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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婚姻家庭律师哪个好,满天星语丨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公证方式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28 22:16:09

夫妻约定财产制

作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夫妻财产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双方夫妻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制度,它不仅涉及夫妻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关系到双方父母及子女等人的利益,对维护家庭稳定以及保障社会交易安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民法典》实施以后,原《婚姻法》被整合到婚姻家庭编之内,相关内容也进行了调整。但是夫妻财产制度依旧是婚姻家庭编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夫妻双方在不选择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自然适用法定财产制,若夫妻双方根据其意愿订立相应的书面协议,则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分类

一般共同制

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在结为法定夫妻后,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夫妻婚前、婚后的所有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举例而言:小明和小红在登记结婚后,通过书面形式,选择一般共同制作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别并进行相应的协议公证,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和小红在婚后都可对家庭内所有合法收入及合法财产进行公平支配,并且不受财产实际获取方的相应限制。同时,在此情况下,夫妻双方均可享有家庭财产支配权,该支配权不仅包括婚后夫妻双方获取的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

限定共同财产制

如果说一般共同制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平均分配婚前婚后所有财产的支配权,那么限定共同财产制则就是对财产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它是指在婚前或婚后通过书面约定的形式,将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的部分财产进行界定,将夫妻双方一部分婚前或婚后财产纳入共同财产范畴,而除此之外的部分则归为夫妻双方二人的个人财产。

例如,小明与小红在婚前通过限定共同财产制,签订了相应的书面协议,规定夫妻双方婚前的车产、不动产,不纳入共同财产范畴,那么夫妻二人在建立法定夫妻关系后夫妻双方二人婚前的不动产、车产则不纳入婚姻共同财产范畴,由二人各自行使相应的财产支配权,其余资产划入共同财产的范畴,共同行使支配权。

分别财产制

除了前述两种全部或部分财产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外,还可以采取第三种分别财产制。所谓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或结婚后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的所有财产均由个人行使相应的财产支配权,就代表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存在共同财产。

例如,小明和小红在婚前通过约定的方式选择分别财产制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制度,而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小红通过“炒股”从中获得巨额收益,则该部分收益属于妻子个人财产,假设未来双方决定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小明也无权对小红通过此种方式所获合法收益进行分配。

公证的意义与方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由婚姻财产引起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利于明确夫妻双方财产归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稳定夫妻关系和家庭财产关系,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和财产纠纷的发生。

对于再婚夫妻、财产较多、存在受赠财产或夫妻一方承担较大债务等特殊情况,办理公证有利于保障夫妻以及双方父母和子女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为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破裂后的财产分配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了夫妻关系破裂后家庭全部财产的分配或对相关财产进行继承的纠纷。

在申请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过程中夫妻双方都应本人到场,可以选择夫妻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想要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提供双方结婚证、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协议书,同时拟定相应协议的二人还应提供相应的财产权利证明。若夫妻双方某一方或双方存在协议书写困难的情况,可由公证人员代为书写。

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该公证应由当事人亲自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2. 当事人订立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必须完全自愿,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与自己订立协议,同时,订立协议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3. 鉴于男女双方拟登记结婚,因此双方须为处于适婚年龄的阶段,其法律要件须符合我国原《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相关行政法规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
  4. 法律倡导婚姻自由,因此男女双方订立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中为双方日后缔结婚姻设置条件等涉及干涉婚姻自由之条款的,可能导致该条款甚至该协议无效。
  5. 婚后夫妻中的一方在对外举债或从事经营投资时,有必要将该约定明确告知相关各方,以确保不损害夫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6. 约定的财产必须为合法财产,对于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无权处分的财产不得约定归一方所有或共同所有,否则约定内容无效。

作者简介

张梦琪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公司法、房地产法、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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