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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理论依据怎么写,婚姻家庭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不包括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0-28 18:14:05

2022年9月23日晚,由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主办的“多学科图景中的婚姻与家庭”线上对谈如期进行。在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的组织下,通过线上的方式,邀请各院校各专业的老师从不同学科角度出发,呈现出“婚姻与家庭”话题的更多可能性。此次对谈由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普主持,与谈人包括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副教授刘宏涛、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张华、厦门大学社会与人类学院副教授刘子曦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于程远。四位老师从人类学、历史学、社会学与法学的不同专业角度切入“婚姻与家庭”中的问题,为我们带来了一场学术盛宴。因篇幅较长,分为上下篇刊发,下篇中呈现的是社会学和法学的视角。

李普:第三位主讲嘉宾是厦门大学社会与人类学院副教授刘子曦,她将从社会学的角度为我们分析“婚姻与家庭”的相关问题。

刘子曦:今天的主题是多学科图景中的婚姻与家庭。这个主题的丰富性和复杂性超过任何一个学科的知识范围。我今天来谈论这个主题,也不是来提供一个全景式的社会学的解读。我是希望提出三个有趣的问题,借这个机会跟大家一起聊一聊,一起思考。

第一个问题是。在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我们所表达和体验到的婚恋焦虑到底是什么?对于个人和社会而言,如何去理解这种焦虑,并且做出一些调整?之所以提这个问题,是因为现在的婚恋焦虑太普遍了,不管有没有进入恋爱和婚姻关系,几乎每个人都有纠结和困惑。

我讲一个让我印象很深刻的访谈。她是一个80后的小姐姐,有过一段九年的婚姻,自己经营一家工作室。人非常漂亮,也很潇洒。我跟她是在一个公益相亲平台的集体活动里认识的,后面我约她出来访谈了大概三四个小时。我们聊了很多她的生活状态,情感经历,可以说她是有事业也很健康漂亮,甚至她有一个自己暗暗喜欢的年轻男生。那她为什么要去相亲?是为了更幸福吗?不是的。我发现她知道相亲的成功率很低。她承认自己中意一个90后的合作伙伴,但是她还是决定要去相亲,要去结婚。

2022年9月12日,武汉,解放公园相亲角挂满相亲者的资料。

以我们从中看到她的行动逻辑,不是一个经济理性人的效率逻辑,也不是一个浪漫爱情的情感逻辑。甚至也不是说她没有自己独立思考的能力,是所谓被社会规范捆绑的人,也就是社会学说的过度社会化的逻辑。她想得很清楚,她认为自己需要结婚生孩子,并且把相亲这件事情当作一个推动力,推动自己下决心,甚至推动自己死心来接受现实。她说也许到了一个节点就可以找到一个人去结婚生孩子。那么我很想知道为什么这个节点那么重要?这步棋一定要走?

在我们聊过之后,我发现她对婚姻家庭的焦虑,其实是多层次的。她不是一个个体,她是一个典型人物,很多人的想法与感受其实跟她是类似的。第一种焦虑是“亲密关系相互纠缠”带来的焦虑。婚恋本身的收益和体验可能都没那么重要,但是婚恋关系和其他的亲密关系深刻地纠缠在一起,这种纠缠随着年龄的增长越来越复杂。她提到她回到老家去看望她的大姨,她在想,她大姨有她表姐,她妈妈有她,那她自己呢?她老了,以后有谁?她现在过得不错,也不太缺钱。但她还是会恐慌。她需要去想象以后的人生如何展开。没有结婚生子就没有展开亲子关系的机会。那这种缺失可能会带来很多有关老年生活的担忧,也想不出有什么替代性的方案。这个是我们每个人都能理解的恐慌感。同时她也想用相亲让母亲放心,即使她跟她妈妈的关系没有那么融洽,但是去相亲的一部分原因是去应付她的母亲,证明自己有在推进这件事情。成不成功,保证不了,但是至少在做,就像在做正确的事情一样。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现实生活中。婚恋焦虑跟其他焦虑是叠加在一起的,就像一大团迷雾一样。有时候我们对婚恋产生的关切和忧虑是其他问题的投射,比如亲子关系,比如养老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纠缠在一起,似乎是无解的。看似有一种综合解法,就是按照主流的生活方式和社会规范“按部就班地去生活”。我们都听过这种解法,就是:该恋爱的时候恋爱,该结婚的时候结婚,大家都生孩子的时候生孩子。人们诉诸传统的人生脚本,也期待有传统的美满结局。这似乎是一种比较安全平顺的解法。但问题是这种传统的人生脚本真的存在吗?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当我们拿彼此作为参照的时候,如何去对待和理解那些无法预期的生活意外和无法忽视的个体的特殊性,包括我们自身的私人性?比如说离婚的人,比如说丧偶的人,比如找不到另外一个合适的人。遇到这些意外的人,或者人生脚本比较奇特的人,就涉及第二重焦虑。那就是关于“正常的人生”和“人生卡顿”的焦虑。

