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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子分割有什么法律依据,离婚案件房产分割一览表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3 08: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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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李鸥律师,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援助,石家庄婚姻律师李鸥

    离婚时,房产应当如何分割?本文汇总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婚前房产、婚内房产、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拆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等问题,用一张图带大家读懂离婚房产分割:


    为此,李鸥律师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梳理离婚房产分割情形共计23种,为大家汇总如下:


    一、婚前买房

    (一)婚前一方出资买房

    情形1:结婚前,一方全款买房,登记出资方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买房,无论是婚前下本还是婚后下本,该房屋均应认定为出资方个人财产。因为该类房产的购置的资金源于出资方个人财产,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是出资方一人的名字,实质上是出资方个人婚前存款的物质形态的转化,即由动产货币转化为不动产房屋。因此,该类房产属于出资一方在结婚前即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Tips:婚后用于出租,租金如何分割?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收益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如果婚后双方均参与房屋的挂牌出租收租等事务,且有出租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另一方参与经营,则出租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部分法院认为,如果婚后一直只由出资一方办理房屋的中介挂牌、洽谈签订合同、收取租金等经营业务,另一方从未参与过出租具体事务,则出租收益应认定为出资一方个人财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情形2:结婚前,一方出首付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此类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将房屋判给登记一方,由登记方就婚后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部分给予对方折价补偿。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Tips: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实践审判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计算结果差异较大。最高法民一庭指出:“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的数额=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所谓的不动产升值率,是指用不动产现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以一种比较常见的算法为例:对另一方的折价补偿款=房屋评估现值÷(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共同归还贷款部分÷2。

    情形3:结婚前,一方出首付款买房,登记自己名下,婚前还完贷款,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登记自己名下,如果婚前将贷款还清,该房产应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与另一方无关。根据涉案房屋的出资情况完全由登记一方个人出资,应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另一方婚前有参与还贷出资部分,应提供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对于该部分的款项及相应增值部分,也可以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情形4:结婚前,一方出首付款买房,登记自己名下,由出资方父母代为还清贷款,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登记自己名下,婚后由其父母代为偿还贷款的情况,实践中也很常见。现代社会生活压力较大,加上独生子女情况较多,年轻人初入社会,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父母爱子心切,会拿出足够的资金资助子女。这种情形下,有足够的转账记录证明父母通过自己子女还贷,一般认定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有双方有借条,能够证明借贷事实,可以认定父母出资部分为夫妻的债务。

    情形5:结婚前,一方出资买房,登记双方或对方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全款买房,房产证登记双方或对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登记非出资方一方名下的,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情形6:结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婚后房本加配偶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买房并出全款,结婚后房产证加上配偶名字,视为对配偶一方的赠与行为。一旦完成不动产权登记,赠与行为生效且不可撤销。如果离婚,配偶有权分割房屋现值。至于配偶能够分割房屋现值到底有多少,各地区法官审判不一,部分地区法院会考虑对出资方予以多分,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所以建议如果要在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一定要考虑清楚后再做决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情形7:结婚前,一方出资买房,加女友名,没结成婚分手了,怎么分割?

    房屋属于金额巨大的财物,甚至可能是父母一代全部的家当,相当于一定意义上的彩礼。如果一方婚前买房,加了女友名字,结果双方没有步入婚姻殿堂,分手了,导致结婚条件未完成,男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房屋归属。实践中,如存在女方为房屋出资、装修、怀孕流产、生育、等情形,有的法官会酌情考虑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

    情形8:结婚前,双方共同买房,登记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前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房屋权属。如果男女存在长期同居生活的情形,财产发生混同,则房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一般判归登记方所有,对另一方给予折价补偿;如果男女财产各自独立,没有发生混同,则需要考察非登记一方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到底是属于借款、赠与还是共同购买。有证据证明是借款的,相应借款予以返还。有证据证明是共同购买的,房屋判归登记一方所有,根据房屋现值及贷款增值部分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Tips:非登记一方应当如何证明自己出资?

