向商家提出赔偿,理由是出售的茶叶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协商未果,陈某提出诉讼,要求商家给予十倍惩罚性赔偿,最终被法院以“职业打假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为由驳回请求。

    法院认为,陈某曾多次对同类商品提起过类似诉讼,说明其对食品安全标准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涉案商品的标签标识不全难以对其造成误导。

    而在已知商品存在标识问题的情况下,依然多次大量购入,而且又无法对这一行为做出合理解释,种种迹象可以判断,陈某非一般意义上为生活所需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而是社会上所称的职业打假人,其牟利行为已经背离相关法律规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遂驳回相关请求。

    “这是一起典型的职业打假人牟利行为。” 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冉告诉记者,职业打假人最早可以追溯到29世纪90年代,这类群体以打假为职业,打着维权的名号,长期寻找在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通过打假牟取利益。

    小心打假变敲诈勒索

    近几年,职业打假人的群体不断扩大,相关案例屡见不鲜。今年4月,重庆邵某一次性购买了王女士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指出货物包装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和保质期等标识,是“三无产品”,并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定王女士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经调查,2021年,邵某曾在重庆对多家小作坊、副食店提起类似起诉,索要赔偿。此事一出,引发网友热议,有的表示,假如卖家依法依规,就不会被钻空子;也有网友表示,职业打假人恶意知假打假,欺负法律知识欠缺的农民,让人难以接受。

    随着职业打假人打假事件的频繁发生,社会各界对于这一群体褒贬不一。有人认为,他们凭借专业的知识知假打假,虽然手段有待考究,但是可以达到整顿市场的目的。也有人认为,他们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长期置若罔闻不仅助长违法行为,更会影响市场公信力,不利于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

    对此,刘冉表示,职业打假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他们为了自身牟利频繁诉讼,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违背了诚信原则。“需要明确的是,任何一种打假行为,都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通过调包、藏匿、虚构,借投诉举报或网络媒体曝光来要挟、迫使商家进行高额索赔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刘冉说。

    多地联合出台整治措施

    面对普通消费者维权和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司法机关应该如何界定?

    刘冉表示,我国目前尚未出台针对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条例。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知假买假的情况下,购买者仍然有权主张权利,不同法院有着不同的衡量标准。但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将越来越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2019年12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以“打假”等名义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

    各地也陆续出台了整治举措。2018年,江苏省常州市市场监管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制办联合出台《职业打假人规制性答复》,对每起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后予以规制,取得良好效果。2021年,福建省泉州、宁德相继出台《市场监管局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提出对于符合恶意投诉举报的行为不予支持。

    此外,全国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成立应对职业打假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分析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并建立恶意职业打假人“黑名单”,彻底打击此类行为。

    “不论是对商家、消费者,还是对执法机关,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约束亟待尽快明确出台。让打假回归正义,需要更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和判罚标准,对‘消费者’这一身份予以更加完善的定义,指导执法机关对职业打假案件作出合规、合理的判决,避免打假成为敲诈勒索的工具,从而堵住利用打假牟利的漏洞,还市场以良好秩序和风气。”刘冉表示。

    来源:工人日报

    男子胜诉后被以虚假诉讼跨省刑拘,取保后未起诉获赔7.6万

    赢了官司,却因涉嫌虚假诉讼被跨省刑拘,拿到7.6万的国家赔偿的陈巧峰还是坚持要继续讨个说法。

    陈巧峰是福建宁德人,5年前因借贷纠纷,他将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男子樊亮亮诉至法院。这起在宁德中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陈巧峰一审胜诉,没想到二审还未开庭,他却被山东高密警方以涉嫌虚假诉讼为由跨省刑拘。

    陈巧峰刑事赔偿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在高密,陈巧峰被羁押8个月后获取保候审。然而,三年过去了,取保候审也早已届满,高密警方对陈巧峰案未移送起诉也未撤案;而在福建,福建省高院对此前民事案件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法院认定该起民间借贷不涉及虚假诉讼。

    2019年10月,陈巧峰向高密市检察院提交了刑事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因错误逮捕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8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2020年4月11日,陈巧峰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近日已收到高密市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显示,高密市公安局对陈巧峰解除强制措施一年后未起诉,应当予以赔偿。 决定赔偿其被羁押243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76773.42元,并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当面向陈巧峰赔礼道歉。

    对于陈巧峰提出的因羁押造成经济损失28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高密市检察院不予支持。

    陈巧峰表示,对于该赔偿决定不服,向潍坊市检察院申请复议,目前已获立案。

    不服此前赔偿决定,陈巧峰申请复议获受理。受访者供图

    一审胜诉方被跨省刑拘

    2016年9月23日上午,福建高院第六法庭正在进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二审庭审,作为原告的陈巧峰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35天前,陈巧峰被山东高密市公安局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跨省刑事拘留,羁押在当地看守所中。

    “当时案子尚在二审中,高密市公安局怎么能擅自认定异地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陈巧峰代理律师潘祥灿曾对澎湃新闻表示心中的不解。

    这起案件是陈巧峰诉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盛世公司”)、樊亮亮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年5月19日,福建省宁德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盛世公司和樊亮亮共同承担向陈巧峰归还借款人民币430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盛世公司不服判决,向福建高院提出上诉。但二审还未开庭,山东高密市警方就将陈巧峰带走了。一审判决书中显示,盛世公司所在地正是山东省高密市。

    陈巧峰家属提供的高密市公安局拘留通知书显示,2016年8月18日14时,高密市公安局将涉嫌虚假诉讼罪的陈巧峰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高密市看守所。

