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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进行婚姻家庭什么,下列属于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是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南少 婚姻常识 时间:2022-08-11 11:55:56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应当进行婚姻家庭什么,以下6个关于应当进行婚姻家庭什么的法律常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常识资讯。

  • 婚姻登记机构对办理结婚登记的申请人应当进行婚姻家庭什么
  • 在婚姻介绍所怎么收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应当如何处理婚姻家庭关系
  • 婚姻家庭纠纷如何处理
  • 婚姻家庭纠纷包括什么,这些纠纷这么解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婚姻登记机构对办理结婚登记的申请人应当进行婚姻家庭什么

    婚姻登记机构对办理结婚登记的申请人应该进行婚姻家庭什么 ,不需要 ,婚姻是自由的 只要两个人同意基本就可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应当如何处理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对夫妻应当如何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用了一章共18个条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继承遗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婚姻家庭纠纷如何处理

     一、遇到感情纠纷怎么处理?

      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二、离婚案件庭前调解是否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由此可见,做好离婚案件的调解,是法律程序要求。

      夫妻离异已经不单单是男女双方的事,它必然关系到双方的家庭、孩子的成长和教育。在离婚诉讼中,虽然法院在解除婚姻的同时,对孩子的抚养进行了判定,但由于双方矛盾深,有的在庭审中互相指责,有的在判决后互相刁难,有的长期躲避执行并拒付抚养费,有的则设置障碍阻止对方探视子女,更有甚者在子女教育中丑化对方形象,破坏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直接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而庭前调解具有以下优点:一是不经过开庭程序,可以减少庭审中的矛盾与对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二是容易调解和好,由于庭前调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调解,可以邀请亲朋劝解,可以背靠背找矛盾,也可面对面做工作,容易取得彼此谅解,使得双方和好。三是协议便于履行,由于调解是出于自愿,双方对结果也认同,使得协议不仅当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减少了人为障碍。

      三、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应当进行婚姻家庭什么,下列属于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是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家庭纠纷包括什么,这些纠纷这么解决

    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子女抚养纠纷、1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亲戚朋友居间调解纠纷;2由当地村委或司法所组织方当事人进行调解;3依法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法律分析家庭纠纷一般由各家庭成员协商解决,也可以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家庭纠纷,注重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婚姻关系不是单纯的财产关系或契约关系,财产纠纷是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部分,基本百分之80的婚姻家庭诉讼都是因为财产纠纷而起。这种纠纷都比较好解决,一般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双方在法庭上协商,都能达成一致,就算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然后对财产分割作出处理。子女抚养权的纠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都想要孩子,一种是双方都不想要孩子。这种纠纷也比较容易解决,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一般存在这种纠纷的家庭中,大部分都有一方比较偏执,不是很好的沟通,不同意离婚一方的主要想法就是为了通过这种方式,让对方妥协,从而达到某种目的;或者没有目的,干脆就是以两败俱伤的方式,让双方都不好过。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建设文明婚姻家庭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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