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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程序对女方有什么影响,婚姻离婚法律知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3 08:56:08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离婚法律程序对女方有什么影响,婚姻离婚法律知识】,以下3个关于【离婚法律程序对女方有什么影响,婚姻离婚法律知识】的信用卡逾期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信用卡逾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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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经济不断的高速发展,婚姻自由早已并不是双方想怎么样就能怎么样,婚姻自由总是伴随着各种束缚,例如,结婚自由存在彩礼、房子、车子、票子等种种问题出现,离婚自由亦离不开这些问题的处理,结婚与离婚甚至是两大家族财富的传承与拆分,涉及的问题早已超越婚姻本身。今天小编带大家学习一点《民法典》婚姻编有关的法律知识。

    一、结婚年龄

    我国法律规定,男不得早已22周岁(记住喔,这里的是周岁,即以你户口本和身份证出生年月日来算),女不得早已20周岁,只有双方均达到这个年龄才能向任何一方的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

    问题:双方或者一方不够年龄共同在一起生活居住多年,并且还生了小孩如何办?在这种情况,还达不到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年龄条件,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如果双方能够一直和好如初持续至达到结婚年龄,在达到年龄时可以申请结婚登记。如果不能持续至达到结婚年龄,双方就出现财产纠纷和小孩抚养纠纷。财产按照同居析产处理,小孩在法律上称为“非婚生子女”,是可以参照《民法典》婚姻编有关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这是因为没有结婚登记,只能是参照适用《民法典》婚姻编有关规定。

    二、结婚彩礼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指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彩礼一般是男方给予女方。近年来,我国某些中部省份,频频曝出“天价彩礼”现象,使得彩礼习俗日渐变味,甚至演化成不正当的攀比之风。天价彩礼让人望而生畏,让许多有情人不能“终成眷属”,甚至有些家庭为此债台高筑。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婚姻编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大家还遇到索要天价彩礼,可以勇敢站出来说“不”。

    问题1:一旦给付彩礼,没有结婚,或者虽然结婚但没有在一起生活,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小编结合最新司法解释,总结实务中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俗话就是:给了彩礼办了酒没打结婚证,农村中很多给了钱,但还达不到结婚年龄条件,没有打结婚证情形,可以套这条);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俗话就是:给了彩礼办了酒打了结婚证);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问题2:彩礼还有个法律问题,哪些财物属于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如今社会上,男女双方在一起谈恋爱,为结婚作准备,难免会赠送对方一些礼物首饰等财物,这些在法律实务中这些是如何处理呢?首先应结合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一般可以要求返还。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价值较小的物品,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认定为互相之间的赠与行为,不可以要求返还。财物价值大小需结合当地风俗和双方各自的家庭经济情况综合认定,对于农村家庭,可能查过1000元以上的财务就算价值较大,但对于比较富裕家庭,可能价值十万都不算。大家各自结合自己条件确定就好。

    今天就学习到这里,后面小编将继续和大家一起学习。

    点击收藏!与离婚相关的50个法律问题(上)

    近几年,离婚登记人数持续增加,据民政部数据,初步统计,2020年全国离婚登记373.3万对。每一起离婚案件中都会涉及到诸如离婚事由、返还彩礼、孩子的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等各种各样的问题,针对此现象,本文分上下两篇,各总结了25个有关离婚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01.“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02.哪些情形下“彩礼”需要返还?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03.何为“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0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
    注:《民法典》第107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0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6.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能否主张赔偿?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7.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08.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09.不离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10.子女已上大学,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除该子女尚未成年外,对于已经上大学的子女,如果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11.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2条规定,《民法典》第1067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2.如何确定抚养费的给付金额?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13.哪些情况下,不宜由母亲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4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14.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哪些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15.当男女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时,优先考虑哪一方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16.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可以支持吗?


    可以。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8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可以考虑由男女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从而减轻直接变更抚养权归属的难度。


    17.哪些情形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18.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变更子女的姓氏?


    不可以。如需变更子女的姓氏,必须男女双方协商一致,且共同到公安部门办理。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9条规定,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但是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19.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36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62条规定,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0.如果离婚协议书中未提及探望权,如何保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65条、第68条规定,若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探望权,且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21.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2.对离婚时夫妻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该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7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82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24.存在具备哪些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第2、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5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5.法律对起诉离婚有何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关于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夫妻都要了解的法律问题

    导语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之分。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离婚者都需要了解一些法律问题,包括常识问题、常见问题等,不然的话可能要吃亏。

    正文

    离婚,我们分为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两种形式。协议离婚的是夫妻二人,就离婚事宜和平商量,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即可;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两人就离婚事宜不能协商一致,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离婚事宜。夫妻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有关离婚的法律问题还是了解一些好,特别是《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的法律问题。

    一,离婚的一些法律常识

    关于夫妻,以下法律常识,夫妻应当了解掌握,以免闹出笑话:

    01,关于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夫妻二人没有继续生活的意愿,并就离婚事宜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书》,然后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两人对离婚事情争论较大,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只有到法院起诉离婚事宜。一般来说,协议离婚对夫妻两人伤害较小,而诉讼离婚对夫妻伤害较大,以后成为仇人老死不相往来得较多。

