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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律婚姻法(上海新婚姻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马大哈 婚姻常识 时间:2023-04-11 23:32:54

上海法律婚姻法(上海新婚姻法)

1月17日上午,上海市妇联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拟向市“两会”提交的9份议案、提案内容。

这些建议围绕养老抚幼、家庭教育、女性发展,以及婚姻关系中所面临的共同债务等问题展开。市妇联建议,将配偶陪护假的时间延长为15天。其还建议,完善上海婚姻登记制度,明确要求结婚登记时必须对夫妻婚内债务作出约定并予以登记。

2016年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方可享10天的配偶陪产假,虽然比原规定的陪护假有所延长,但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市妇联介绍,就全国31省市(台港澳除外)的现行生育政策来看,各地的配偶陪护假平均水平为16.41天。其中配偶假规定为30天的有3个省,规定为25天的有3个省,规定为20天的有2个省,18个省市普遍规定为15天,仅2个省市规定为10天(上海和安徽,但安徽另规定了异地生活的配偶可享20天陪护假), 除了西藏自治区尚未明确规定外,其余各省市中仅有两个省市规定的陪护假低于上海(7天)。

延长男性配偶陪护假的意义何在?

市妇联在建议中称,延长男性配偶陪护假,有利于提高父亲的育儿参与度。2017年9月,市妇联“一切为了孩子——全球城市的养育和教育”网络调查显示,在母亲眼里呈现出“消失的父亲”“丧偶式育儿”的特点,母亲认为自己承担养育责任的比例高达61.67%,仅有22.42%的母亲认为孩子的父亲承担了主要的养育责任。

市妇联建议修订《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综合考虑全国大多数省市现行陪护假情况,将配偶陪护假的时间延长为15天,体现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人文关怀。

在婚姻关系中的共同债务方面,上海市妇联也积极建言。

2004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本意是为了防止假离婚逃债、通过一定方式加以规制,实际执行中却导致债权人的保护与对婚姻关系中非举债方利益的保护发生了冲突,使很多婚姻中的非举债一方陷入艰难境地。在司法实践中,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辨别,而现行婚姻关系的登记中并无财产关系的登记公示,又为共同债务的认定设置了困难。

为此,市妇联建议完善上海市婚姻登记制度,明确要求结婚登记时必须对夫妻婚内债务作出约定并予以登记。建议称,由当事人选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举债为个人债务抑或共同债务;在认可共债的前提项下,进一步设立“夫妻一方个人举债共同债务化的认可情形”这一登记项目,明确夫妻债务采用共同制,抑或分别制。在明确采用夫妻债务共同制的情况下,明确债务生效需单方签字抑或夫妻双方签字,并在登记表中附注相关说明,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法律义务和后果。

并且,建立婚姻登记中的婚内债务约定实行附条件查询制度。当事人的婚内债务安排应当是当事人的有限隐私,夫妻一方需要对外举债时,债权人可以要求通过婚姻当事人的授权到民政婚姻登记处进行查询,在履行授权手续后查询夫妻婚内债务安排情况。

在母婴设施、托育服务等方面,市妇联也有所建议。

2017年,市妇联、市妇儿工委、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复旦大学课题组调研发现,上海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存在覆盖不均衡、使用率不高、设备不齐全等三方面问题。市妇联建议尽快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逐步完善和切实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制定分类分级的公共场所母婴设施标准,纳入各类场所建筑设计标准;重点推进交通枢纽中的地铁站、商业中心和公园的母婴设施建设等。

此外,市妇联还将围绕建立“四位一体”托育服务支持体系,开发两孩家庭教育课程体系,实行积极老龄化政策,加快推进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等议题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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