在我们的对话里面,她反复提到“正常的人生”。她有一句话很打动我:为什么这么努力了,还是没过上正常的人生?本来以为自己会结婚买房生小孩赚钱养小孩,但是自己离婚了,离婚的时候还是一无所有。自己读书的时候也不算差的,人也是比较自立,但是和自己的同学们比起来,他们都有家有孩子,有一份稳定的工作,而她好像还陷入在这种不安稳的流动阶段。就如同被离婚这个意外事件甩出了正常人生的轨道,就没有成功回归,人生阶段卡顿住了,不知道哪一个节点能够回归。虽然单身也有很多自由,有闪光的体验,但是这种美好的细节一遇到这个女性的年龄、生育限制,育儿的经济基础等现实问题,就变得微不足道,甚至这些体验让她有一种自欺欺人的羞愧感。她为什么不能和自己暗恋的年轻男孩表白或者在一起?她反复说的是因为对方太年轻,年纪差距太大,这样的婚姻不但不会得到对方家庭的祝福,也无法期待对方有抚养小孩的经济能力。而她这个年纪已经等不起了。即使她不需要好的经济环境,孩子也需要。这段暧昧的友情无法发展成恋爱关系和婚姻关系,因为它不满足正常人生的基础条件,就是年龄和经济。这些基础条件在恋爱阶段往往不构成什么严重的问题,但是一进入到生育这个环节上似乎就产生了无法回避的纠结,因为没有小孩的人生,可能在主流看来不是一个正常的人生,也不足以缓解亲密关系相互纠缠带来的这种焦虑。谈情说爱、单身自由构成的快乐在正常人生的这面镜子下,就变成了一种浑浑噩噩、不负责任、没有前途的快乐。

所以她还是要去相亲,很多人跟她的想法都很相似,马上找一个可以开展正常人生的人,要匹配各种条件。不过条件上的正常不代表个人品行上的靠谱,更不代表个人魅力。甚至在某一些年龄群组里面,条件上的正常和个人魅力上的正常,它呈现一种负相关。正常的人生和有魅力的关系之间似乎存在着无法调节的紧张。当这种“作为社会制度的婚姻家庭”和“作为情感动力的亲密关系”无法契合的时候,这种紧张会放大人生的一种卡顿感,在女性群体和离异群体里,这种卡顿感很突出。

在谈了这种焦虑之后,我紧接着想提的第二个问题,是个体应对婚恋焦虑的方式有什么结构性的限制,或者更具体地说,现在这个社交媒体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靠个人积极主动地扩大交往圈,是不是真的能够提高婚恋幸福的可能性。这个问题涉及婚恋市场结构的变迁,是一个非常社会学的话题。

回到刚才的案例。我和这个小姐姐相识在一次同城相亲交友的活动里面,活动是由一个公益的相亲平台组织的。这个平台有自己的网站、公众号、视频号, 还有70多个微信群。在这个相亲网站上注册的人数达到了8000多人,浏览人次达到两百多万次。很难想象这个相亲平台基本上就是由一个民间的热心月老和几十个志愿者在运营,彼此都是通过网络认识的,没有任何制度性的组织关系,或者先赋性的社会关系,也不盈利,但是这些人却通过各种社交媒体构造了一个本地化的相亲平台。许多人在上面寻找缘分,也有不少人领证、结婚。

这种姻缘的生产方式给我带来了蛮大的震撼。可以说传统的婚姻市场是依托亲缘和地缘关系展开的,它建立在无数个以个体为中心,范围较为固定且狭小的社会关系网上,相当碎片化,它的组织化程度是很低的。婚姻市场中的中介基本上也是亲友圈子中的熟人,人际关系、人际交往和人际信任,构成了主要的中介机制。在单位制盛行的阶段,有一些单位组织或者地方性的工会,也成了婚恋市场中的中介。但是他们组织的范围其实是很有限的,也是比较封闭化的,基本只面向本单位的职工,是一种体制内部的身份福利。不过我们当下面对的这个婚恋市场,它经历的结构性的变迁是很大的,就像我刚刚提到的,中介活动可以依托于移动通信技术,独立于人际关系和组织关系存在,它生产出了一种新的姻缘形态,就是由平台作为中介构造出的姻缘。这个平台可以是中介,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商业运营的,也可以是自然人与法人运营的,甚至很多时候,自然人与法人,平台和个人账号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嵌套和传播链条。我们能够遇到谁能够产生什么样的缘分部分取决于平台的结构、算法和传播实践。

