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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怎么定彩礼钱,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如何返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30 07:41:10


婚约财产纠纷,又称彩礼返还纠纷,是民事案由之一。

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彩礼返还请求权,但这种保护基于一定前提条件。什么情况下,给付彩礼当事人可以将彩礼要回来?


下面将从1个前提,2个条件给出答案。


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彩礼返还请求权的前提:这笔钱(物)是彩礼。


彩礼是什么?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当地习惯做法。虽不值得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确禁止,不具有违法性。


彩礼,原则上是婚约财产,双方订立婚约,并基于婚约而给付彩礼。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但实践中,双方之间并无婚约,也会发生给付彩礼的现象。


综上,彩礼的性质,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按照风俗习惯的,不具有违法性的,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当结婚的目的实现,赠与成立生效,当没有实现结婚的母的,赠与不成立,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彩礼的范围?

彩礼的范围有大范围和小范围的区分。

大范围,指区分谈情说爱和谈婚论嫁;

小范围,指区分谈婚论嫁过程中,发生的首饰钱、办婚宴的钱、衣服钱、红包钱、见面礼、给付亲属的红包钱、拍摄婚纱照的钱等。


谈情说爱or谈婚论嫁?

谈情说爱,为表达感情心意,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或以现金方式给付的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金钱(520,1314)等。


法官一般会将“谈情说爱的钱”认定为普通的赠与行为,当事人主张返还的,法官一般不予支持。这种赠与行为适用于赠与合同纠纷相关的规则。


三金、五金、见面礼、红包、衣服钱or彩礼钱?

谈婚论嫁,为实现结婚目的,双方家长见面,商定婚事,会产生拍摄婚纱照的钱,给对方亲属的红包钱,见面礼,办婚宴的钱,衣服钱、首饰钱、彩礼钱等,不同法院的法官对上述种类的钱认定不一致。


法官一般会把彩礼钱、首饰钱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是彩礼的组成部分;把给对方亲属的红包钱、见面礼等认定为普通的赠与;将办婚宴的钱、拍婚纱照的钱认定为消费,是酌情判断彩礼返还多少的考虑情节。


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彩礼返还请求权的2个条件:

1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是,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或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种情况下的彩礼返还请求权诉讼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可以先进行离婚诉讼,再进行返还彩礼诉讼。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但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存在着共同生活的情形。

法官一般会根据,同居的时间、女方是否有怀孕流产情形、彩礼的数额、彩礼款的使用酌情判决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彩礼的数额。例如:

(2019)浙1125民初130号,双方举办婚礼后,同居1年,未登记结婚,法官判决彩礼返还80%,婚礼花费返还40%;

(2018) 津民申2875号,女方为准备结婚花费了一定费用,例如消费购置的家具和部分电器在新房处,可以折抵部分彩礼。

(2019)冀09民终5023号,因原、被告在交往过程中造成被告怀孕流产,给被告造成一定的伤害,在返还彩礼时应酌情考虑。

(2019)冀民申8204号,双方当事人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多年,并且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彩礼数额不大,可不予返还。

(2018) 宁01民终4410号,原告杨某丙与被告杨某甲虽已举办婚姻仪式,但两人均未成年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鉴于双方已举办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彩礼可酌情退还40000元。

(2020)黔民申2560号,综合考虑双方同居生活近一年半、女方在同居期间两次怀孕并做人流手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必然会产生共同经济支出以及彩礼数额等因素,认定涉案28000元彩礼无需返还,并无不当。

(2016)黔民申92号,男方给付彩礼26800元,男方和女方未经登记结婚而同居生活,而后女方离家出走,双方并未实现结婚的目的,但已经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六个月,且女方出走时怀有身孕,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酌情判令女方返还10000元彩礼并无不当。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指男女双方未长期的,履行夫妻义务、享受夫妻权益,履行相互间的扶助义务以及共同承担家庭生活的责任等的过程。法官在认定是否共同生活的问题上,会综合考虑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时间的长短和彩礼的数额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2018)川民再521号,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结婚时间25天,彩礼68000元,男方主张未共同生活,但未提供证据,女方主张共同生活,且为证明共同生活提供了医院的有妊娠反应的检验报告单。二审判决判决女方返还彩礼40700元,再审判决,女方无需返还彩礼。

(2019)内04民终2448号,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姻时间3个月,彩礼98000元,男方主张未共同生活,但未提供证据。法院判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较短,结合保护妇女权益、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的原则,判决对涉案彩礼款予以酌情返还,返还48000元。