    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一旦感情出现危机,对于产权非登记一方比较不利。如果产权登记一方不承认非登记一方进行了出资,非登记一方对此要负举证责任。如果举证责任不当,则面临败诉的后果。所以,婚前共同出资买房,建议登记两个人的名字,如果确实要登记一方的名字,则需要保留好相关的出资凭证。比如留好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等。切勿给现金,以免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情形9:结婚前,双方共同买房,登记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置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产应认定为共同财产。离婚后,法官会考虑基于平等分割的基础上,依据双方对房屋贡献大小、双方生活时间长短、照顾有子女一方和无过错一方、房屋产权证上是否约定按份共有的份额比例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进行分割。

    Tips: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没结婚分手了,房产如何分割?

    如果没能成功步入婚姻殿堂,实践中,法官一般会基于按份共有的原则,综合房屋权属登记状况、双方出资比例大小、实际居住使用情形、贷款主要还款人、水电费、物业费缴纳情况,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再根据出资情况,由登记一方给予另一方房产现值及贷款增值部分的折价补偿。如双方对房屋现值协商不一致,可申请对房屋现值进行评估。如双方均不愿意要房子,可申请将房屋拍卖变卖,对拍卖变卖所得款项进行公平合理分割。

    (三)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

    情形10:结婚前,一方父母全款买房,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结婚前,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置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一人的赠与。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自登记之日起赠与行为生效。房产证办理到子女名下之日,房屋归子女个人所有,系子女婚前个人财产。法官应当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情形11:结婚前,一方父母全款买房,登记双方或对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结婚前,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置房产,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该房产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赠与行为自不动产权利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法官会考虑基于平等分割的基础上,依据双方对房屋贡献大小、双方生活时间长短、照顾有子女一方和无过错一方、房屋产权证上是否约定按份共有的份额比例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进行分割。如果有证据证明,父母的出资实为借贷,法官会判定房屋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同时共同归还父母的借款。

    情形12:结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买房,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结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登记出资方子女名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规定,如没有明确赠与双方,应认定为父母对出资方子女一人的赠与。法官会将房屋判归出资方个人所有,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归还贷款,就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对另一方予以折价补偿。

    情形13:结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买房,登记双方或对方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约定按份共有,则按照房产证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无约定,法官一般综合双方对房屋出资贡献大小、生活时间长短、房屋实际居住使用情况、照顾子女和无过错方等因素综合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由取得房产证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如认定为借贷,则房屋所有权归夫妻共同共有,债务双方共同分担。

    情形14:结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买房,离婚如何分割?

    婚前双方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如约定按份共有,则应按照房产证划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无约定,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房屋一般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如有证据证明双方父母的出资为借贷,则房屋应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债务双方共同分担。

    李鸥律师建议:父母为子女婚前出资购房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房产证加名视为明确将房屋产权赠与双方,应谨慎操作;第二,切勿使用现金,一定要保留好银行转账凭证,集中到一个银行汇款账户,尽量由父母直接支付给卖方,不要经子女或他人账户,如果必须经过子女账户,则要当天转给子女当天完成付款;第三,如涉及借款,应妥善留存好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婚后买房

    (一)婚后一方出资买房

    情形15:结婚后,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全款购房,登记出资方一人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结婚后,夫妻一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全款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出资方一人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出资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婚后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全款买房,属于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本质上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同理,如果以卖出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所得的价款完全用于购置新房,并登记于出资方名下的,新房也应认定为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的转化,应为出资一方的个人财产。

    情形16:结婚后,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出首付款买房,登记出资方一人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结婚后,夫妻一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支付房屋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登记于出资方一人名下,该房屋如何判定,各地法院处理不一:有的认为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根据房屋资金来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短以及双方对该房屋所作贡献大小、照顾直接抚养子女和无过错方等因素,综合判定份额;有的将房屋判定为出资方一人所有,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予以折价补偿。

    情形17:结婚后,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出资购房,登记双方或对方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结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名下,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官会根据房屋登记情况、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以照顾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为原则将房屋判归一人所有,然后综合各种因素对房屋现值进行分割,一般出资较多的一方占据份额较多,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款。如果房屋有贷款未还清,则将房屋现值扣除未还贷款的部分,剩余房产价值予以公平分割。