2022年8月4日,北京,东直门街道举办“浪漫盛夏,幸福有约”单身青年交友联谊会。

我在这里借用一下项飙老师对于关联性的思考,我们会发现,婚恋关系成了一个被信息化的、被数据化的,同时又可以被第三方管理的社会关系。缘分是一个由技术数据、人机交互构造出的可能性,其中可以穿插非常多复杂的环节和产品还有人员。比如心理情感咨询、线下约会见面服务、虚拟社群等等。理论上,如果一个人足够积极、充分地利用所有能够利用的信息平台和产品,他的缘分几乎可以无限延展。在线上可以遇到超级多的人,每天都可以获得一些配对,甚至如果他愿意付费,这些配对会更精确,数量也更多,就像tinder宣称的那样,每天发生大约十六亿次滑动,已经达成550亿个配对。但是我们从直观上也可以看到,由技术作为中介机制构造的婚姻市场,虽然是高度组织化的,甚至可以根据大数据看到它的图像,但是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婚恋焦虑和婚恋困难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改善。甚至因为每个人都更加积极而产生了一个集体性的困境,比如信任的普遍缺乏。技术的精密化没有办法取代人和人之间基于日常生活互动产生的社会价值意义上的信任。甚至技术带来的便捷性、无边界性和虚拟性造成了许多交往风险。比如自我形象整饰的普遍流行、难以甄别的虚假个人信息、防不胜防的杀猪盘,海王养鱼和被养鱼等等。这些风险和问题可能在其他语境下不是很突出,但是放在婚姻家庭这个语境下,可以说是极为关键的。比如传统上交友恋爱结婚,可能是一个连续的人际交往过程。但现在不同的环节可能分化成不同的场域和玩家。比如:泛交友平台、在线约会平台、相亲平台等等。不同平台有各自的商业模式,它孵化和营造的也是不同类型和风格的亲密关系。那这些平台产生的交往有多少能够最后并轨到婚姻这个模式里面?不得而知。同时,缺乏交友过程的相亲、缺乏婚姻愿景的约会、缺乏长期信任的交友,这些新型的婚恋互动模式在资本和商业的策划下,其实已经成为很普遍的社会事实。那么这对婚姻则又意味着什么?对于社会关系的形成和生长,意味着什么?如果我们按照马克思的视角,把人看成社会关系的总和,那就能理解技术和婚恋焦虑之间可能存在着一些复杂的悖论关系。

第三个问题,我想提的是当下的婚恋市场孕育着怎样的情感文化?这种情感文化又如何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情感生活方式?甚至包括人们对婚姻和家庭制度的理解和追求。

有一位以色列的社会学家叫易洛斯,她有一本书叫《冷亲密》,这本书里面提到了情感资本主义这个概念。那什么是情感资本主义?她认为资本主义在家庭、职场和自我的场域内,培养出了一种强烈的情感文化:经济关系是深刻情感化的。而亲密关系越来越由讨价还价,交易和公平构成的政治经济学模型所定义。这种情感关系和经济关系之间彼此定义和塑造的双重过程,就是情感资本主义。

当下的婚姻市场的结构和机制,其实与其他商品市场,甚至资本市场的底层逻辑是一致的,它推崇的这种精准匹配、效率优先、投资成交、自我赋权等等的价值观其实和新自由主义对于效率、理性竞争的理解别无二致。只是运用的框架话语和知识体系略有不同,但是从思维方式上。我们大概知道它是大同小异的,是同一套思维方式的不同的变体。比如社交软件soul宣称通过完成30秒的灵魂测试就能找到心灵相通的小伙伴;良缘说加入单身相亲群第三天就可以找到男朋友……这种多快好省货比三家的理念,其实已经深深地渗透到了当代人的情感生活之中。看起来一系列的标签和测试可以帮助我们寻找到那个独一无二的与自我精准相配的人,然后马上去享受恋爱的甜、婚姻的美,节省寻找真爱的路途上可能浪费掉的时间精力,回避掉恋爱失败的痛苦,减少遇到奇葩的概率。但是这种多快好省,不吃亏也不付出的爱情是不是一种足够深刻的情感关系?能够形成双方共享的一个精神利益吗?我的态度可能比较悲观。虽然我不认为恋爱、婚姻、家庭必然跟浪漫有什么联系,但是这样如商品一般购买的婚恋,我想也并不构成一种深刻的精神追求。

