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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婚姻家庭律师一般怎么收费,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3 04: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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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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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各中管企业、各中管高校监察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严肃查处行贿,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参考借鉴。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更新执法司法理念,形成工作合力,高度重视查办行贿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加大财产刑运用和追赃挽损力度,切实有效预防行贿犯罪,推动反腐败治理取得更大成效。

    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3月31日

    山东薛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

    【关键词】

    行贿 串通投标 数罪并罚 监检配合 社会治理

    【要旨】

    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对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行贿犯罪查处力度,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要准确适用法律,对以行贿犯罪手段开路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对案件暴露出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专项整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基本案情】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某某路**号。

    2014年8月,山东省沂水县财政局对沂水县中小学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被告人薛某某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投标负责人刘某某(已判决),伙同沂水县财政局原副局长丁某某(已判决),通过协调评审专家修改分数、与其他投标公司围标等方式串通投标,后四川虹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9000余万元,严重损害国家及其他投标人利益。同年年底,被告人薛某某为感谢丁某某在该项目招标投标中提供的帮助,给予丁某某人民币15万元。

    (其他犯罪事实略)

    2020年5月13日、18日,山东省沂水县公安局、县监察委员会分别将薛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薛某某行贿案移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并案审查,于6月12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月24日,沂水县人民法院以薛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后薛某某上诉,12月24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积极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严厉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行贿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在项目招标投标环节弄虚作假甚至搞权钱交易,会给项目质量和安全带来重大隐患。沂水县监察委员会在就薛某某涉嫌行贿犯罪立案调查,征求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意见时,检察机关认为薛某某通过行贿方式谋取竞争优势,且其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质量,还破坏了招标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环境;该案虽行贿数额不大,但涉及的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属于重点民生领域项目,是重点打击的行贿行为,应从严惩处。此后,沂水县监察委员会与县人民检察院就调查取证方向、证据标准进行了充分沟通。鉴于薛某某还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沂水县监察委员会在对其涉嫌行贿犯罪立案调查的同时,将其串通投标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步立案侦查。

    (二)厘清法律适用关系,准确把握罪数认定,做到罚当其罪。串通投标行为往往与行贿行为相伴而生、密不可分。沂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虽然薛某某实施的串通投标与行贿之间存在关联,但系两种行为,侵犯了两类不同性质的法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薛某某实施的行贿犯罪应与串通投标犯罪数罪并罚。审判机关对上述意见予以采纳。

    (三)积极能动履职,加强诉源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效果。针对该案暴露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涉及部门多,职责定位不清,一定程度存在“都管、都不管”的问题,沂水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延伸检察职能,认真研究部门“三定”规定,厘清职责权限,从严格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加大从业人员违规惩戒力度等方面,分别向县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教育体育局制发检察建议。上述单位对检察建议全部予以采纳并进行了全面整改。同时,根据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沂水县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近年来招标投标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截至2022年2月,发现并整改各类不规范问题26个,并对3名串通投标犯罪嫌疑人立案查处,有力净化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环境。

    【典型意义】

    (一)严厉打击重点领域行贿犯罪,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对发生在涉及教育等重大民生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和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行贿犯罪,应予以严惩。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加强协作配合,注重对重点领域行贿线索的分析研判,加强会商,凝聚共识。在打击行贿犯罪时,既要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及犯罪情节,又要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领域和危害后果,依法准确对行贿人作出处理,推动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亲清政商环境。

    (二)加强对行贿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提高打击精准度。行贿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关联并存,监察调查、检察审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行贿犯罪、关联犯罪的研究,结合刑法理论与法律规定,参考司法案例,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进行充分论证,厘清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调查收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提起公诉,确保对行贿犯罪及关联犯罪的精准打击。

    (三)充分履行监检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对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依法提出堵塞漏洞、健全制度、防控风险的建议,促使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开展专项整治,全面加强整改,从源头上推进招标投标领域问题解决,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促进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公司、李某某单位行贿案

    【关键词】

    单位行贿 监检衔接 准确定性 一体化监督 生态修复

    【要旨】

    办理行贿案件要落实中央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精神,准确把握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和联系,精准打击犯罪。要充分发挥监检职能,加强配合制约,深化融合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案件办理、追赃挽损、生态修复等方面打好反腐败“组合拳”,实现办理行贿犯罪案件“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某公司),民营企业,单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某某街道某某工业园区。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贵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至2018年,时任浙江省台州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林某某(另案处理)、仙居县环保局工作人员王某某(已判决)等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贵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请托,为贵某公司在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逃避环保执法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底,李某某送给林某某一件黄金制品,价值人民币37940元,林某某收受。2018年,李某某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大众辉腾牌汽车送给王某某,王某某收受;贵某公司将非法提炼金属铑所得的一半利润送给王某某,王某某先后收受人民币635万元,后将其中545万元出借给李某某用于资金周转。

    (污染环境犯罪事实略)