    潘祥灿律师提供的材料显示,2016年9月8日,高密市公安局给负责该案二审的福建高院发来证明函。证明函中称:“陈巧峰诉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樊亮亮民间借贷一案,我局发现陈巧峰等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目前,我局对陈巧峰涉嫌虚假诉讼立案侦查,现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在高密市公安局发函半个月后,9月23日,该起案件仍正常在福建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在二审庭审中,盛世公司辩护律师也证实了这份证明函的真实性。

    高密市检察院2020年1月17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一审判决后,盛世公司在提出上诉的同时,于2016年5月28日向高密市公安局报案。

    潘祥灿认为,盛世公司本身是案件的当事人,不是案外人,在诉讼中可以行使举证、抗辩权利,受理法院可以审查是否属于虚假诉讼。本案尚在二审中,山东警方介入正在审理的异地经济纠纷案,会被质疑动机是借助刑事司法权力干预民事案件,通过刑事手段来阻碍民事诉讼的进程。

    2016年9月28日,高密市公安局曾就此事给澎湃新闻发来《情况说明》称,高密警方在2015年侦办樊亮亮(已被法院判刑)伪造公司印章、诈骗等案件中,发现陈巧峰与樊亮亮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有诈骗山东高密盛世公司的嫌疑。

    虚假诉讼管辖权争议

    对于该案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的管辖权也引发一定争议。

    刑事诉讼法学博士毛立新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如果存在虚假诉讼犯罪,鉴于该起民事诉讼的起诉、审理均在福建宁德,犯罪行为发生地应理解为此地;警方刑拘陈巧峰时,民事诉讼尚未审结,二审法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判,所以尚无犯罪结果发生,不存在犯罪结果发生地。

    “民事案件是否为虚假诉讼,需要调查了解,假设确实是存在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也应该向福建公安机关报案,由福建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毛立新认为。

    高密市公安局在上述《情况说明》中认为,该案受害人盛世公司注册地在山东省高密市,即犯罪结果发生地,根据相关规定,高密市公安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樊亮亮与陈巧峰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根据相关规定,高密市公安局具有管辖权。

    陈巧峰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福建省高院二审的判决和高密市公安局的理解并不一致。

    2016年11月13日,福建高院二审该案后作出终审判决:盛世公司、樊亮亮偿还陈巧峰300万元本金及利息。在终审判决中,福建高院对盛世公司主张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陈巧峰系虚假诉讼的主张,不予采纳。

    对于本案是否涉及虚假诉讼的问题,福建高院认为,陈巧峰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债权是通过案外人贾某、林某对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樊亮亮的债权而来,贾某、林某对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和樊亮亮的债权系真实存在,陈巧峰受让贾某、林某债权后,向盛世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樊亮亮所主张的本案债权有事实基础,并非虚假诉讼。

    但陈巧峰未能见证终审胜诉这一刻,那时的他已被羁押在高密市看守所中将近3个月。

    澎湃新闻注意到,类似的虚假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也引发了最高法、最高检的重视。2018年10月起实施的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明确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进一步明确,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少数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告方为了避免败诉的结果,有可能向异地司法机关报案,称原告方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要求异地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从而达到阻碍民事诉讼正常进行、避免己方败诉的不正当目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应当引起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表示,由同地司法机关统一处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案件,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并可以防止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利用刑事诉讼手段干扰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取保后三年未移送起诉

    高密市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接到盛世公司的报案后,高密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29日立案侦查,并于2016年8月18日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将陈巧峰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该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4日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密市检察院于2017年1月3日、3月17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期间,2017年4月17日,高密市公安局将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决定书显示,一年后的4月17日,取保候审期满,高密市公安局对陈巧峰解除取保候审,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6个月后,对其解除监视居住,之后一直未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人员说我现在处于监视居住状态,但监视居住已经满一年了,检察院说证据不足不予起诉,警方又拖着不愿意撤案。如果警方不撤案,我就一直是有涉案记录的人。”陈巧峰说,他是三家企业的股东及法人,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期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致使公司无人管理,员工人心惶惶。企业的商业信誉受到严重损害,一直处于停滞状态,投资血本无归,还造成房贷预期、信贷业务逾期,个人征信被划上污点。

    “圈里都传我因为制造虚假诉讼、诈骗被拘留,很多商业伙伴不愿意再跟我合作。”陈巧峰说,这给他的家人和生意带来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2019年4月19日,陈巧峰向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称其遭遇高密警方的错误逮捕,请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6.89万余元,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280万元;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不服7.6万赔偿决定申请复议

    2020年1月17日,高密市检察院针对该案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书中称,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和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该院认为,陈巧峰虚假诉讼案,高密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7日,解除对陈巧峰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至2019年10月17日,已届满一年未移送起诉,应当予以赔偿。

    决定书中称,采取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赔偿陈巧峰于2016年8月18日至2017年4月17日(共计243天),在被羁押期间人身自由赔偿金76773.42元(315.94×243天);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当面向陈巧峰赔礼道歉。

    对于陈巧峰提出的因错误羁押造成经济损失280万,高密市检察院认为,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关于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

    对于陈巧峰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高密市检察院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支持。

    陈巧峰认为,这份决定书虽然认定了人身自由赔偿金,但没有支持他要求的赔偿经济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此外,陈巧峰表示,其曾多次请求高密市公安局进行撤案处理,但是高密市公安局未予以处理,至今他仍背着所谓“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对于该赔偿决定不服,他已向潍坊市检察院申请复议,目前已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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