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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师广东(广东婚姻家庭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小艳 婚姻常识 时间:2023-04-12 00:00:42

婚姻法律师广东(广东婚姻家庭律师)

离婚是可以进行调解的,这也是离婚程序中合法的一部分,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离婚以前或是诉讼过程中申请调解,请第三方介入帮助双方达成离婚的合理约定。

网友咨询:

关于调解离婚有什么规定?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于洋律师解答:

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具体又分为诉前和诉中调解。调解一般由法官主持,双方如果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可以签订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婚姻关系即刻解除。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于洋律师解析:

离婚调解书有三大用处:

1.结束诉讼程序

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调解生效后,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

3.一定程度的强制执行力

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于洋律师简介

广东天习律所合伙人,副主任。执业多年,办理过各种疑难复杂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领域专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建设工程、BT\BOT\EPC\PPP项目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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