    如何避免个人婚前财产 “被“ 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鸥律师建议:第一,在以个人婚前老房换新房、小房换大房过程中,新房尽量全款出资,且仅登记出资方一人名字。第二,出售旧房所得的价款,应存入出资方名下专用银行账户,建议新开一张银行卡,勿与其他存款混同,避免多次交叉转账,确保出资情况清晰,妥善留存相关证据。

    (二)婚后双方出资买房

    情形18:结婚后,双方出资购房,登记一方或双方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房产证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即便登记为单人持有,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证注明份额,一般基于双方占有的份额予以分割。如未注明房产份额,离婚时,法官会根据房屋使用占有情况、照顾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款。如果夫妻双方对房屋价值意见不一,可采取竞价、财产评估、拍卖变卖等方式,对房屋现值进行公平分割。

    情形19:结婚后,双方出资购房,登记于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需要分子女成年或未成年两种情况讨论: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登记成年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房屋归成年子女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如果夫妻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表示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

    情形20:结婚后,父母出全款买房,登记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结婚后,父母出全款买房,登记自己子女一人名下,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即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阐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只是自己的子女,申请登记的内容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种,这种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不仅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也便于司法认定和统一裁量尺度。当然这种情况是父母出全资的情况。”

    情形21:结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买房,登记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后父母为子女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比较多见,父母支付首付款,由子女共同还贷,无论房屋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阐述,“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基于该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并且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可以按照《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理解,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特别的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法官一般会依据出资情况对贡献大的一方考虑多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情形22:结婚后,父母出全款买房,登记对方或双方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结婚后,父母为子女全款出资购房,将房屋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名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如果有证据证明父母与子女之间成立借贷关系,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借款。从现实国情来看,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依据常理父母出资的同时一般并不包含索回资金的意愿,父母子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属于低概率事件,故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无充足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情形23:结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买房,登记一方或双方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结婚后,双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原则上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明确赠与一人。故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相应的是,法官会综合全面考量,公平分割。得到房屋的一方,按照房屋市值对另一方给予折价补偿。双方对房屋价格有争议的,可以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方式分割房屋。

    Tips: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如何保护自身利益?

    李鸥律师建议:第一,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量婚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并登记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第二,如果是向开发商买房,开发商一般要求购房者用自己的名字的银行卡付款,这时父母应当将自己的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打给自己的子女,注明购房款,然后让自己的子女即刻转给开发商账户,用途写明购房款,这样保证了该笔购房款是由父母出资。第三,如果购买二手房,房屋出售者同意直接收取父母转账汇款,父母在付款时应当标明款项的用途为,“为某某支付购房款”,同时让房屋出售者打收条,“收到某某为某某支付的购房款多少元”。第四,如果不具备全款购房的经济条件,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买房,也可以与子女打借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共债共签,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父母财产权益。

    三、其他特殊情形房产分割:

    (一)小产权房离婚如何分割?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办理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正规房产证的房屋。部分房屋即便有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相关房产证件,但未经过行政批准,也属于小产权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中涉及小产权房分割时,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以不予分割为原则,待房产证办理下来后再行分割。不过,法院有权依据房屋的实际占用情况处理房屋的使用权。

    (二)房改房离婚如何分割?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是在综合考量职工工龄、职务、工资、家庭人口等政策性优惠福利的基础上,按房改政策以标准价、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并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婚后以夫妻财产出资购买的房改房,即便房屋登记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房产来源、工龄、岗位、职务级别等因素,征求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比例后,公平分割。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登记于父母名下的房改房,离婚如何分割呢?

    对于夫妻支付部分购房款,登记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应视为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债权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该规定正是基于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包含着父母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除非父母同意赠与子女,否则法院不支持对父母的房改房进行分家析产,对子女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只能作为债权处理。

    (三)租赁性保障房离婚如何分割?