    2020年10月30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贵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26日,仙居县监察委员会以李某某涉嫌行贿犯罪立案调查,9月8日以贵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犯罪立案调查。9月14日,仙居县监察委员会以贵某公司、李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10月19日补充起诉。10月30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单位贵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九十五万元;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单位贵某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五十万元,向被告单位贵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贵某公司、李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深挖腐败线索,有效打击受贿行贿犯罪。被告单位贵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一案案发后,仙居县监察委员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案件背后的责任链条,及时启动问责追责程序,围绕监管失职、利益输送开展调查,对12名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其间,发现李某某行贿线索,依法对其开展立案调查,采取留置措施,并同步冻结、扣押涉案财物250万元,协调公安、环保部门查封扣押贵某公司库存产品,确保后续追赃挽损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对发现存在受贿嫌疑的4名公职人员予以立案调查。仙居县监察委员会认为,本案发生在环保领域,被告单位贵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以多种方式对数名国家工作人员渗透腐蚀,严重破坏职务廉洁性,危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充分运用监检会商机制,准确把握案件定性。2021年9月1日,仙居县监察委员会就李某某涉嫌行贿罪、王某某涉嫌受贿罪同时书面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本案系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存在不同认识。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会商案件后,认为本案构成单位行贿罪。一是从案件事实看,李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行贿出发点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公司在办理危废许可证、经营生产、逃避环保执法检查等方面得到照顾,其行贿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公司经营所得,应当认定其行贿体现的是单位意志,且最终受益对象系单位,对该行为认定为单位行贿更符合案件事实,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是从办案效果看,以单位行贿罪认定,既有利于对贵某公司进行刑事惩处,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又有利于促进涉案企业规范经营活动,保护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监检达成共识后,检察机关向监察机关书面反馈提前介入审查意见,仙居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对贵某公司进行补充立案调查,确保程序合法,保障被调查单位的权利义务。调查终结后,仙居县监察委员会以贵某公司、李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三)一体化能动履职,推动生态修复。针对本案存在的履职不力、腐败问题,仙居县监察委员会发送监察建议书,要求环保部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排查廉政风险点,倒查制度漏洞,加强系统内部监督,同步开展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活动,以案促廉,做实“后半篇文章”,助力政治生态修复。针对行贿犯罪关联的环境污染损害,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合力,就贵某公司污染环境导致的生态损害及时跟进公益诉讼工作。经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环保部门与贵某公司开展磋商并签订《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框架协议》。仙居县人民检察院积极督促贵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促成该公司预缴生态修复金200万元,并持续跟进监督,推动开展生态损害修复。

    (四)开展认罪认罚工作,贯彻宽严相济政策。鉴于贵某公司和李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确有悔罪表现,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污染环境案和行贿案中均充分听取贵某公司、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对案件定罪量刑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释法说理。同时,通过讯问、走访等形式,理清贵金属、原料等扣押物品情况,积极推动退赃工作,促使贵某公司自愿以被扣押物品抵扣违法所得。最终,贵某公司和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经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对贵某公司和李某某从轻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法院判决采纳。

    【典型意义】

    (一)坚决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推动腐败问题标本兼治。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行贿违法犯罪的政治危害,转变工作理念,加强工作协作,打出反腐败“组合拳”,加强查办贿赂犯罪,一体推进受贿行贿的查处。要加大环保等重点领域行贿受贿犯罪打击力度,斩断腐败问题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网,彰显对行贿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二)准确区分犯罪主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单位行贿。办理涉及公司企业的行贿犯罪案件,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加强配合制约,注意全面调查审查案件事实,充分收集运用证据,甄别判断涉案公司企业与行贿犯罪的联系,准确认定是单位行贿犯罪还是个人行贿犯罪。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要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的示范性,助力营造健康经济生态,提高行贿犯罪案件办理质效。

    (三)强化一体化监督,积极推进挽损工作,增强办理行贿犯罪案件效果。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贿赂案件过程中,应积极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部署,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对行贿人因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最大限度追缴,不让行贿人因行贿获利,遏制犯罪利益驱动。同时,加大行贿犯罪损害修复,尽可能降低、减少行贿犯罪的危害后果。对于生态环保等重要领域的行贿犯罪,检察机关应坚持零容忍态度,严格依法办案,整合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力量,在办理行贿犯罪案件的同时,配套公益诉讼检察措施,有效跟进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工作,达到政治生态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双推动”办案效果,实现办理行贿罪案件“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江西王某某行贿案

    【关键词】

    监检协作配合 零口供 证据体系 追赃挽损

    【要旨】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统筹推进行贿受贿犯罪案件查处。准确认定行贿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数额,发挥能动检察职能,与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对于“零口供”行贿犯罪嫌疑人,监察机关调查时要注重收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等,夯实证据基础,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各种证据,形成完善的指控证据体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河北丰宁金某钼业有限公司(下称金某钼业)法定代表人、股东。

