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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在哪些地方就业,村居普法小喇叭劳动就业领域法律常识(2)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30 14:06:11

??为方便基层群众学习法治知识,提升法治素养,2021年汕头市普法办联合汕头大学法学院制作了《村居普法系列读本》,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婚姻家庭、劳动就业、纠纷处理、涉赌博、诈骗等的法律常识编印成口袋书,使法律条文通俗易懂,好学好记。市普法办将通过“每日问答”的形式,在“汕头普法”公众号上进行线上宣传,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学法、懂法、守法,运用法律解决身边的问题。

今天

汕小法为大家带来的是

《劳动就业领域法律常识》(2)

问:什么情况下成立劳动关系?

答:依原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成立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即用人单位(如公司)已经合法注册登记,不存在无证经营、非法经营等情况,劳动者不存在未满十六周岁或超过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直接管理劳动者、向劳动者发放报酬。例如,用人单位制定关于上下班时间、请假制度等劳动纪律要求劳动者遵守,即属于对劳动者直接管理。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劳动者代表公司对外承担业务、为公司生产制造产品。

符合上述条件时,劳动关系成立。一般而言,在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在工厂从事车间生产劳动等工作均成立劳动关系,专职从事派送外卖、收送快递等职业一般也成立劳动关系。但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家政服务人员(保姆等)一般不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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