李普:刘子曦老师的分享从社会学角度出发,和我们讨论了现在年轻人非常关注的“婚恋观”的问题,我也非常赞同刘老师所讲的在婚恋家庭关系中,不能把这种恋爱关系过度等同于一种买卖的金钱交易的观点。第四位分享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于程远,他将从法学的角度为我们分析“婚姻与家庭”的相关问题。

于程远: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些我从法学的视角上对婚姻家庭的一些看法。如果说从本质上讨论婚姻是什么?家庭是什么?这可能是一个太过深刻的话题,可能今天没法太过深入。所以我从三个方面,针对一直以来在教学工作包括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可能大家普遍对于婚姻、家庭关系或者概念存在的一些误解稍微做一点澄清。第一个是针对婚姻的永久存续假定。这个原则可能在我们现实的日常生活中,包括婚姻法中,讲得越来越少了。但实际上这种永久存续假定是婚姻法暗含的非常重要的逻辑起点和基础,也影响着婚姻法的方方面面。第二个,当然也是我们可能最关注的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我主要想讲的是在这样一个关系中,它的离散化趋势是越来越明显的。最后是一个特别敏感的话题,婚姻中的女性保护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婚姻,从法律的规则以及立法者的基本的价值取向上看,实际上是被假定永久存续的。我们的《婚姻法》,包括现在《民法典》的婚姻编,并没有把婚姻的永久存续作为一个基本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实际上,这样一种立场是不言而喻的。德国的婚姻法教科书就明确地指出婚姻是一个为永久存续而设立的团体,所以永久存续是非常重要的基本价值立场。就好像我们在婚礼上主持人会问你,是不是无论贫穷或富有、疾病或健康、美貌或失色、顺利或失意都爱她、安慰她、尊敬她、保护她,那当时我们回答“是”。这个到底是一个承诺?还是谎言?在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越来越差,离婚率越来越高的今天,有很多人开玩笑地说婚姻就是一场彻头彻尾的谎言。但是无论如何,从婚姻法的基本立场上来讲,永久存续的假定是不可忽视的。

在我们的生活认知和法律的规范之间存在一个非常明显的割裂。大家可能经常会在生活中听到这样一种抱怨:现在离婚太难了,明明我过得这么不幸福,明明我们的感情都已经天天打架打成这样了,法院还不让离婚。法院不让离婚,是不是国家为了提高结婚率,降低离婚率,或者为了提高生育率做出的一些不可告人的尝试?实际上不是的。婚姻法假定婚姻一旦成立之后是要永久存续的,所以说离婚一定是相对而言不容易的。婚姻法上认定夫妻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才可以离婚。这是1079条针对诉讼离婚法院何时可以判决离婚的一个规定。

夫妻离婚

它规定的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在诉讼中最难的问题就是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实际上作为法官是没有任何办法去探知夫妻双方的感情是不是破裂了。其实大家在这个年纪可能已经有经验,你的闺蜜或者你的兄弟,如果说他们跟他们的男朋友或者女朋友之间闹了矛盾的话,大家经常会说劝和不劝分。为什么?你劝他们分开之后,你会发现可能过俩礼拜两个人又在一起了,他们两个人和好如初之后,你自己可能里外不是人。从外人来讲,可能你觉得他太过分了,这个人一定是人渣,一定不能跟他在一起,但是人家未必这么看。所以很多时候,即便说夫妻双方可能到法院去主张去举证,说他们的感情已经走到了末路,天天打架,非常不幸,但是真的是这样吗?其实法官是判断不了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态度一定是非常审慎、非常保守的。法律也只是提供了一系列针对非常严重的,婚内的重大过错的事由才允许单方面退出婚姻的规定。如果说你们两个人都商量好了,都同意离婚,那么这个时候,去登记离婚协议离婚就可以了,走到法院这一步的,一定是一方想离一方不想离,或者虽然双方可能都想离婚,但是对于怎么离,孩子归谁抚养,财产怎么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前段时间发生了一个案子,夫妻双方诉到法院,俩人都想离婚,但问题在于在他们有一个八九岁的孩子,谁都不想抚养这个孩子。最后法官判决不准离婚,要他们回去商量好,到底孩子归谁。所以你会发现,当法院面对这样一个问题的时候,他考虑得不是那么简单,问你们是不是天天打架?这是不是一个美好的关系?你们是不是还依旧甜如蜜?一起共同努力奔向美好的生活?这法官无从判断。那你去举证说,我们天天打架,他每天早上挤牙膏都从中间挤,不从后边儿挤,我们天天早上打一架,这对于你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其实没有什么太大意义。相对于你一开始做出的,无论疾病健康,无论贫穷富有的承诺而言,这都不算什么。