    2007年8月,为金某钼业能被江西稀有金属某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某公司)高价收购,王某某向江某公司总经理钟某某(已判决)请托,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后钟某某违规决定江某公司以人民币2.6亿元的高价收购金某钼业50%的股份。王某某为感谢钟某某,9月6日,王某某安排妻子闫某某向钟某某指定的妻弟罗某的银行账户转账500万元。经鉴定,王某某通过行贿非法获利共计2.15亿元。

    2021年2月4日,江西省金溪县监察委员会将案件移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3月19日,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行贿罪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16日,金溪县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追缴王某某违法所得2.15亿元,返还被害单位江某公司。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2月14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加强协作配合,统筹推进行贿受贿犯罪案件查处。江西省监察委员会在查办江某公司原总经理钟某某受贿案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涉嫌行贿犯罪数额巨大、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必须严肃查处。2020年10月,应江西省监察委员会商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钟某某受贿一案,经监检研商,一致认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钟某某行贿5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涉嫌行贿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一直未交代其涉嫌行贿犯罪事实,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加强配合,进一步分析钟某某受贿案案情,对钟某某收受王某某500万元犯罪事实提出了补充完善证据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江西省监察委员会召集案件论证会,统筹王某某行贿、钟某某受贿案件办理进度,协调证据收集、调取工作,形成了依法处理的共识。同年12月31日,经江西省、抚州市监察机关逐级指定管辖,金溪县监察委员会对王某某涉嫌行贿一案立案调查。

    (二)注重调查、运用书证和证人证言,严密证据体系,依法惩治“零口供”行贿犯罪。王某某不供认行贿犯罪,监察机关注重收集、调取构建王某某涉嫌行贿犯罪链条的各种证据。行贿证据有:王某某的妻子闫某某的证言,证明了行贿款来源以及根据王某某指使通过银行汇款转账过程,企业账目、闫某某汇款转账的银行流水等书证能佐证。钟某某妻弟罗某证言,证明他按照钟某某指使通过自己银行账户接受闫某某汇款并告诉姐夫钟某某、姐姐罗某的事实,罗某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能佐证。罗某证言还证明按照钟某某指使动用一部分贿金帮助钟某某和罗某夫妇购买股票理财的事实,股票投资过程的有关书证也进一步印证。罗某证言都能印证事实。谋取不正当利益证据有:江某公司收购金某钼业股权转让协议、会议记录,江某公司参与决策、收购的有关证人证言等证据。钟某某受贿案的一审生效判决书等证据与钟某某的有罪供述,与上述两方面证据均相互印证。检察机关经审查并充分运用证据,认为本案虽为“零口供”,但在案证人证言、企业账目、银行流水、股票、生效判决书等书证,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钟某某行贿500万元的事实,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可以依法提起公诉。

    (三)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加强协作,依法追赃挽损。监察机关经与检察机关沟通协商,一致认为应当依法追缴王某某通过行贿犯罪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在金溪县监察委员会的协调下,金溪县人民检察院配合成立追赃小组,先后奔赴河北、北京、辽宁等地,依法扣押查封涉案汽车7辆、不动产13间(栋)、现金420万余元、股权3000万余元,合计价值7000万余元,最大程度地挽回国有资产的损失。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会商认为,应对王某某转让给江某公司的股份实际价值进行司法鉴定。经依法鉴定,根据江某公司收购金某钼业价格2.6亿元减去收购时金某钼业总资产价值、涉案钼矿采矿权评估价值,计算认定王某某通过行贿违法所得2.15亿元。检察机关建议审判机关依法裁判该违法所得返还江某公司,法院予以采纳。

    【典型意义】

    (一)贯彻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对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的行贿犯罪零容忍。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国企领域贿赂或者关联案件过程中,应当密切协作配合,在监察机关统筹下推进行贿受贿案件的查处。通过依法惩治发生在国企领域的行贿受贿犯罪,斩断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的“黑手”,切实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二)对“零口供”的行贿犯罪案件,应多层次调取收集各类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规则,构建完整证据体系,严厉惩治行贿犯罪。实践中,为逃避法律追究,行贿受贿双方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零口供”的行贿案件,应根据证据标准,注重运用受贿人有罪供述、特定关系人或者经手贿赂款的证人证言,特别是转账的书证等证据,证明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案件经审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依法提起公诉,追究行贿人刑事责任。

    (三)准确认定行贿犯罪违法所得,主动协作配合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过程中应积极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准确认定行贿犯罪违法所得数额,与监察机关加强协作,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行贿人涉案资产,配合监察机关查明行贿人违法所得相关证据,为人民法院准确认定行贿犯罪违法所得,判决追缴行贿人违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提供重要支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河南高某某行贿案

