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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遵循法定程序和手续 方能维护自己的利益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爱梦梦 婚姻常识 时间:2022-05-17 18:00:08

  引言:离婚协议书与被告方利益密切相关,因而,离婚协议书的信息要清楚明晰,不可以模糊不清,不然,终将吃大亏!

  实例:

  陈女士体现,她于2009年9月到市结婚登记核心申请办理了协议离婚,对夫妻共有财产开展了切分,并在离婚协议书中承诺“彼此在婚姻生活期内的负债,分别经手人分别还款”,可是未详细描述负债状况。离婚之后,陈女士闻悉早两年前任老公因资产经营向她哥哥借款3万余元,其哥哥立即往前夫交货现钱且沒有立过借条,迄今前任老公仍未还款。因此,陈女士督促前任老公还款贷款,前任老公不置可否。陈女士资询能否规定前任老公还贷。

  剖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要求:“离异时,原为夫妇一起日常生活承当的负债,理应一起还款。夫妻共同财产不够偿还的,或资产归分别全部的,由彼此合同协议偿还;协议书不可时,由法院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要求:“被告方的离婚协议书或是法院的裁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早已对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提出解决的,债务人仍有权利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认为支配权。一方就一同债权债务连同偿还义务后,根据离婚协议书或是法院的裁判文书向另一方认为追索的,法院理应适用。”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法律条文,陈女士往前夫认为的3万余元贷款,应是陈女士和丈夫的夫妻共同债务,陈女士和前任老公需承担连同还款义务。倘若陈女士优先还款所有负债,她有权利依离婚协议书往前夫追索。可是,因为前任老公和陈女士的哥哥中间并沒有立过借条,也无别的直接证据表明前任老公曾向陈女士的哥哥贷款,因而假如陈女士的前任老公否定贷款,则陈女士以及哥哥难以确保支配权。

  启发:

  申请办理协议离婚,需用心签定离婚协议书,切勿马虎了事。为了更好地保证利益,被告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负债、孩子抚养权义务和探视权等应列明明细,表明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万一有异议有据可查;对必须转交的资产利益例如房产继承、动产抵押交货等,在申请办理好离婚前要进行相关的办理手续或转交。

  除此之外,普通合伙人中间产生债务关联,就算是家人中间,为免日后纠纷案件,提议尽可能签定借条、收款收据等书面报告;债务人贷款时尽可能通过银行向借款人划帐,并保存金融机构买卖时的单据。万一造成异议,借条、收款收据、票据业务等全是合理的书面材料直接证据,可以维护保养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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