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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都有哪些法律后果,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30 01:07:04

最近大S与汪小菲离婚的消息持续刷屏,有许多人讨论其离婚的原因,但无论他们离婚是因为什么?巨额财产又如何分配?这些其实对我们的生活也没有什么实质的影响。

但是,我国法律关于离婚有哪些规定,这可能真正会对我们的生活造成影响。(当然,不是诅咒大家会离婚啊!真心希望大家不会用到这些知识。不过如果婚姻出现了问题,还是要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为大家总结了几点有关离婚的法律知识。

1,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离婚也不会马上拿到离婚证,需要一个月之后再次申请才能拿到离婚证。如果一个月后不去民政局再次申请离婚,或者说在一个月内有一个人不愿意离婚,去民政局撤销申请的,都不发生离婚的效果。

离婚冷静期主要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因为一时的争吵,冲动之下离婚,有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也避免冲动离婚给家庭特别是孩子造成不利的影响。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让离婚不再随意,在客观上也让大家对待结婚更加谨慎,有利于减少闪婚闪离现象的发生。

但是对于“离婚冷静期”社会上也存在一定的质疑。有人认为冷静期的设置不利于保护被家暴的当事人。

对此民政部也给出了回应:“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2,离婚后的财产分配

在离婚时,许多夫妻关于财产如何分配都会产生矛盾。我们可以看一下民法典目前对于这方面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应当由双方协商划分,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可以不均等,协商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法院判决。

但是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规定的属于个人的财产归本人所有。

如果是父母出资购买赠与夫妻双方的婚房,在结婚前购买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归父母的子女,不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归谁的认定相对复杂。如果有约定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赠予时也没有说只归其中一方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进行分配。

3,子女归谁抚养

离婚后,孩子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极特殊情况下会判给父亲。已满两周岁的,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判决。如果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按子女的真实意愿。

4,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四章还有关于离婚的其他规定,大家感兴趣的可以进一步了解。

本次关于离婚的法律知识介绍就先到这里。

希望大家永远也不会用到这些知识,都能拥有幸福美满的婚姻。

虽然近些年离婚的人越来越多,但还是希望大家重视自己的婚姻,千万不要因为一时之气就冲动之下离婚,双方有矛盾可以协商磨合,一个美满的婚姻无论是对孩子还是对自己都是一件好事。

像周总理和夫人邓颖超的爱情就令无数人艳羡。虽然夫人邓颖超因身体原因不能生育,但周总理依然不离不弃,他曾对夫人说:“我这一生都是坚定的唯物主义者,唯有你我希望有来生”。

“导弹之父”钱学森先生在晚年获了很多奖之后,曾诙谐地对夫人蒋英说:“钱归你,奖(蒋)归我。”

“两弹元勋”邓稼先先生去世前最后一句对爱人说的话是:“要是有来生,我还是选择中国,选择核武器事业,选择你!”

最后,祝大家都能拥有像周总理、钱先生、邓先生一样幸福美满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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