    【关键词】

    医药领域 多次行贿 巨额行贿 认罪认罚 财产刑

    【要旨】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加强衔接配合,对医疗药品等重点领域多次行贿、巨额行贿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犯罪的工作合力。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认定从宽情节,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要注重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及适用刑罚,从提高违法犯罪经济成本上进一步遏制行贿犯罪,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双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河南南阳、平顶山地区“大输液”销售业务。

    2013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南阳市济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某公司)向南阳市方城县某某医院配送其任职公司生产的“大输液”产品。为长期在该医院销售“大输液”产品并增加销量,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根据时任该医院院长化某(已判决)的要求,以交付“大输液”利润的方式向化某行贿,先后43次给予化某共计615.9万元;为得到时任该医院药品科科长张某某(已判决)的帮助,先后13次给予张某某人民币共计6万元。

    2019年7月15日,河南省南召县监察委员会对高某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8月22日对高某某以涉嫌行贿罪移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8日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某以涉嫌行贿罪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6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高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强化衔接配合,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医疗药品领域行贿犯罪。监察机关调查中发现,高某某为在行业竞争中获取优势,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医药企业,56次向医疗药品领域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南召县监察委员会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双方就该案的事实、证据等进行了面对面沟通交流,一致认为本案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对当地政治生态、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等均造成严重破坏,应依法予以严惩。监检双方就案件补充查证,特别是针对本案时间跨度长、行贿次数多的特点,应继续调取有关书证予以佐证形成了共识。南召县监察委员会及时安排专人负责,补充调取了高某某通过济某公司向方城县某某医院配送“大输液”的具体品种、数量清单、双方的结算凭证,以及高某某56次在济某公司领款共计2929.8万元的有关证据,充分印证了高某某在每次医院结算输液款后向化某行贿的时间、金额等,为案件的准确定性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坚持同向发力,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本案行贿数额达621.9万元,属于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在办案过程中,高某某存在思想顾虑,甚至一度态度消极。南召县监察委员会一方面阐明监察机关查办医疗行业腐败案件的决心,另一方面讲清法律政策,充分告知如实说明情况可以从轻处理的有关规定。最终,高某某放下包袱,敞开心扉,对自己行贿犯罪的具体手段、数额等始终稳定供述。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发现,高某某于2019年4月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此期间主动交代了向化某、张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与监察机关沟通后,检察机关综合考虑高某某行贿的数额、次数、主观恶性、后果等因素,建议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多次对高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充分说明本案的事实、情节及量刑依据,高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中,高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服判不上诉。

    (三)注重综合治理,通过加大财产刑运用等措施增强办案效果。南召县监察委员会与县人民检察院在从严查处重点领域行贿犯罪基础上,就综合运用刑罚措施、做好案件综合治理交换了意见、凝聚了共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充分考虑本案行贿数额、本人获利情况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提出判处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的量刑建议,南召县人民法院采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积极督促被告人高某某主动缴纳罚金,有力推动了财产刑的执行,增强了法律权威和刑罚执行力度。

    【典型意义】

    (一)从严查办涉及民生的重点领域行贿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办理行贿案件时要突出重点,对医疗药品等民生领域的巨额行贿、多次行贿,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针对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重点领域国家工作人员竭力腐蚀,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行贿犯罪,要依法从严予以打击,切实推动有关行业顽瘴痼疾的整改,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二)全面考虑行贿犯罪事实、情节,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依法追究行贿犯罪时,检察机关要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主动及时与监察机关做好衔接,对证据的收集达成一致意见,完善证据体系,切实提高依法打击行贿犯罪的精准性、有效性。既应突出依法从严打击的工作导向,也要注意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依法准确认定各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贿赂犯罪查处的惩治与预防效果。

    (三)要注重对行贿犯罪的综合治理,切实增强办案效果。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的根本原因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行贿犯罪案件办理中必须注重综合治理,在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高度重视依法适用财产刑,有针对性地提高行贿人的违法犯罪成本,遏制行贿利益驱动,从根本上预防行贿,最大化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四川刘某富行贿、非法采矿案

    【关键词】

    移送问题线索 重点领域行贿 同步查处 并案审查起诉 追赃挽损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可能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规定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为主调查互涉案件时,应当统筹协调调查、侦查、审查起诉进度,并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要事项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关联的受贿行贿案件均衡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别移送起诉的互涉案件,可以依职权并案处理。在办案中应当注重追赃挽损,依法处理行贿犯罪违法所得及有关不正当利益,不让行贿人从中获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富,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某某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班组长。

    (一)行贿罪。2010年至2018年,刘某东历任某某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副经理、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刘某富经刘某东安排,进入市政公司担任施工班组长。2013年至2018年,刘某东帮助刘某富承接了某某市某某新区健康路、南外环路一期等多个道路建设重大项目。其间,刘某富多次直接或者通过他人给予刘某东(已判决)人民币共计265万元。

