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常识

婚姻家庭权利怎么结构,夫妻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关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30 05:39:07

在传统观念中,女性以家庭为主,男性以工作为主,形成了所谓的“男主外,女主内”生活模式。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民法典》中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更具现实意义。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大家说一说“夫妻之间有哪些权利?”


1、夫妻双方都有使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双方对自己的姓名有支配权、使用权,不受对方干涉,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各种合法活动的自由,当然也拥有决定是否继续工作的权利,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配偶放弃工作。


3、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4、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在此问题上,夫妻双方既共同享有权利,也共同承担相应义务。“丧偶式婚姻”是如今离婚率持续走高的一大原因,特别是丈夫应提高责任意识,体谅妻子在工作与家庭的平衡中付出的艰辛,并及时进行关怀与照顾,主动分担家务,并且做好孩子的家庭教育。其实,夫妻间出现问题后,都不要一味地埋怨指责对方,而应该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多一些包容理解,这才是解决“丧偶式婚姻”问题的“灵丹妙药”。


5、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间具有日常家事代理权,但需要注意,夫妻之间对一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6、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配偶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夫妻当然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国杰律师说》认为,婚姻最好的“保鲜”方式应该是相互陪伴、相互尊重、共同成长、彼此成就,愿世间的夫妻都能在婚姻旅途中开出“一路繁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