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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矛盾导致离婚法律怎么处理,结婚以后婆媳矛盾让我很困扰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0 16: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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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婆媳矛盾影响到你们的婚姻时,为了你的婚姻,你可以妥协吗?
  • 婆媳关系恶劣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 女子因婆媳矛盾去打胎,丈夫怒将其告上法庭,法律会支持谁?
  • 当婆媳矛盾影响到你们的婚姻时,为了你的婚姻,你可以妥协吗?


    说到婆媳关系,不禁想起电视剧《婆婆来了》,剧中讲述了女主角何琳婚后与婆婆的各种各样的矛盾,让人唏嘘不已,该剧中的婆媳矛盾简直是现实生活的婆媳矛盾的大汇集。遇上一个多事的婆婆,真是犹如一种如鲠在喉的感觉,有说不出的难受,由于婆媳矛盾,何琳与老公王传志差点离婚,最后,为了孩子,他们才没有离成。

    现实生活中,不乏因婆媳关系导致离婚的现象,婆媳矛盾真的不能解决吗?如果还有夫妻感情,也为了你们的孩子,向婆婆妥协谦让一下,也未偿不可,如果能够处理得当,就会出现转机,何乐而不为呢。现把生活中遇到媳妇化解婆媳矛盾的故事讲述给大家听:

    1 李梅(化名)与常娬(化名)在一个单位工作,二人均系白领。李梅为人处事比较强势,和婆婆关系并不好,经常在单位诉说婆婆的不好,这事传到常斌的耳朵里,夫妻二人就开始为此吵架,过了一段时间,常斌突然不回家了,一星期后,李梅收到了法院的离婚传票。李梅收到离婚传票大为震惊,她没想到这件事会影响到她的婚姻,面临婚姻的破裂,她一晚上没睡,她想了很多很多,尤其是想到孩子今后的生活……李梅泪流满面。第二天早上她向单位请了假,买上一些礼品,她已经做好了决定,为了两个人的婚姻,为了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她甘愿向婆婆妥协。她到了婆婆家大哭着向婆婆认错,希望为了孩子,不要常斌与她离婚。之后,婆婆做了儿子的思想工作,常斌撤回了离婚起诉书,李梅也改正了缺点,还经常去看望婆婆。

    李梅做了一件很务实的事,她明白,如果自己不后退一步,牺牲的可能是自己的幸福婚姻和孩子的快乐成长。

    婆媳矛盾在家庭中只是处于次要地位,权衡利弊,懂得取舍。

    李梅的选择是明智的,她的选择,对她来说是有点委屈。人生在世,注定要受许多委屈。而一个人越是成功,他所遭受的委屈也越多。

    要想获得美满幸福的家庭,你就要学会隐忍,学会宽容,不能太在乎委屈,不能让它们揪紧你的心灵、扰乱你的生活。

    智者懂得隐忍。因为隐忍,才能获得你最想要的东西。

    2 孙莉(化名)与刘刚(化名)结婚后,发现刘刚系妈宝男,为此,孙莉受了很多委屈。孙莉告诉自己的妈妈,妈妈又对刘刚横眉冷眼,导致孙莉与刘刚经常争吵。孙莉发现这样做不利于她与刘刚的婚姻,她很苦恼。

    她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后,认为想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从自己做起,用自己的行为教育、引导刘刚。

    孙莉开始在妈妈面前说刘刚的好话,不再说刘刚和婆婆的不好。孙莉妈妈听了孙莉天天表扬刘刚的话也高兴起来,就不再横眉冷眼。

    之后,孙莉把这件事告诉了刘刚,并也要求刘刚在婆婆面前也要像她一样,刘刚因在岳父母家的前后不同感受,便欣然接受。之后,婆婆再问刘刚关于孙莉的事情,刘刚只说好,婆婆便也无话可说了。

    孙莉首先改变了自己,让自己起到榜样的力量,让刘刚也改变了。孙莉化解了妈妈与刘刚,自己与婆婆的矛盾,家庭日渐和睦。

    婆媳关系一直以来都是最难解决的问题。

    但你总能知道婚姻旳重要吧,你总能知道孩子的重要吧,他们比婆媳关系都重要。

    和婆婆的那些鸡毛蒜皮、针头线脑的那些屁事算得了什么。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当你因此面临婚姻危机时,妥协不失为一剂良方。

    婆媳关系恶劣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好相处的婆婆千篇一律,但是不好相处的婆婆各有各的不好,自古婆媳难相处。男女结婚以后,往往都会和男方家人住一起的,此时由于婆媳之间的代沟、生活习惯的差异、教育观念的不同等原因就容易产生不和谐,从而影响夫妻关系,此时,女方以此理由提出离婚,法院是否会判离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故,仅仅是婆媳关系恶劣,但是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话,女方以婆媳关系恶劣理由起诉离婚的,法院将不会判决离婚;但婆媳关系恶劣已经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并且女方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将会判决准予离婚。


    最后,上述虽然列举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但在实践中原因非常复杂,往往有可能是多种因素交错在一起,因而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弄清当事人离婚的真实原因,在此基础上举证说明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标准,当然,您若对证据收集拿捏不了,可在线咨询我们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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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因婆媳矛盾去打胎,丈夫怒将其告上法庭,法律会支持谁?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句俗语在我国境内流传时间之长,流传范围之广十分罕见,几乎到了无人不知的地步。