    (二)非法采矿罪。2017年4月至5月,刘某富在对某某市某某区南外环路一期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超越限定范围,在某某区某某镇前进村康泰路非法采挖连砂石共计25340方。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依法认定刘某富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共计96.292万元。

    2018年4月11日,刘某富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四川省雅安市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提前介入侦查过程中,发现刘某富涉嫌行贿、刘某东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线索,经与雅安市公安局沟通,将问题线索移送雅安市监察委员会。7月16日,雅安市监察委员会以涉嫌行贿罪对刘某富采取留置措施,10月11日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次日,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案件交由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10月17日,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以刘某富涉嫌非法采矿罪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9年2月11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富涉嫌行贿罪、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4月23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刘某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刘某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某富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发现行贿问题线索,建议公安机关依法移交监察机关处理。雅安市公安机关在对刘某富非法采矿犯罪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商请提前介入,通过审查证据材料、会同侦查人员赴现场勘查、联席会议讨论等方式,发现刘某富在没有建设工程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担任市政公司施工班组长,借用他人资质承接大量市政公司建设项目。同时刘某富工程建设账目支出情况不清楚,其中可能存在职务违法犯罪问题,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监察机关处理的建议,推动公安侦查和监察调查有机衔接。

    (二)监察机关充分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有效提升互涉案件办理质效。2018年7月6日,雅安市公安局将刘某富涉嫌行贿、刘某东涉嫌受贿问题线索移交雅安市监察委员会。雅安市监察委员会立即分别成立行贿、受贿案件专案组并开展初步核实,组织检察、公安等相关单位召开案件会商联席会,梳理互涉案件交织点、取证共通点、办理难点,精准确定调查、侦查方向,统筹推进互涉案件证据收集、调取工作。监察机关在对刘某东受贿案立案后,于7月16日对正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刘某富采取留置措施。监察机关在对行贿、受贿一起查办的同时,也积极为公安机关办理的非法采矿犯罪固定有关证据,做到程序衔接流畅、实体配合高效。

    (三)监察机关统筹做好互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工作,检察机关依法并案审查起诉。鉴于刘某富涉嫌行贿罪、非法采矿罪由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别查办,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及时了解掌握互涉案件办理情况,沟通协商移送起诉工作进度,确保互涉案件同步移送,程序衔接畅通。监察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再次邀请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诉前会商,强化行贿、受贿犯罪的证据材料梳理,为做好职务犯罪调查管辖和其他关联犯罪属地管辖衔接配合,明确以非法采矿案属地管辖为主确定案件管辖,将职务犯罪商请指定管辖并案处理。2018年10月11日、17日,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先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分别受理后,为确保互涉案件统一处理,决定并案审查起诉,依法以行贿罪、非法采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四)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联动配合,及时查明行为人违法所得及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情况,依法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刘某富通过行贿承接了雅安市19个重要交通道路工程,涉及该市重点打造的川西综合交通枢纽,获取了巨额利益,又在工程建设中通过非法采矿获取更大的非法收益,应依法严惩。为依法追赃挽损,监检配合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鉴定,查明刘某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共计96.292万元。二是监察机关在受贿行贿一起调查的过程中,查明刘某富通过虚增连砂石用量等方式,在刘某东的帮助下,从市政公司处非法获利1256万余元。三是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加大协作力度,促使刘某富主动退缴859万元。四是协调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案件涉及的其他非法所得。在法院判决追缴非法采矿违法所得96.292万元以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其他非法所得,书面建议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收缴。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依照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可能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严格落实线索移送、职能管辖等规定,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或建议有关部门向监察机关移送线索,形成惩治腐败工作合力。对于在提前介入侦查工作中发现行贿犯罪线索的,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证据线索,共同做好线索移送工作。特别是针对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的行贿犯罪,应当建议依法严肃查处,精准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

    (二)监察机关办理互涉案件承担为主调查职责的,要统筹组织协调调查、侦查工作,形成反腐败合力。为主调查的监察机关承担组织协调职责,统筹调查和侦查工作进度、协调调查留置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适用、协商重要调查和侦查措施使用等重要事项。办理互涉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主动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相关案件的办理情况,以便监察机关能够及时全面掌握互涉案件办理情况。相关办案单位应注重形成合力,全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涉嫌罪名,确保互涉案件在办案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各方面做到统一均衡。

    (三)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分别移送起诉的互涉案件,可以依职权并案处理,注意做好补查的衔接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协调互涉案件的移送起诉进度,符合并案条件的,在分别受理审查起诉后及时并案处理。需要退回补充调查、退回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应同时将案件分别退回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并统筹做好程序衔接。符合自行补查条件的,经与监察机关沟通一致,检察机关可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体系。

    (四)多措并举,依法处理行贿违法所得及有关不正当利益,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对行贿犯罪违法所得以及与行贿犯罪有关的不正当利益,应当通过监察执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多种方式依法综合运用予以处理,确保任何人不能从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最大程度为国家挽回损失。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潼关“肉夹馍”翻版?四川30多家干洗店因店名含“洁神”二字遭青岛一企业起诉侵权