所以有时候我们会看到,即便在生活中可能会觉得这个人没法要了,我这个感情没法要了,我这个婚姻没法要了,但到了法院来讲,这都不叫事儿。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会发现生活的感知和真正到了法院的裁判,它怎么差别这么大,这是因为我们的基础假定和逻辑起点是不一样的。

在我们的法律制度中,离婚自由是有不同的路径的,如果两个人对于离婚毫无争议,对于其他所有事项毫无争议,那就去协议离婚,全都商量好了去登记,登记成功,这婚就离了。一旦有争议,就要走诉讼程序。到诉讼中法官就要去判断,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所以说,如果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儿,法院是不会判你离婚的,尽管可能确实非常影响感情。而且夫妻双方真正想离婚的话,因为出轨、家暴等这样一些重大过错离婚的,其实并不多,至少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多。只有一些真正的法定事由,以及与这些法定事由同等程度的一些重大情形,才能推定你的感情破裂了,才允许你离婚。

对于协议离婚大家可能比较关注的一点,就是离婚冷静期。首先,对于协议离婚,1078条明确规定了要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次加了一个离婚冷静期的制度,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话可以撤回。期限届满之后再算30天,双方应该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才发给离婚证,如果没有去申请的话,视为撤回。实际上这是一个30又30的构造。

离婚冷静期出台之后,受到了社会上的广泛批评,大家都很反对,认为这极大地限制了婚姻自由,认为是对个人权利的一种侵犯。还有很多人主张说,离婚这么大的事儿,我还不冷静吗?我还能不够冷静吗?我早就受够了,非常冷静!也有人说,离婚不需要冷静期,结婚才需要冷静期,包括还有一些对于离婚冷静期期间,继续发生家暴、转移财产等等的担忧。

对于这一点,首先,离婚冷静期和婚姻自由之间是否真的存在紧张关系,或者说即便存在紧张关系,是怎样的一个紧张关系?其实这个紧张关系没有大家一开始想得那么严重,因为在这样的一个制度之下,没有人真正干涉你的意思自治。它实际上是要通过两次申请的形式对你的意思进行一个确认,法律上才发生效力。与之很类似的,如书写遗嘱需要遵循法定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各种不同类型的遗嘱,要满足不同类型遗嘱下的法定形式,否则你的表示是不构成遗嘱的。这是很类似的所谓的限制和要式。两次申请貌似给我们的表意带来了一些障碍,因为可能我们原本说出话就算数,现在得申请两次才算数,或者得按照法律形式做成“遗嘱”,它才算数。但从另一个侧面来讲,也保证了我们意思的充分自治。

为什么这么说?比如在遗嘱方面,我经常举的一个例子,有的老人,比如一个老大爷,他的儿子对他不好,但是,他的儿媳妇很孝顺。于是这个老大爷,天天在所有的地方,见着熟人就说,我儿子不孝,媳妇好,以后全部的财产我都留给儿媳妇,我一分钱都不给儿子留。老大爷周围的亲戚朋友全都知道他这个事儿,平时楼底下一起遛弯儿的打拳的老头老太太也都知道这个事情,村里边的其他村民全都知道,这个老头早就说过了他以后的钱全都给儿媳妇。但是老头至死没有立下任何遗嘱,那么问这个儿媳妇能不能够因为老大爷之前说过的话,就继承他的全部财产?就剥夺这个儿子的继承权?这个恐怕是不能的。因为法律在这种时候做出的一个基本判断是:你日常说出的话,是随意的表达,我没有办法去断定这是不是你真正想要让它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或者说是不是真的。你平时跟儿媳妇说我以后的钱全都给你,儿媳妇听了这个话,只要她能举出证据来,你的所有财产死后就都归她了。这实际上是需要以一种正式的形式对你的意思进行确认,反而是真正对你意思自由的一个保障。离婚冷静期很大程度上也是这样的。你第一次表达的时候让你慎重地去考虑,第二次你再表达确认,没有说不让你离,而是确认一下,这婚就离成了。它和意思自治之间,能有多大的冲突?在我看来,即便说有冲突,也不明显。可能真正最大的一个限制,就是原来离婚,请一次假就行,现在可能得请两次假了。但这在理论上实际上没有什么真正的矛盾冲突。