(2020)闽民申2号,法官认为共同生活不仅包括同居生活,还包括共同的精神生活,履行相互间的扶助义务以及共同承担家庭生活的责任等。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偶有过共同生活,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10天)、彩礼数额较大,酌定将收取的23.6万元及银元39个、足金手镯二个,酌定返还彩礼款15.5万元。

(2019)川民申4282号,本案中,彩礼给付行为虽然发生在登记结婚后,但却发生在婚礼庆典当日,结合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可以认定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给付时间不影响彩礼的性质。双方已经缔结婚姻关系,双方结婚半年以上,确已形成共同生活的关系,二审认定不退还彩礼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14)吉民申字第764号,原审法院结合双方在办理婚姻登记后,举行了结婚典礼,在一起共同生活9天这一实际情况,对李西峰已给付刘元元的彩礼3.5万元,酌情判决返还彩礼2.5万元,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013)辽审四民申字第00965号,双方于2011年2月28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又前后出国务工并于2011年11月19日回国,2012年2月23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依据上述事实,原审认定“双方登记后并未共同生活”不当,应予纠正。“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是应当返还全部彩礼的情形,但并不代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则彩礼就不能予以部分返还。本案判决结果非将全部彩礼返还,而是考虑到本案存在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短、彩礼款系由男方父母出资并在婚前给付等情况,作出女方将5万元彩礼中的3万元予以返还的判项,在处理结果上是正确的,亦属自由裁量范围。

(2016)黔民申43号,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彩礼2.88万元,女方陈述将该礼金已用于购买结婚嫁妆为冰箱、洗衣机、沙发、饮水机、梳妆台、碗柜、鞋柜、床上用品等,总价值大约2.88万元左右,上述物品同意归男方所有;判决不予支持彩礼返还的诉讼请求。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指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结婚时间的长短和彩礼的数额仍然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2018)川民再521号,男方提交了住所地村民委员会、镇民政办的困难证明及社区居委会的无业证明,来证明家庭及自身的生活困难。法院认为,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补强的情况下,男方提交的三份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生活困难,且三份证据不能证明刘某婚前给付导致了其本人的生活困难。

(2019)甘民再3号,法院认为是否存在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是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的,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生活困难,是指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的困难了。根据在案事实,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共同生活两年有余,从男方家庭实际情况看,其家庭成员均在城市工作、生活、学习,并无证据证明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也无证据证明离婚后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2019)闽民申4014号,男方家庭提供的《证明》经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盖章确认,并有经办人签名,且经二审法院核实,该两个公章确系该两个单位所盖,故二审法院采信该《证明》认定男方因给付彩礼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并结合结婚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的原因、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判决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3万元,并无不当。

(2018)甘民申93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和共同财产,不涉及分割处理;双方个人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该离婚协议系当事人对各自财产权利的自行处分,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由于双方协议离婚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事实,亦无据证实男方由于婚前彩礼的给付导致其生活困难,故男方在双方协议离婚后又提出女方应返还其婚前赠予钱、物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8)甘民申94号,男方提供证人出庭作证给付女方彩礼49000元的事实。同时,同时男方提供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和信用社出具证明,证实了其家庭属于贫困户及其家庭曾于2014年10月12日贷款4000元的事实。二审认定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并结合双方婚后实际共同生活不足3个月的事实,酌情判令董某、俞某返还50%的彩礼款24500元并无不当。

(2016)湘民申121号,杨某与姚某男女双方自结婚至离婚时间较短且双方从未发生过性关系。男方母亲在2007年1月就已被确诊患有癌症且享受a类低保待遇,杨某婚前按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在客观上也确实给其造成了生活困难。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彩礼42000元、送席礼金10000元,酌情判决申请人姚某甲、姚某乙、刘某共同返还杨某部分彩礼30000元,并无不当。

(2015)黔高民申字第1717号,男方提交的借条,欲证明其支付彩礼为借款的事实,但该借条与支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故原审法院对该证词未予采纳。男方支付彩礼后,其与女方正式办理婚姻登记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支付彩礼,其彩礼支付目的已经实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男方生活困难,故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诉讼小贴士:

1. 向哪个法院起诉?

① 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

② 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经常居住地,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 诉讼主体?

① 对于婚约财产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以成为返还婚约财产诉讼的当事人。

② 诉讼方通常可以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诉讼方的当事人及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3. 诉讼法律依据?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第9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③ 《民法典》第1042条第1款,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公布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该司法解释虽然被废止失效,但其相关精神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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