    封面新闻记者 谢杰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四川南充阆中,55岁的侯大姐怎么也想不到,一张突如其来的传票,让她成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被告。自家有23年经营历史的干洗店,店招含“洁神”二字,被山东洁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侯大姐已换了店招,但对方要求的6万元赔偿,侯大姐还不清楚怎么解决。

    达州宣汉县胡家镇的刘大姐,11月22日也收到了这样的传票,她开在镇上的小小干洗店,也被青岛洁神告侵权,要求赔付4万元。

    11月29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解到,四川南充、达州、内江、巴中等地多家干洗店,一夜之间成被告,因为名字里有“洁神 ”二字,被青岛洁神告上法庭。

    南充阆中侯大姐收到传票后,换了店名。

    干洗店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成被告

    称其“侵犯山东某科技公司商标权

    四川阆中林济堂街,55岁的侯大姐和丈夫经营着一家干洗店。

    11月5日,侯大姐收到来自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阆中市俊兰干洗部”成被传唤人,案由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侯大姐出具的民事起诉状显示,起诉原告为“青岛洁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由为:被告经营的干洗店门头、店招及对外宣传单等资料显著位置上均突出使用了“洁神”文字表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易造成消费者及相关公众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被告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及影响力的主观恶意,且意图通过“搭便车”方式获取非法盈利,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起诉状显示,青岛洁神要求侯大姐的干洗店,立即拆除带有“洁神”文字标识的门头店招,销毁带有“洁神”字样广告宣传资料,赔偿青岛洁神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6万元。

    南充阆中侯大姐干洗铺收到的传票

    “这家干洗店是1998年就开起来了,有23年经营历史,我们2011年从朋友手中盘过来,改了个体工商注册信息,但沿用此前店名。”侯大姐的儿子侯先生告诉记者,父母接盘干洗店后,注册了“阆中俊兰干洗部”工商信息,但店招保留此前的“洁神干洗”,“街坊邻居习惯了,就没换。”

    “我们店叫‘洁神’就是个偶然,已经用了20多年,并非刻意为之。”侯先生说,被起诉后,他们家干洗店立即换了店招,用母亲的名字做了新的店名。“我们尊重产权和商标保护,所以虽然尚不明白具体侵权法律条款,仍然第一时间就改了店招。但6万元赔偿实属天价,12月17日就要开庭,我们实在不知道怎么办。”

    同在阆中经营一家洁神干洗店的王女士,也面临一样的情况。

    达州宣汉一家被起诉的干洗店

    四川达州、内江多地也出现“被告”

    乡镇干洗店被要求赔付4万元

    同样的情况,还发生在达州市、内江市,多家干洗店个体户也一夜成了被告。

    达州宣汉县胡家镇的刘大姐,11月22日收到传票,除了拆除标识的要求外,民事起诉状表示要赔偿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我是2018年开的干洗店,从河北省洁神干洗设备公司买来的设备,所以取名叫‘洁神’。”刘大姐有一个四世同堂的大家庭,3年前为了照顾她的奶奶、外婆、妈妈、孩子,她返乡利用自己家在场镇的房子开了干洗店,一楼开店,楼上住家。早年的投入还没有回本,就突然成为被告,面临4万赔款。

    突然身陷官司,让刘大姐慌乱中有些惧怕,她立即更换了店招。但如何面对这起诉讼,如何处理4万元赔款,刘大姐毫无头绪。

    达州宣汉马先生的干洗店

    达州宣汉县有多年洗染行业从业经验的的马先生,也是被告之一。“我是1997年就开了这家店,设备也购自河北洁神,那个年代我们县城专业的干洗设备还很少,为了凸显设备专业性,我们用设备名取了店名,一用就24年。”

    马先生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他是收到传票,才知道有青岛洁神科技公司存在,他也很纳闷:“我一个小县城做干洗店的,怎么会侵权青岛大城市的科技公司。”

    马先生的干洗店,还是四川省洗染行业协会和达州市洗染协会的会员单位。马先生介绍,目前,在宣汉县,就有包括他和刘大姐在内的5家干洗店,收到传票。“我们都是做小生意的个体户,叫这个名字,也都因为设备来自河北洁神或者上海洁神,这两个企业都是做干洗设备的。”

    内江隆昌的陈女士,也因为店名有“洁神”二字,被青岛洁神起诉。而陈女士的店名,则是因设备来自上海洁神干洗设备公司,因设备而名。

    达州宣汉一洗衣店收到的起诉状

    巴中干洗店最早接到传票

    庭外和解,赔付了1万元

    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梳理发现,内江隆昌陈女士,南充阆中侯大姐、王女士,达州宣汉马先生、刘大姐,三个城市,5个干洗店主,面临的情况几乎一样。只是收到传票的时间和诉状要求赔付的金额不同。大家使用“洁神”为干洗店名,有的是因为设备叫“洁神”,有的是转让接店沿用旧名。

