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常识

假离婚失败法律后果是什么,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30 06:08:10

司法案件中多有奇案,数年前曾经有一个关于“假离婚”的案件,一对夫妻假离婚,原因竟是为了方便妻子接近男邻居。按照原定计划,女方应与男邻居结婚再离婚,然后与本来的丈夫复婚。

这么折腾是为了什么呢?原来,夫妻二人曾经将一处房产出售给男邻居,此后房产的价值翻倍,不甘心的夫妻俩,为了“弥补损失”,遂采取了假离婚的方式,意图分到一杯升值的羹。

当然这个计划最后失败了。从本案就能够看出,“假离婚”往往涉及利益问题,否则当事人没必要无事折腾,正因如此,一些因假离婚引发的(前)夫妻纠纷往往绕不开财产的分割。


夫妻为了达到躲债、享受购房优惠等利益相关目的,通谋假离婚,然后一方把假离婚当成真离,不肯按约事先约好的复婚;

接着,其与另一方就婚姻关系、财产分割约定产生矛盾,诉诸法庭,请求确认程序无效,婚姻关系依然存在,或者此前的财产分割方式无效,应当重新分割的例子,现实中并不罕见。

那么夫妻假离婚,达成了离婚协议,事后没有复婚,一方觉得吃亏,认为之前约好的财产分割办法对自己严重不利,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能得到支持吗?

约好了又想更改,具不具备可实现性?

假离婚,身份关系的改变有效

首先,法律上是没有“假离婚”这么一说的,通过法定程序已经合法解除的一段婚姻,男女双方可以选择复婚,但不能通过反悔的意思表示来撤销。


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离婚生效有明确规定,具体参见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这就意味着,无论当事人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结果都不会建立在离婚被认定为假并通过法律途径恢复的基础上。

如果选择这种方式,当事人就得深刻认识到离婚的法律后果,不论法理论社会公理,也没有为了私人利益的搅合影响登记的公信效力的道理。

在此前提下来解析“假离婚”成真之后财产分割能否反悔的法律问题。

处理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书面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的必备,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双方作出约定则是协议内容的必备。


本质上,夫妻关系是一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在以往的判例中,有不少因为身份关系在“假离婚”之后无法反悔恢复,进而导致与之相伴的财产关系也不得更改的例子。

通俗地说,就是假离婚之后一方要求重新分财产,被驳回了,弄假成真,赔了夫人又折兵。

但参考近年的司法判例,也不乏该类情形下当事人请求法院支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得到支持的,原则上把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分开处理逐渐成为主流,这么处理的依据是什么呢?

(案例中人名均为化名)

案例1:阿龙婚前名下有一套房,与阿凤结婚后,夫妻共同居住,阿凤名下无房。婚后2年为孩子上学考虑,夫妻决定买一套学区房,为了得到首房首贷的优惠,阿凤与阿龙商议假离婚,阿凤无法独自承担首付,因此约好由阿龙变卖房产之后转给她。


这笔200多万的巨款打着离婚补偿的名义,在双方离婚后进入了阿凤的账户,学区房成功购得,夫妻俩的感情却没回去,阿凤不肯再复婚了,阿龙气急败坏,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时签的离婚协议上“财产分割约定”部分无效,法院经审理支持其诉求,依法对其重新分割。

案例2:赵某与周某结婚30年,并无任何债务,共同财产颇多,为子女的婚事考虑夫妻决定卖掉一处房产,另购一处,出于避税的目的,夫妻约好了假离婚,通过签协议和说明的方式明确了假离婚真意图,另外约定,交易前后房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约好次日两人便协议离婚,办理登记,依照表面的处理,涉案房产为女方赵某所有,男方周某未分得,买完房后,夫妻为复婚之事吵起来,赵某明确表示要恢复夫妻关系,周某拒绝恢复,但提出要重新分割约定财产,法院审理后结合在案证据判决对涉案房产另按比例分割。

以案释法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里涉及到一个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单独看待假离婚所涉协议的财产部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对法定财产关系作改变。

那么本质上,该部分可以视为解决财产权属的合同,而合同有效不可少的一个前提,也是排除掉欺诈和胁迫等不合法情形后的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规定,在真实的基础上,夫妻协议离婚后再为财产分割反悔希望撤销重分,是不能获得支持的,但考虑到假离婚财产部分有违真实意思,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可以依法重分。

结语

当然,这里面还会涉及到证明意思虚假、以及重新分割财产需要考虑当事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贡献等因素的问题,并非当事人反悔就一律能从头再来,假离有风险,操作需谨慎。

(《以案释法:协议假离婚,约好的财产分割办法能更改吗?》一文图片来源网络,仅配合叙事,侵删;原创文章,禁抄袭、转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