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讲,对于离婚自由的价值冲击比较大的,或者说直接和它产生紧张关系的,是关于什么时候婚姻无效的规定。这是真正直接限制当事人离婚或者结婚的婚姻自由的规定。

在这些情形下,即便说想结婚,法律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公共利益的理由,优生优育的理由等等,不允许你结婚,这是真正直面婚姻自由的价值的问题。

现在永久存续的假定在我们生活中,其实很多时候会被忽视。可能越来越多的是社会上的呼声希望让婚姻变得轻松一些,不给我们带来太多的压力和负担。希望它不管是进入机制还是退出机制,都能够简单、便捷,让婚姻变得容易。这样的一种观点,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在我们的立法变化中。

从夫妻财产关系上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对比较早期的时候,可能会更多地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立场上去观察夫妻之间的财产和债务关系,会认为结婚之前可能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归各自所有,由各自负担,结婚之后,财产是共同所有,债务共同负担都成为共同债务。但是现在我们会发现特别是在共同债务上,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一个相对比较明显的变化,我们一点一点来看。

首先看1062条,它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像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等,都是共同财产。它确立了一个什么原则?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不管是你们共同经营所得,还是各自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等,原则上来讲,都是共同财产。甚至我们的法律规定中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里面不存在任何的夫妻协议,不存在任何的共同性,原则上都给认定为共同财产。实际上共同财产囊括的范围已经很广泛了。

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我们看到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什么叫平等处理权?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有这种误解,平等处理权就是你可以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我也可以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是一种纯粹按需分配的结构。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所谓平等处理权恰恰意味着一个限制,就是任何生活中的大额处分都需要双方一致同意才能够进行,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当然经常会有一方不同意的情况,怎么办?实际上,即便你心里不愿意,但是至少从你的表意上或者说从你的行为上还是容忍了的时候,你们之间还是达成了一致。只有分歧走到极端,才会导致婚姻的解体。

所以说婚姻的逻辑是在婚姻内部夫妻双方一定要对任何的事情达成一致,如果最终不能达成一致,婚姻就解体了。对于共同财产而言,并不是说按需分配,双方都可以随意去用。因为我们是平等的,任何的大额处分都需要对方的同意才能够进行。生活中还有一种观点是结婚之后,我花我的钱,我每个月把它全花了,花我自己挣的钱天经地义。结婚之后,这种情况就不是天经地义的了,特别在法定财产制之下,你挣的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时候双方都要基于平等处理权,去平等协商财产的使用,而不能任意去使用。

我们现在的夫妻共同债务,这两年经历了非常大的变革。

我们看1064条,现在形成的制度,它实际上分为了三个层次: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付的债务是共同债务;第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付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第三个,如果说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付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就不属于共同债务,是个人债务。但是大家要注意这里的但书,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大家可以看到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三层次的结构,因为这样一个规则可能相对而言比较适合我们没有学过婚姻法甚至不懂法的人去理解。我们看第一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是共同债务。这一句其实在婚姻法上意义有限。比如同学之间你们两个人如果共同签字了,这是不是也是共同债务?这是基于你的意思表示共同负担一个债务,不管是在一开始共同签名,还是在事后加入这个债务。实际上对陌生人和夫妻之间,它没有什么不一样。

对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叫日常家事代理。这种情况下的共同债务,它本身也不需要在共同债务这部分单独规定,因为我们有单独的法条规定了日常家事代理。而且日常家事代理一开始也不是用来解决共同债务的,这个制度主要在分别财产制中发挥作用。分别财产之下会产生一个问题,比如男性出去工作,女性在家里面当家庭妇女,她可能甚至没有个人财产,那么这时候理论上来讲她都没有足够的财产保障缔约能力——连个人财产都没有怎么去买面包?去交水电费?没有个人财产,怎么去订立合同?所以说日常家事代理,它最主要的功能在于保障婚姻之中操持家务又没有财产能力的一方组织家庭生活的行动能力和财产能力。这一定是共同债务,所以这一条也是不需要在共同债务部分特别规定的。