    作为达州市洗染协会副会长,马先生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开干洗店取名字里含“洁”字,是很普遍的现象。

    马先生告诉记者,目前在四川多地都出现同类情况,被起诉的同行们组建了“四川洁神干洗应诉群”,目前群里有近20家突然成为被告的干洗店铺。

    巴中市巴州区的干洗店主李女士,是群友里第一个收到传票的,要求11月23日到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诉讼。

    但当时家里80多岁的老人住院,还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李女士在11月22日到法院办理了和解。除了拆除店招,换了新的名字,李女士支付了1万元赔偿款。

    “我是前几年从朋友处接的这家干洗店,沿用的旧名字。”李女士告诉封面新闻记者,突如其来的传票,令她非常震惊。她前几年注册工商信息时,也没有被告知不能使用“洁神”二字。收到传票前,也没有任何人联系她或者提醒她,店名侵权了。

    怕打官司,怕成为行业里的特殊存在,李女士达成了和解。直到这几天,被同行反复咨询处理情况,她才知道自己不是个例。

    达州宣汉一洗衣店收到的起诉状

    “洁神”商标1997年注册

    仅成都一家律所就接办30多起案件

    青岛洁神是什么企业?为什么起诉这么多干洗店?

    封面新闻记者试图从南充、达州等多份起诉书中寻找青岛洁神联系方式,但起诉状里只有被告联系电话,原告“青岛洁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联系方式。

    天眼查信息显示,青岛洁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6月18日成立,主要从事服装洗涤、宾馆酒店公共纺织品洗涤、医疗公共纺织品洗涤,洗涤软件开发,民用洗涤产品、工业洗涤产品、生物消毒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线上洗衣、智能衣柜洗衣服务及公共纺织品租赁洗涤共享服务。洁神集团旗下的20家成员企业中,并没有内江陈女士采购设备的上海洁神,也没有达州马先生、刘大姐采购设备的河北洁神。

    多位采访对象出具的民事起诉状显示:1997年8月,青岛市四方区洁神干洗中心注册“洁神”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衣服和皮革的修改、保护、洗涤服务。1999年6月青岛洁神洗涤有限公司受让“洁神”注册商标,商标经续展至今有效。

    阆中另一家洁神洗衣店店主王女士,和法院沟通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供了原告代理律师联系电话,“律师表示可以调解,但还是需要赔付2万元赔偿款。”

    根据王女士提供的信息,封面新闻记者电话采访了原告代理律师,成都某律师事务所的石慧(音)律师。石律师表示,目前仅她所在律所经办的涉及青岛洁神公司案的被告有30多家,分布在四川南充、达州、内江和雅安等地。赔偿要求,包括赔偿金额,都是商标权利人评估提出。被告也可以依法辩护,最后结果由法院裁定。

    12月将相继开庭

    律师:是否需要赔偿,尚需明确

    根据采访对象出具的传票,南充阆中侯大姐一案,将于12月17日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达州宣汉马先生等5起案件,将于12月13日在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内江陈女士一案将于12月15日在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封面新闻会持续关注后续进展。

    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刑辩部主任胡延美表示,根据《商标法》五十八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被告在商铺名称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是否需要赔偿,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是否存在“误导公众”;2、是否属于“混淆”行为?而判断两者的关键在于,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一定的“影响”,能否诱发误导、混淆的动机,产生误导、混淆的效果。

    胡延美律师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如果注册商标仅仅只是注册过,在社会上没有任何影响力,不被商家和消费者所知晓,商家缺乏进行误导混淆的动机,客观上也达不到误导、混淆的目的,那么,停用即可,无需赔偿!”

    近期,“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商标侵权热点事件备受关注。“胡辣汤”、“肉夹馍”两商标权利人已暂停维权并向公众致歉。青岛洁神起诉四川多家干洗店将走向何方?封面新闻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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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风本田广告陷“抄袭门”,当事女生称人生被偷走了,经历维权困境


    “全村人都不认识她,她说自己在村里生活了五年,作为品牌方,你们选择这样的广告不合适吧?”看完视频后的宁远,一帧帧地把视频截图发上了微博。文末,宁远“艾特”了广告发布方东风本田。

    4月13日,东风本田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该广告视频及文案。图片来源:东风本田微信公众号


    文丨新京报记者 周思雅

    编辑丨陈晓舒

    校对丨李立军

    ?本文6279字 阅读12分钟

    伴着咕嘟冒出的气泡,一块白布半沉入染缸。经过浸泡、发酵、晾干等工序,白布会染上清澈的蓝。若入缸前在白布上扎出一个绳结,或是包入一块石头,则会留下白色的图案。

    这是一种叫做“草木染”的技术。十一年前,宁远辞去电视台主持人职务,创业做服装;七年前,她去往成都市蒲江县明月村,在一片荒地上搭起一座公共空间。在其中,她沉迷于草木染工作。

