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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什么是婚姻家庭权利,法律中婚姻赋予配偶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30 11:49:05

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个问题,法律中婚姻赋予了配偶什么样的权利与义务?

由此引申出这些权利与义务有可能以合法的形式有选择性的回避吗?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区别在哪?

01 夫妻共同财产制

他挣的有一半是你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默认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就是说,在没有特别约定(书面的夫妻财产协议)的情况下,从领取结婚证的那天开始,他挣的有一半是你的。那么相对应的,你挣的钱也有你的一半。夫妻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而如果没有领结婚证的是分别财产制,谁挣的是谁的。


那么,如何来破解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呢?分已婚和未婚来对待。

已婚的,为破解夫妻共同财产制,可以签订书面的财产协议来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他的是你的,或他的部分是你的,也可以约定你的是他的,你的部分是他的。怎么商量怎么来,法律均都不干涉,大原则是,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行。未婚的,为达到共同财产的目的,可以签订同居协议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属,但这里可能无法突破民法典中关于未赠与的财产可以任意撤销的权利,可以在协议中加上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同时附上身份性质。


02 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共债共签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领取了结婚证之后,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如何打破这个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呢?很简单,个人的债务个人去借贷即可,不要让另一半签字。


03 婚后所生子女默认是婚生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均默认属于婚生子。相反的,如果对方认为孩子不是亲生的,需要举证证明。而且,如果另一方拒绝配合鉴定,法院也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未领结婚证同居而生下的孩子,如果对方否定是他的孩子,需要履行充分的证明义务,证明同居关系的存在,同时需证明孩子是对方的。在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法院又不能强制亲子鉴定。


04 家庭事务的相互代理权

这项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好处是你可以部分代表配偶,比如买卖车辆,买家用电器等什么的。但同时如果去借钱,债务也可能是你的。当然,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代理权在于需要将借来的款项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或生产,否则不被认定为具有代理权。如果没有领结婚证,仅是同居关系,这样的权利是不存在的。


05 相互的扶养义务

通俗点讲,另一半如果在医院里,你有权决定是继续救治还是拔管,而且救治是法定义务。另一半生病了,你不能不管,必须履行法定的夫妻之间相互照顾的义务,否则可能构成遗弃罪。而同居关系的另一半,如果遇到同居者生重病,想逃离责任不去救治,只会受到道德谴责而非法律的制裁。所以,有些人讲一定要对媳妇(丈夫)好,因为决定你生死的,不是你的医生,而是你的媳妇(丈夫),因为只有她/他才有资格说,继续治疗还是放弃治疗。如果是同居关系,可以签订意定协议,通过生前授权的方式来确定弥留之际,这些权利在什么情况下,由谁来享有。


06 相互继承权

如果另一半因病或因意外去世,配偶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双方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如果立了遗嘱,就按照遗嘱继承。如果是同居,不管同居多少年,有没有举办婚礼,有无同居的子女,均无法定继承权。当然,也可以立遗嘱,确认由同居对象继承。

07 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登记结婚之后,再想离婚只有两种程序,协议和诉讼。简言之,我们国家一旦登记结婚,要办理离婚手续是非常复杂和繁琐的。要么和另一半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所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商量好去民政局先登记,再过一个月离婚冷静期,再去领取离婚证。如果有任何一方不配合,或任何一个条款无法协商一致,就只能去法院起诉。

确实非常麻烦。这也是很多年轻想到离婚手续那么复杂,而不去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之一。这个离婚的程序,无法通过任何协议进行约定,或协定。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即使有约定,可能会因涉及到侵犯婚姻自由而导致协议无效。

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是同居。完全不存在这个法律问题,想分手了,不在一起就行了。完全不需要任何特别的程序,走人就了事。当然,可能无法避免另一方的实际纠缠。但是,可能随着时间,慢慢就淡了。

结婚之后,分居十年,失踪十几年,婚姻关系依然是存在的。正是鉴于我们国家离婚率越来越高,同居的越来越多,而我们国家对同居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散在分布在民法总则、物权法及其他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故有学者呼吁尽快制定《同居法》,以明确同居期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诸如:财产归属、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等。所以,未来(可能几年内),同居法如真能制定并实施,极有可能部分取代婚姻法,同居制度取代婚姻制度是有可能的。

律 师 简 介

王伟华


职务: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门主任

昆明市官渡区青年联合会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

五一工人维权岗“十佳律师”

2020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律师”

业务范围:除常规婚姻类、继承类案件的诉讼处理外,还包括:高净值人士结婚、再婚全程指导;企业家隔离家庭财产的法律服务;特殊婚恋的非诉处理;协议离婚谈判全程指导;遗嘱继承的法律咨询和规划;家、家族、家族企业财富传承,结合委托人实际情况,从理论和实践出发,利用多重法律工具最大程度设计服务方案,并执行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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