真正说共同债务这部分,比较重要的一个规定反而是在最后才体现出来。首先,它确立了一个原则,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付出里超出不属于前面两种情形的这样一个债务,它原则上是个人债务。但是如果说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个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一个规范之下,如果说我们假定一切的证据都是清晰的,都能够证明的话,这个时候实质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就是这个债务的用途。借款人是不是借了钱之后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中?这才是一个核心标准。原来的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条,规定得很好,开篇第一句就是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说得非常清楚,直接揭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1064条的规定,有一个特殊的变化——举证责任的分配。原本在实践中,如果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那他的配偶实际上想要证明这不是共同债务,我不帮他还债,通常是要由这个配偶来证明这个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现在法律明确规定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如果说债权人主张你老公或者你老婆借了钱,你也要一起还债的话,这个时候他要去证明这笔钱被这个人借走之后,用于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这个时候在共同债务里最麻烦的,真正会产生纠结的,就是举证责任。有的时候,特别对于我们一些比较粗心的同学来说,让你举证你三个月前或者半年之前某一笔钱花在哪儿了,你怎么证明?很多时候都不一定能证明得了。当然现在在刷卡等电子交易越来越普遍的今天,可能相对而言容易一些,但是在实践中普遍的情况是这个举证责任分配给谁,谁都是举证不能的——你一个债权人,怎么去证明人家小两口把钱花在哪儿了?

所以说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这笔借款的用途而言,你让谁证明可能都证明不了,更早的时候为了保护债权人,司法解释把它分配给了希望能够不负债务的配偶一方。后来在实践中出了一系列极端案例,因为有的时候可能会出现夫妻两个人结婚之后,丈夫就消失了,等过几个月回来贷了二百万的债,那这个妻子要不要承担?还有比如说农村的夫妻两个人,丈夫进城务工,然后他就另结新欢了。妻子在家里面,带孩子伺候公婆,然后她丈夫在外边欠了债,结果债主找到了家里,问妻子要不要还。像这样的事情引发了很多的愤慨。还比如在实践中,丈夫沉迷赌博,妻子会说我让他签了保证书,让他不再赌博,他也保证了以后有什么事情自己担着,但是从法律上来讲,你们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在外部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是不能够对抗他的。所以说,妻子在这种情况下面对债主时十分无力,她没有什么办法去保护自己的利益。

所以为什么法条特意规定双方共同签字、双方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就是基于实践中的这样一个呼声。但是从专业的角度或者技术的角度来讲,这样一个条款其实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因为像我刚才说过了陌生人之间,你们共债共签,你们共同签字了,这也是你们的共同债务,它没有体现出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当然这个规定从回应民意的角度上来讲,也是有它的积极意义的。

我们可以看到,通过这样一个举证责任的转移,现在就变成了婚后所得原则上是共同的,但是债务原则上自担的一个财产制度了。所以在婚姻中,夫妻结合的紧密性,在财产制度上可以看到,是越来越松散了。

最后谈一个稍微敏感一点儿的问题,婚姻制度中的女性保护。对于婚姻的一些问题,每一个人的判断都是基于自己的生活经验以及自己有限的对于社会生活的认知,它肯定是片面的,所以还请大家对于各种观点能够多多包容理解。

首先,当我们谈到婚姻制度中的女性保护的时候,我们脑海中会冒出来很多制度,或者说一些概念,比如说家庭暴力的问题、家务劳动的补偿、无过错方的多分财产、重大过错情形下的损害赔偿等。然而这些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都不是一个真正的、纯粹的女性保护制度。当你认为这样的一些制度是女性保护的时候,实际上你在无形中就给女性都施加了一个所谓的“弱者”假定、“受害者”假定、“奉献者”假定和“无辜者”假定。其实保护女性、保护弱者和保护受害者不一定是一个问题。就好像家庭暴力,包括经济控制其实既可以是男性对女性施加,也可以是女性对男性施加。当然从我们整个社会环境上来看,还是男性向女性施暴要更多。但为婚姻多付出的那些家务劳动的补偿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男性获得家务劳动补偿的,也开始出现了。包括保护女性和保护无过错方,也不是说永远是重合在一起的。我们的法律会允许无过错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候多分。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重大过错,比如说重婚,比如说与他人同居等等,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这样的一些保护,其实都不是一个真正纯粹性别视角下的女性保护。所以这些问题本质上是性别中立的问题。只是可能在我们现在的社会环境之下,更多体现为女性保护的问题。