    02,离婚证明的问题

    离婚证明是说明夫妻二人已经离婚的文书。协议离婚者,有关单位会颁发《离婚证》,男女各一份;诉讼离婚者,法院出具的有关调解书或者有关判决书均可作为离婚证明。要说明的是,诉讼离婚者有关单位是不发放《离婚证》的。

    03,离婚没有假离婚一说

    很多夫妻为了一定目的,夫妻两人商量好,办理离婚手续,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这俗称假离婚。要注意的是,在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离婚就是离婚了。所以,夫妻协议离婚,即使是假离婚,签定离婚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假戏真做,认真看好每一个条款,以免将来后悔。

    04,事实婚姻问题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在一起生活在一定时间以上,没有办理婚姻手续而形成的婚姻。《民法典》实施后,事实婚姻被取消,男女之间无论在一起生活多久,只要没有办理结婚手续,都只是同居关系。但在国家的《刑法》中,仍然有关于事实婚姻一说。

    05,关于彩礼问题

    作为婚姻的一种保障,一般是男方给女方的一些金钱与财物,在有些地方有些人眼中这是一个不菲的数字。当男女离婚的时候,很多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全部或者部分。这里要说的是,如果男女生活在一起两年以上,无论男女是否办理了结婚手续,分手的时候彩礼一般都不退了。

    06,被告不出庭问题

    夫妻诉讼离婚的时候,一方不愿意离婚,往往采取不出庭的做法来拖延离婚时间。实际上这是不可取的,因为第一,你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第二,不出庭,无法在法庭上表述自己的意见,法院的判决可能对自己不利。所以,面对诉讼离婚一定要有一颗平常心,正确对待处理。

    07,孩子变更姓名的问题

    夫妻离婚,往往会产生孩子变更姓名问题。孩子变更姓名,一定要孩子父母双方商量同意;如协商不成,可以上诉法院解决,切不可独自决定变更孩子的姓名。最好的办法是男女都放下这个问题,暂时不管,等孩子18周岁以后,有孩子决定姓什么叫什么。

    二,离婚应知道的三个权利

    夫妻离婚,对财产的分配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因为涉及到未来生活,所以这个结果非常重要。在离婚财产分配时,夫妻都应有的三项权利,恐怕很多夫妻并不了解:

    01,家务补偿。这是《民法典》的最新规定,是指为了家务、照顾孩子,辞去工作,全心照顾家庭的夫妻一方,或者对家庭付出较多的就可以主张,不一定是全职太太。要说的是,从现有判决来看,这个数字不是太高,也就是说你的期望不要太高。

    02,过错赔偿。男女双方离婚,是因为一方犯有重大过错,为此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根据《民典法》规定,家暴、虐待、遗弃、同居等等都属于重大过错。

    03,困难帮助。夫妻离婚,如果一方生活确实困难,不能自己解决生活问题,可以向另一方主张经济上或物质上的帮助,根据情况一次性解决或者分期解决都可。

    以上权利,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诉讼解决。

    三,夫妻离婚必须知道的问题

    01,房产分配问题。房产是家庭的重要资产,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房子名称问题。有的社区房产,对外称呼往往与房产证上的不一致。离婚时的房产分配,名称、地址、面积都要写上,并且一定要与房产证上的一致。二是房子过户的问题。及时过户,不要拖太久,免得夜长梦多。

    02,债权债务问题。对于家庭的债权债务一定要写清楚归谁,每一笔都不能遗漏。为避免替对方还债,协议加上这句话:双方没有共同债务,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均与对方债务无关。

    03,孩子抚养费问题。要注意四点:其一,孩子每月的抚养费的固定金额、负担数量、支付方式要写清楚;其二,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时间、何时到点结束要写清楚;其三,孩子读大学的费用、结婚费用等大项支出,如何解决要写清楚;其四,每月的打款时间、支付账号、账号名称要写清楚;支付账号、账号名称是支付的法律依据,如果将来因支付问题产生诉讼用得着。

    04,协议离婚的公证问题。协议离婚者拿到《离婚证》之后,建议男女趁热打铁,将《离婚协议书》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因为将来不知什么时候就要用得上。到时候再办,对方不配合或者找不到对方都是麻烦事。

    结束语

    夫妻离婚,离婚时多想想离婚的事情,有关事情如何处理,如何避免后遗症;等离完婚了,就不要再想你们之间的事情了,还是面向未来为好。这里要注意两件事:

    一是离婚后的有关证件要保存好。离婚者,协议离婚者有《离婚证》;诉讼离婚有《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这些证明离婚的文书一定要妥善保存,不可乱扔丢掉,因为未来很多事情都要用到。

    二是离婚事项的执行。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有一个离婚事项执行问题。如果双方对问题执行不能形成一致,就可能面临诉讼问题。这里要注意的是,协议离婚者不能要求法院直接执行《离婚协议书》,需要起诉阶段;而诉讼离婚者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书内容或调解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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