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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法律事实是什么,审判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29 08:37:07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同居生活的,一般称为事实婚姻。这是人们对于事实婚姻的广义上的认识,但并不完全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姻。目前我国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这种事实婚姻状况,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施行时间为节点分别作出了处理:

一、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1、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包括年龄要求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且双方不具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即使双方不补办结婚证,也承认其事实婚姻的效力,他们之间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按离婚纠纷案件正常进行审理。

2、如果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如存在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不能按事实婚姻来处理,让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1)若一方只将诉求变更为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若一方将诉求变更为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或要求抚养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的,则法院应当受理,并按同居析产和同居子女抚养纠纷案件进行审理。

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去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

1、双方去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的,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1)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民政局补发结婚证,双方的婚姻效力可以溯及到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性要件时,(如从双方同时符合结婚年龄时婚姻才生效)这时法院就可以按离婚案件正常审理了。

(2)如果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民政局不予结婚登记,按以上所述的同居析产和同居子女抚养来进行,若一方只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双方不去或一方不配合去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同样也是按同居析产和同居子女抚养来进行,若一方只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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