真正纯粹视角上的女性保护需求首先体现在身体健康上,体现为男女生育成本的差异。生育这个事情,对于女性,不管身体也好,其他方面也罢,它的伤害是比男性要大的,在这样的事情上女性确实要承担更高的成本。

在社会观念上,同样地也体现为这样三个方面,第一是再婚的难度,我们可以从我们周围看到的一些事例上感知到,同样是离婚,女性再婚的难度可能要略微大于男性,当然我们在这强调坚决反对这种陈旧的社会观念,这也正在改变。

第二是基于可能我们对于有限的社会生活的观察,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男女双方面临的这种婚恋的时间压力不同。男性相对而言在婚恋面前没有那么着急,而女性相对而言会觉得在一定的年纪我一定要把自己嫁出去。当然我们也是反对的,就是说咱们女性不结婚,同样也过得很好,这个是我非常赞同的。

第三是从职业发展上,在我们现在传统的社会观念下,可能更多的女性还是会更自觉地——至少比男性要更自觉——愿意牺牲自己的事业去照顾家庭。所以说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之下,在职业发展上,女性因为婚姻家庭特别因为生育,在职业发展上受到的损失,还是要大于男性的。我们当然也反对这种陈旧的社会观念。妇女能顶半边天,肯定在职业上现在也同样都有很好的发展。但是从我们有限的社会观察上看,会存在这样的一些差异或者说保护的需求。

书店里的《婚姻法》区域

我们现在的《民法典》婚姻编中,对女性这样一种纯粹性别视角下的保护,可能体现在哪些方面?第一,对于孕期女性的一个特别保护,我们看到1082条就规定了女性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还有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这是直接剥夺了男性的诉权,就是你不能够去法院起诉,你起诉的话,法院是不受理的。但是如果女性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二,两岁以下哺乳期孩子的抚养权,离婚争夺抚养权的时候,他是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比如母亲的条件实在是不适合抚养的话,特别是有重大疾病时,可能会由男方来抚养。从本质上来讲,还是为了孩子的利益。

第三是离婚的时候财产上也会有倾向性分割。大家可以注意1087条,这里我们明确规定了要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所方的权益判决,这里单独规定了,要照顾女方,所以说也是对女方的一个单独关照。

当然,这样的一些保障,可能对于婚内的女性来讲还是不足的,因为刚才我们讲到有这么多的现实保护需求,但是实际上我们的法律没有能够一一去回馈。比方说女性职业发展上,如果做出了牺牲的话,我们没有一个职业发展的补偿。甚至没有比如说女性如果因为照顾孩子照顾家庭辞职了,离婚之后她要再就业,对于这样一段空白期,我们没有一个扶养请求权之类的特别救济。包括对于女性的职业上的损失的一些沉默成本,我们没有金钱上的补偿,还有直接的生育补偿等等。

现在对于职业发展的补偿,很多时候会在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权的正当性里面分析这个问题。很多人会主张,女性照顾家里比较多,为了从事家务劳动牺牲了自己的事业,因此要对家务劳动进行一个特殊补偿。但实际上在我看来,这样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因为首先,要注意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一定不会太高。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在我们婚姻法时期,只在分别财产制之下存在。而在法定共同财产之下,原来是没有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为什么这样?因为通常认为家务劳动和外出挣钱具有同等价值。如果说是等值的话,在共同财产之下,你在家里面做家务,就已经能够基于法定共同财产制去分得对方的对外劳动收入的一半,这个时候实际上家务劳动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补偿。基于这样的一个思路,只有在分别财产之下才存在家务劳动补偿——我做了家务然后你外出挣钱了,但是因为分别财产制,你挣的钱是你的,我干了半天家务活什么都没得着,那这不行。但是后来发现,我们法定财产制还是比较普遍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在分别财产制的限制之下几乎没有什么用。而现实生活中即便是双职工家庭,女性可能依旧从事更多的家务劳动,对自己的事业确实造成了影响。这个时候通过家务劳动给她补偿,这便是对家务劳动的一个特殊补偿。

但是回到我们刚才说的,为什么我说不应该在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下论证职业机会损失?因为职业机会损失比较大,这不是说家务劳动能补偿得了的。这样的一个问题实际上应该通过法律单独赋予它一个结婚后的扶养请求权来解决的。当然在我们没有这个法条的情况下,可能更多的会倾向于在家务劳动之下论证它的正当性,但实际上在我看来,这两者是合并不到一起去的。最后还是希望法律能够为我们美好的爱情和婚姻保驾护航,不要给爱情和婚姻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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