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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签字约定也有无效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特特熊 婚姻常识 时间:2022-04-28 10:59:59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夫妇在离异的时候会做出一些承诺,可是却由于无法律法规拘束力,因此当另一方违背承诺时,也 无法依法追究合同违约责任。

   失效承诺其一:约定一方或彼此在离婚之后一定时间内不能二婚。

  婚姻生活自由权一样是《宪法》所明文规定的中国公民人身自由权,不致与别人的商谈个人行为而受限制,不会受到别人干预。离婚协议书中订立的限定二婚条文因违背法律法规而失效。

   无效承诺妻二:夫妇现有房地产承诺归儿女全部。

  夫妇现有房地产承诺归儿女全部,实则对儿女的赠予。依据《合同法》的要求,赠予应按时付款,不然赠予人可以随时随地撤消赠予。涉及到赠予房产的,应立即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因此,若离婚协议书只承诺房地产日后归儿女却不立即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任何一方后悔均可致儿女日后难以得到房屋所有权。

   失效承诺其三:约定给孩子的扶养费至儿女18岁之后。

  照顾儿女是爸妈的法定义务,但该责任有时间限制,即在儿女18岁之前,爸爸妈妈有养育文化教育孩子的责任,在儿女18岁之后,若儿女无限制民事行为的现象发生,爸爸妈妈的法定义务自即日起消除。

  在儿女18岁之后,爸爸妈妈对儿女的作用归属于志愿个人行为,沒有法律法规的强行性牵制。除此之外,依据法律法规,就算是在儿女18岁之内,若爸爸妈妈一方经济发展情况比较有限,日常生活艰难,还可以规定减少扶养费的付款规范。

  失效承诺四:限制一方再结婚后所生孕儿女的遗产继承。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身亡后才逐渐的支配权,遗嘱执行人的承继资质只有由被继承人自身撤销,不可以由别人干预。除此之外,就算是被继承人以遗书的方式给予撤销某继承者的承继资质,可是依据《继承法》的要求,中国公民可以随意变动自身的遗书,以身亡前最终所自书遗嘱为标准。因此,离婚后时限制一方再结婚后所生孕儿女的遗产继承,既违背法律法规,也无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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