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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婚姻法律师(大港婚姻法律师电话号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李先森 婚姻常识 时间:2023-04-11 16:41:33

大港婚姻法律师(大港婚姻法律师电话号码)

由:抚养费纠纷

指派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法律援助中心

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宋慧源

案情简介:未成年人邵某某2002年2月出生,初中在校学生,2004年7月其尚在幼儿时父母因故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邵某某随父亲共同生活。但事实上因其父长期不务正业,不回家,没有尽到抚养邵某某的义务。邵某某的母亲也长期未尽到抚养、探视义务。因此,邵某某从2岁起就由爷爷奶奶抚养,直至初中。爷爷奶奶尽心抚养,孩子也比较自立,学习之余参加学校球队还去外地参加比赛。应该说在父母从未尽到抚养义务,也未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邵某某的成长还算顺利。但随着爷爷奶奶年龄的增长,已无力照顾邵某某,孩子也能理解爷爷奶奶的难处,向爷爷奶奶提出通过法律手段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申请法律援助期间邵某某的奶奶去世,爷爷已经76岁,身有疾病。

承办过程:邵某某的爷爷代理其向大港法律援助中心正式申请法律援助,经主任审核后予以受理,指派宋慧源律师担任代理律师。宋律师接受指派后,仔细研究案情,尽管受援人父亲不知去向,母亲没有明确住址,仍确定同时起诉其父母,共同支付抚养费。因母子已多年未见面,经多方寻找,终找到其母住所,方始立案。代理律师就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情况向法院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获得法院支持。

办理过程中宋律师多次与法官交流,开始因邵某某父亲长期失去音讯,诉讼无实际意义,后在办理过程中得知其父因犯罪羁押于某监狱。法官基于现实情况,向邵某某的爷爷建议撤销对邵某某父亲的诉讼。邵某某的爷爷同意该建议,代理律师无异议。庭审前邵某某虽年纪尚小仍强烈要求出庭,目的是为了见见从幼儿时分开就没再见面的母亲,庭审中法官了解情况也休庭让母子二人相见、进行更深入的感情交流、尽力调解,母亲口头同意给付抚养费。然庭审中因母亲强调客观困难确实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承办结果:法院判决邵某某母亲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判决生效后,代理人应当事人要求为其代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由其自行申请强制执行。

办案小结:本案为抚养费纠纷,原本法律关系明确,表面看案情并不复杂,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由于受援人父母均下落不明,由爷爷代理履行相关手续,但其作为法定代理人的手续并不完备,且实际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对诉讼效果有很大影响,经过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终使受援人利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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