    租赁性保障房,也称廉租房、保障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根据政策规定,租赁性保障房产权属于国家,不得出售、出租及出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法院仅判决一方享有使用权。夫妻双方均享有廉租房资格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对于已购买租赁性保障房部分产权的,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租赁型保障房应以租为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财政部门批准,承租人可购买房屋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产权出售的具体比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对于购买到租赁性保障房部分产权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四)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未取得房屋完全产权,法院一般不予处理。部分法院会根据申请人资格、出资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房屋由一方使用,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后,取得该房完全产权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再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评估该房的价值,综合申请人资格、对房屋贡献等因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割,由取得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

    (五)拆迁安置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拆迁安置房,也称回迁房,是指国家征收被拆迁人的房屋及附随土地后,提供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用房。如果根据拆迁政策是按户补偿,则应按照户内人口平分拆迁利益。如果根据拆迁政策是按面积补偿,则需要考虑老宅的来源、是否进行扩建或添附、有无补偿差价、登记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如果被拆迁房屋是一方婚前个人建造房屋,婚后未扩建添付或补偿差价的,则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有扩建添付、或在回迁时以夫妻共同财产补差价的,则该部分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被拆迁房屋系家庭共同建造的,则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六)继承所得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父母没有订立遗嘱,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时明确归一人所有,否则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订立遗嘱,指定了房产只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则该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父母去公证处订立的遗嘱形式较完备,可以有效规避风险。如果遗产未分割,继承人亦未书面明确放弃继承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离婚期间,夫妻一方放弃继承财产的行为,另一方能否以侵犯其财产权为由主张撤销?

    一般认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书面明确放弃遗产,是对自身权利的有效处分,无须征得配偶的同意,继承遗产的行为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未导致继承人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放弃继承财产的行为应属合法有效。

    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问题较为复杂,遇到疑难杂症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律师李鸥,提供一对一专业解答,为您排忧解难,有效维护您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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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

    石家庄婚姻律师李鸥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关于离婚房产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表现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整体来说,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状况仍较男性差,为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不因离婚而出现生活水平的严重下降,甚至导致生活困难情形的发生。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另外,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不致使他们在父母离婚后生活水平的急剧变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进行倾斜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及心理伤害,也严重破坏了夫妻情感。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对一方工作、职业需要的工具、图书,应分割给需要的一方;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其来源;对共同经营、承包的项目,应分割给有经营能力和经验的一方。对生活必需品侵害时,要考虑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自由协商处理。自由协商的前提,应使双方处于无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做出。自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表现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享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做共同财产分割掉。例如,夫妻双方租住的私房或公房,在离婚时就不得分给另一方所有。又如,一些合伙经营的企业,在合伙人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擅自分割合伙财产,而是要先从合伙财产中分出该夫妻合伙人应得的财产份额。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由夫妻双方进行分割,不能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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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如何规定?《民法典》详细解读和梳理来啦!

    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法条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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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法条梳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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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实务要点

    1. 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条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其中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如夫妻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第1款前4项明确列举四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5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关于第4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外情形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 第1063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分四种:(1)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此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上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情形。此为兜底的概括性条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但需注意,前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本条均有兜底性概括条款,但在适用上要有主次先后之分。由于我国是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因此,对于本条第5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本条前4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时,应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

    3. 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关于本条,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约定的条件和形式。缔约时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以口头形式进行约定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也应予认可。(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本条规定对作出财产制契约的时间未作限制,实际上是采纳自由主义立法例,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3)约定的范围。本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据该规定,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5)约定的具体内容。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6)约定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即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需在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登记,《日本民法典》规定需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相对人知道的,才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条第3款所谓的相对人“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内容。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才知道的,不属本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的情形。另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本条第3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 第1066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于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本条规定两种情形如下:(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需注意,若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仍将处分所得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属此类。以上情形,不仅要认定行为的成立要件,还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严重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何为“重大疾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参考相关文件列举的重大疾病,根据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认为,需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5. 第1087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依据本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1)协议分割。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作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双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2)判决分割。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本条,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为补充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民法典》增加的内容,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此外,因我国婚俗习惯多是女方落户到男方处,承包土地也多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担,为保护女方承包经营权,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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