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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违反什么法律责任,离婚协议不能写什么条款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3 0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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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4条合情但不合法的约定,写上也没用
  • 离婚后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夫妻签署的《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 离婚协议,4条合情但不合法的约定,写上也没用

    当今社会,离婚率逐渐攀升。夫妻在感情破裂时,涉及到共同的房产、财产等需要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问题需要协商,往往会达成部分协议,那么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就一定是合法有效的吗?作为律师,经常会接到这样的咨询,以下这几种情况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即使双方达成共识,也是无效的。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一、约定一段时间内不再婚

    离婚后男女双方都有再婚的权利和自由,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状况,不受外界干扰。这个约定限制了一方权利,本质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即使约定也是无效的。

    离婚后的双方都是自由的个体,都有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无论男女双方是出自什么样的立场定下这个约定,选择独身还是再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这都是双方的自由。

    二、限制生育

    如果双方已经有了孩子,一方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可能出于担心对方照顾不好孩子的立场,要求对方在再婚后一段时间内不能生育,或者直接限制对方生育。但是生育权是每个公民基本的权利,和前面的离婚后再婚一样,完全由个人的意愿决定,不受任何人干扰,双方再婚后都可以再次选择生育,这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孩子的保护。



    三、处置他人财产

    离婚协议中,双方为了保证自己的财产和一定生活保障,可能会在协议中添加关于房产的处置问题。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仅仅是对于协议双方来说的,并不涉及其他人。比如说有一份离婚协议是这样描述的,女方要求男方在离婚后将他和父母名下的财产归女方所有,虽然男方可以自主决定自己拥有的房产,但是关于他父母的那部分房产是无权处置和决定的。无论房产是归男方还是归女方,只要其中涉及到一方父母的产权,那么属于父母的部分双方都是无权处置的。

    这一点即使在离婚协议之外的协议中也是生效的,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内容必须是与协议双方有关的,关于他人的财产需要根据自主的意愿自行处理,不可以经由他人决定,这是对公民财产的基本保护。

    四、放弃探视权

    如果离婚双方有孩子,那么其中最重要的,可能就是有关孩子的探视权。有些当事人在处理孩子的探视问题时,会选择让对方自愿放弃探视权。但无论对方是否同意,这一条约定都是无效的。探视权本身不仅仅是权利,更是一项为人父母应尽的义务,离婚本身就会对孩子的成长有负面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双方的陪伴尤为重要,这决定了孩子能否健康成长,同时对于没有拿到监护权的一方,也是一种遗憾的弥补。虽然可能两人之后都会组建不同的家庭,但是对亲生孩子的关心和爱护是不会减少的,所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的亲生父母必须履行探视的义务和责任,同时这也是法律对孩子权利的保护。

    相信这四条无效的约定,可以让大家对离婚协议有更清楚的认识,离婚协议仅仅是双方在部分情况下进行的约定,但约定必须要以尊重对方权利为基本前提,离婚仅仅是我们的一个选择,但这个选择并不能成为日后约束我们的束缚和限制,希望大家能够有幸福的婚姻生活,如果实在实在万不得已,也请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到的约定,一定要仔细斟酌,仔细考虑。当然,对于其中部分影响自身权利的约定,法律会给予无效的处置。

    离婚后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06年12月30日,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离婚; 已婚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的一套商品房归男方所有。 从2007年1月到2012年12月,女性每月给男性1000元。 2007年3月,原告起诉姜堰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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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原报道,原告和被告于200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 2006年8月,被告要求与原告分手,并与原告签订了离婚协议。 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完全破裂,请求判决: 1。 与原被告离婚; 2 .已婚子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 .根据诉讼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夫妻共同财产为分割。

      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坚持想和他结婚,生育由被告抚养。 离婚协议是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所以根据离婚协议他不同意分割的财产。

      本案的主要争议是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原被告与被告分割的财产是否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判决。

      姜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被告与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以双方同意离婚为前提,或者双方可以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双方在婚姻登记处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协议不生效,对原被告和被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当然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此外,根据该协定,分割财产也违背公平原则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 因此,原告基于协议的财产分割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被告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以起诉为由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和被告经调解达成一致。

      关键是确定原被告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

      婚姻离婚协议是一男一女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其基本目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解除婚姻关系。 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协议效力的认定存在争议。 2005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召开苏北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疑难法律适用研讨会。 在这次研讨会上,与会者认为结婚离婚协议的基础是双方同意离婚,一方面双方可以在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双方未在婚姻登记处签订离婚协议的,协议不生效,对双方无法律约束力。 《分割子女抚养和财产协议》当然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离婚协议具有以下特点。

      1、协商内容的复杂性。

      离婚协议内容不单一、复杂,涉及婚姻身份关系的解除

      一般来说,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在双方达成一致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可以分为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特殊。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解除婚姻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诉讼离婚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 因此,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除双方自愿离婚外,男女双方都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或者以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的形式生效。 否则,即使双方同意离婚,也不会产生解除婚姻的法律后果。

      3 .解除结婚前效力。

      婚内离婚协议内容复杂,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方面,但解除婚姻关系是协议的基本目的,其他内容均附带。 基本目的是否达到,会影响内容所伴随的有效性。 如果婚姻关系不解除,附带的内容就没有效果。 有观点认为,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内容有效。 在我看来,这种观点违反法理。 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2根据以上原则,夫妻关系存在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共享协议无效。 就子女抚养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法律角度看,夫妻共同生活,不需要由谁直接解决抚养子女问题的赡养费,也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但分割出每个人的份额或哪些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因此,在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生效之前,分割的财产和子女抚养费不会生效。

      本案的原被告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 从协议内容看,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选择了协议离婚。 分析原被告人意图应当包括两个内容。 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其次,通过登记解除婚姻。 所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不仅是当事人选择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也是离婚协议生效的唯一途径。 但本案原告最终选择诉讼离婚方式,与双方签订协议时选择的离婚方式及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方式不一致,无法启动双方离婚协议的效力。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调解不成,法院就不能根据双方尚未生效的协议内容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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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签署的《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事实:张三与李四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忠诚协议》。约定:如因一方出轨导致双方离婚,则出轨方净身出户。后来张三因出轨王五被李四现场抓住,李四要求离婚并要求张三净身出户。

    如若张三主张《忠诚协议》非自愿签署,但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签署该协议时系李四强迫,那么该协议有效吗?张三该不该净身出户?

    婚姻自由保障公民有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无论是过错方违背忠诚协议后双方必须结束婚姻关系,还是过错方不得主动提出离婚之类的协议规定,都是违背了《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忠诚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全部生效条件,那么就应当受法律保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也就是说,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忠诚协议》如果张三拿不出相关证据证明该协议系非自愿亦或受胁迫签订,该协议就有效,李四可以主张张三净身出户。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要旨,并未对该类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建议遇到此类问题先找相关律师咨询并做好诉讼策略后再做起诉打算,以保证自身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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