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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签多份离婚协议哪份离婚协议有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时候 婚姻常识 时间:2022-05-16 18:00:00

  前言:被告方在离异时通常对离婚的条件讲价,那样可以造成二份乃至若干份离婚协议书,被告方最后会根据最终一份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那麼,在若干份离婚协议书中,一份才算是彼此离异的根据。实际上,在民政部门报备的离婚协议书才具备法律效力!若民政部门报备的离婚协议书中有承诺,以民政部门报备的合同书中的承诺为标准;若民政部门报备的离婚协议书沒有承诺到而以前的离婚协议书有完整的可使用的主要叙述,应当说之前的离婚协议书的承诺为合理,对彼此具备约束。若办离婚证备案中的离婚协议书沒有承诺,而以前的多份离婚协议书中的承诺又有分歧的,以最终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承诺为标准。

  实例:

  林某(男)与桃某(女)1998年在上海当地民政部门结婚登记,于2004年6月12日在上海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离异。在从2004年3月逐渐协议离婚始到2004年12月造成起诉异议时止,共签署过三份离婚协议书:

  第一份离婚协议书,签署時间:2004年5月12日,协议书內容:

  (1)彼此同意离异;

  (2)彼此无儿女,不会有养育异议;

  (3)有关房地产:坐落于上海XX区XX路;XX弄XX号的房屋所有权市场份额及屋内物件归女性桃某全部;坐落于上海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所有权市场份额及屋内物件归男性林某全部。

  (4)关于理财和现钱:男性林某户下的个股归男性全部,男性一次性计付女性桃某10万余元RMB赔偿款;彼此分别户下的储蓄和现钱归分别全部。

  第二份离婚协议书,签署時间:2004年6月12日,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时取得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內容:

  (1)彼此同意离异;

  (2)彼此无儿女,不会有养育异议;

  (3)坐落于上海XX区XX路XX弄XX号的房屋所有权市场份额及屋内物件归女性桃某全部;坐落于上海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所有权市场份额及屋内物件归男性林某全部。

  (4)彼此分别户下的其它资产归分别全部。

  第三份离婚协议书,签署時间:2004年12月2日,离婚登记以后,协议书內容:

  合同补充协议:

  彼此已于2004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现男性考虑到女性收益较少,但自行再行计付女性RMB10万余元,并于协议书签署生效日三十日内结清。

  现女方位法院起诉称:原、被告方于2004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后,原、被告方又签署了合同补充协议一份,依据该合同补充协议,男性应向女性一次性计付10万余元RMB,并在30日内结清,但现時间早就超出几个月多,男性仍不付款,故提起诉讼规定男性付款。

  男性则辩称:原、被告方彼此就离异问题已在2004年6月12日达到离婚协议书,且申请办理结束了离异。但在申办完离婚后,女性以短消息等方法,向男性好朋友和亲人散播污辱、诬蔑男性的语言。因此,在女性这类卑劣手段的威逼利诱下,男性迫不得已同意女性支付10万余元的标准,因而,支付并非男性的原意,请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上诉人的诉请。

  人民法院经审核后觉得:离婚协议书及离婚之后合同补充协议是被告方真实的意思表明,理当遵循。现离婚协议书与离异合同补充协议并不矛盾。现被告方辩称该协议书是在上诉人胁迫驱使状况下签署,并没有向人民法院给予相应直接证据证明,人民法院不予以采纳。故栽定被告方向原告方付款10万余元RMB。

  点解

  最先应当注重,在民政部门报备的那一份离婚协议书应具备较强的法律效力,除非是被告方在以后的時间另有承诺。即然已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部门备案以前所形成的离婚协议书当然也具有了起效标准。若民政部门报备的离婚协议书中有承诺,以民政部门报备的合同书中的承诺为标准;若民政部门报备的离婚协议书沒有承诺到而以前的离婚协议书有完整的可使用的主要叙述,应当说之前的离婚协议书的承诺为合理,对彼此具备约束。若办离婚证备案中的离婚协议书沒有承诺,而以前的多份离婚协议书中的承诺又有分歧的,以最终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承诺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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