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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讲堂离婚需要什么资料,要离婚的婚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3 06: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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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哪些情形下“彩礼”需要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何为“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注:《民法典》第107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7.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如何处理?

    (1)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

    (2)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

    8.男方发现抚养多年的子女并非自己亲生,可向女方主张损失赔偿吗?

    可以。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男方请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应予支持。#法律小讲堂##深圳头条##离婚##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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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小讲堂】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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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新规定有哪些

    目前我国的离婚率越来越高,国家为了改善这个现象在原有婚姻法的规定之上又出台了几条新的离婚规定,只有达到了之后才能进行离婚,这样就能在一定的程度上控制离婚率,维持一个相对平衡。详情请看下文。

    离婚新规定有哪些

    2019暂未出台婚姻法相关新规定和解释,故依旧沿用之前的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定。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 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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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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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律小讲堂:面对“消失的爱人” 丈夫该如何离婚

    秦菊香律师

    李先生在和张女士于2013年“闪婚”,婚后不久张女士就因琐事离家出走,李先生和张女士的家人想尽办法都无法联系上她,从此再无任何音讯。2017年,李先生觉得这样下去不是办法,于是决定与张女士解除婚姻关系。那么,面对“消失的爱人”,李先生该如何离婚呢?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在妻子“消失”的情况下,李先生欲提出离婚,有以下两种解决方式:第一,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张女士失踪,再起诉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配偶可以申请宣告失踪。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况。本案中,张女士与家人“失联”,下落不明已经满二年,李先生可以持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法院申请宣告妻子为失踪人,然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二,李先生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张女士失踪,而直接提出离婚诉讼,因张女士属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法院只能用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每次公告期为60天),如开庭时张女士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是否准予双方离婚。

    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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