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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有哪些,民法典不得提出离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29 18:19:08

昨晚,有一咨询人在后台私信我,说她是一名军嫂,其丈夫是一名现役军人,20年时经朋友介绍相识,当时立马被其豪爽坚毅的性格吸引,加上自己又从小就有军人情节,所以很快就领证了,婚后育有一子,但是毕竟聚少离多,家庭事务都是由自己操办,近期,她非常渴望丈夫能够转业回他们的居住地,但是其丈夫没有同意。因此,萌生了离婚的念头,她想问,这种情况如果协议离婚不成的话,能直接起诉离婚吗?

我的回复是不能,军婚是受法律保护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也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结合到这个咨询人的情况,感觉有必要总结下,哪几种情况是不能离婚的:

一、女方怀孕等特殊期间

女方整个怀孕期间、产后一年内、流产半年内,在这三个时间段,男方不能提出离婚,这也是对怀孕的女性的特别保护,当然如果女方主动要求离婚,是不受限制的。还有就是极特殊的情况,法院也会准许男方在女方这三个时期提起离婚,但是限制得很严格,那就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或女方家人对男方存在暴力行为或威胁、且可能导致男方生命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或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怀着的孩子和男方没有血缘关系的,又或是女方存在遗弃、虐待孩子的行为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二、时间间隔太短提起重复诉讼

21年民法典的出台,出了个离婚冷静期,这是给协议离婚增加了时间约束。但是对于诉讼离婚来说,其实早就存在冷静期,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为了让双方冷静下来看能不能更好回归家庭重归于好,同时也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对第二次提起诉讼的时间进行了限制,在没有新证据或新理由的情况下,6个月内是不能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所以在第一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生效后的半年内,这段时间是不能离婚的。当然,这限制的仅仅是第一次诉讼的原告,不限制被告,如果被告发起诉讼要求离婚是不受这个时间限制的。

同时,如果有新的证据,或者新的情况,如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抢孩子、暴力伤害或威胁另一方等,这时候再次提起诉讼也是不受这个半年时间限制的。

三、配偶是军人的情况

就是文章开头的咨询人面临的情况,如果对方是军人,因为军婚受法律保护,所以除非是军人自愿或者军人存在严重过错,才能准许离婚。

严重过错是特指: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对另一方或其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又或是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并且屡教不改的情况。

如果军人存在这以上几种情况,军人的配偶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

四、夫妻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条比较不常见,我碰到的案例是夫妻一方是精神病人,要知道如果夫妻双方一方为精神病人,民政部门是不会受理的,这时候只能寻求诉讼离婚。大家可以想象到,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为了逃避扶养义务,而与精神病人离婚,那么精神病人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接受其配偶扶养的权利就受到了损害。而我国现行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群体离婚后对方的扶助义务,为防止离婚后精神病人生活陷入困境,及可能引发的道德危机,现实中法院往往对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原告提出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只有在精神病人已被妥善安排今后生活,有了较好的保障,才有可能判决准予离婚。

同时如果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作为原告想离婚的话,法院也不会受理,必须得先变更监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第一监护人就是其配偶,你又要告的是配偶...),只能变更完毕后,才能提起诉讼,起诉离婚。

所以不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程序复杂(当然不是绝对)。都很难离婚。

以上就是常见的4种不能离婚的情况,如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留言或者私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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