    在这句俗语背后,是大部分国人对生育传承的重视,对于孩子出生的执着,但这种执着却不见得是好事。

    近年来随着女权运动的崛起,生育权问题带来的争议越来越大,引发了无数家庭冲突。

    而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夫妻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趋向于用法律手段解决,本案即为此例。

    2011年时,家住北京的王先生和妻子李女士因生育权纠纷闹上了法庭,因为案由的稀奇,引起了当地的轰动。

    原来王某和李某成婚后感情一直不太融洽,其主要根源在于李某和婆婆之间有婆媳矛盾,并且难以化解。

    当年3月,李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并将这件事告诉了丈夫,全家人欣喜若狂,等待着新生命的降生。

    可惜的是,即便怀孕这件事对小家庭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但却不足以完全改变二人的婆媳关系。

    当年7月,婆媳二人再次产生了严重的冲突,李女士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回了娘家。

    令王某母子二人没想到的是,这次冲突却不同以往,会让这个家庭付出难以想象的代价。

    1个月后,由于矛盾始终没有解决,李女士最终选择了打胎这一极端的选择。

    由于李女士依法提供了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她顺利地在医院将腹中的胎儿流产掉。

    得知这一消息的王先生对于这件事显然无法接受。

    他认为李某不应当擅自做主流掉了两个人的孩子,至少该征询一下自己的意见。

    于是王某一怒之下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向自己赔礼道歉,承认自己做错了。

    同时,王某还认为自己具有生育权,而李某独自打胎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生育权,造成了他的精神受伤,应依法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

    该案一经报道即引起轰动,特别是本案中男女生育权的互相冲突,可谓引起了最早的“男女对立”。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婚姻家庭中,法律上对女性权利和男性权利及胎儿权利发生冲突时的权衡。

    1. 女子不和丈夫商量就打掉了两人的孩子,是否侵犯了王某的生育权?男性是否有生育权?

    对于生育权问题,我国的立法规定相关十分稀少,大多还是为了配合计划生育政策所制定。

    这是因为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大部分人们对这方面的权利并不关心,根本想不到自己还有这种权利。

    在这一时期,相关问题往往社会自我调节就解决了,并不会产生诉讼。

    而且由于爱面子的原因,很多人对此方面的争执羞于启齿,更不要说闹上法庭了。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敢于公开提出这一问题,甚至闹上法庭的人越来越多,生育权也就成了一个热点问题。

    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当然不应因性别而产生区别,不论男女都应具有。

    据此,多项生育权诉讼被提出。以男性为诉讼方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1)男子想生孩子,但是女方不同意,男子起诉女方擅自打胎的行为,要求赔偿。

    (2)男子想生孩子,但是女方不同意,拒绝怀孕,男子要求离婚并索赔。

    (3)男子想生孩子,但是女方隐瞒自己的不育身体情况成婚,男子感到被骗后要求离婚并索赔。

    (4)男子不愿意生育(特别是情人关系中)。女方出于不同目的,背着男子生下孩子,要求男子给予抚养费,男方以生育权被侵犯为由拒绝。

    对于第一种诉讼全部以败诉作为结局。第二、三种则会将这一冲突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判决准予离婚(但不可能当作女方的过错)。

    第四种诉讼虽然似乎侵犯了男性的生育权,但由于孩子是一个独立主体,男子仍需要负担抚养责任。

    翻阅各种判决可以看出,男性提出生育权诉讼从未成功,而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男性有生育权。

    对于女性,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呢?

    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的主流观点是男性并没有“完全独立”的生育权,而是基于配偶权行使的生育权。

    这一观点较为符合绝大多数人的认知,因为其是基于男女的生理构造不同,男性无法独立行使生育权。

    而在夫妻二人都有生育权的情况下,两方一旦冲突,显然不能强迫对方维护自己的权利,不然就会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伤害。

    据此,法院认为女子李某的生育权基于生命健康权,而男子的生育权基于配偶权,最终判决丈夫王某败诉。

    这一判决在本案自然公平,但却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问题,即上文第三、第四种情况如何看待?

    目前此类诉讼大多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判决驳回男子的索赔请求,但恐怕在某些案情中有所不公。

    针对这一问题,显然还需要在立法上做出改进。

    2. 女子打胎的行为是否伤害了胎儿的权利,胎儿算法律上的“人”吗?

    这一问题十分刁钻,而关于胎儿的问题,历来在各国法学界都争议很大。

    因为胎儿无疑是一个正在形成的人,对待他不能像物品一样,将其算成母亲的“财产”,否则明显伤害了人权和人格尊严。

    但胎儿偏偏又处于一个单纯的的细胞向人的发育期,并且完全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

    如果完全将胎儿当作人来保护,似乎也说不过去,并且还会极大程度限制了父母的权利(特别是意外怀孕的情况)。

    由于这种矛盾几乎是不可调和的,对谁的权利更重视也就衍生出了不同的选择。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采取了折中的观点,即以胎儿娩出时是否为活体判断其是否具备民事权利。

    因此在本案这种打胎的情况中,男女都不会因损害胎儿利益的问题陷入诉讼(国外法律不同,情况则有所不同)。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为男性生育权和女性生育权冲突的情况该如何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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