    宁远喜欢草木染的独特性:草木染对温度、空气、时间都有讲究,任意条件微变,染出的颜色便会有相应的变化。因此,这世上没有两件一模一样的草木染作品。

    她一度认为,自己人生变得如草木染一般独一无二、不可复制。

    直到今年五月,她偶然看到一条本田汽车的广告视频。视频中的陌生女子坐在她亲手设计搭建的房子里,对着镜头自述着生活、创业与草木染的故事——那些故事与宁远的人生几乎一致。

    宁远觉得,自己的人生被“偷走”了。

    事发至今,她还置顶着那条《请把我的人生还给我》的微博。6月17日,宁远称,将在下周向法院递交起诉书。

    六分钟视频

    宁远努力想让生活恢复原样,但似乎是徒劳的,她连着失眠了好几天。回想起事发那天,是女儿的一场重要的橄榄球比赛,宁远提前两天就带着她从成都飞往广州。

    早上8点左右,她们准备出发前往球场。手机里突然收到了一条信息,那是一条发布于一个月前——4月13日,时长为六分十二秒的广告视频,发布者是一个叫“汽湃”的视频号。

    视频中,一辆黑色东风本田汽车在公路上行驶,穿过茶田、竹林、马尾松林,以及散落两旁的白色建筑群,抵达了一个叫做明月村的地方。

    随即,妆容精致的女主角对着镜头讲述:自己五年前第一次来到明月村,就被这里优越的自然环境和独特的人文风情所吸引,因为本身就是做衣服的,而草木染也是自己一直在坚持的风格,想要把这门传统技艺传承下去,所以最后决定在当地创办一家草木染工作室。画面右下角写着她的身份:“文淇,柒染主理人,草木染非物质传承人,东风本田UR-V车主”。

    视频中,文淇讲述:“我记得工作室最早筹备的时候,我经常会跟设计师聊方案到很晚,大到整体的风格、布局,小到一面墙上有多少块砖,我都有明确的想法和要求,它能治愈我的强迫症。”

    “生气,荒唐,可笑”,这是宁远看完视频的第一反应,“为什么她坐在我们搭建的空间里面,说这是他们家,经历也跟我是一样的?”

    视频中,女主角大部分镜头都是在“明月远家”空间拍摄的。这个位于成都市蒲江县明月村的“明月远家”是宁远花了五六年时间搭建起来的美学空间,占地13.5亩,四千多平方米的空间集合了民宿、剧场、书店、染房等功能,去年9月份才正式开业。

    同村的草木染手艺人罗丹刚看到视频时,以为村子里又来了一位新的草木染手艺人。越往后看,罗丹越感到困惑:这不是远家的空间和宁远的经历吗?

    远家的草木染师傅高阿敏回忆,三月份,视频中的女主角和随行的两位男性一起报名了自己的草木染课程。

    高阿敏记得,在课程进入染色的手工环节时,其中一位男性开始拿起相机拍摄视频,她提醒对方,视频不可以商用后,对方应允下来,“说只是自己拍照玩一下、记录一下。”但在随后一个小时的课程里,拍摄行为持续进行。

    《我和明月村的故事:是UR-V的陪伴,让热爱不负期待》广告视频截图。图片来源:网络截图

    七年生活


    2015年前后,在成都生活的宁远,因一次偶然机会,路过距离成都六十公里的明月村。村子里的一位陌生阿姨,热情地招呼她吃橘子。


    阿姨的院子里摆着一个精致的木质脸盆架,时间久了,木头的本色已经褪成了黑灰色。脸盆架上还安了一面小镜子。宁远看中了这个脸盆架,觉得和自己的工作室的风格很搭,她询问能否买下它。但陌生阿姨二话不说,扛起脸盆架就放到宁远的车后备厢里,说送给她。


    后来,宁远得知,这是阿姨的嫁妆,陪着她来明月村已有近半个世纪。


    也是这件小事,让宁远对明月村“动心”,在她看来,这个以种植茶叶、竹子为主的小村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感情都很纯粹。


    当听说这位阿姨与老伴要到当地政府建造的新区居住,原先的老房子不通水电,不适合继续居住,若是没人打理,便会被拆除变为田地。但老两口舍不得老房子——宁远决定:租下老房子,到明月村发展。


    在农村,除了既有的土地,要想扎根下来,一切都是从零开始。


    一个做服装品牌的人能在村庄里做什么?宁远想起过去在日本的染坊体验过一种手艺,叫草木染:以各种植物为染料给纺织品上色。


    宁远的服装品牌一直使用的是天然面料,但在染色上,却没尝试过天然染色。这个手艺似乎可以把服装和农村联结起来——乡村大片的土壤恰好适合种植各种植物染原料。


    大半年时间里,宁远先是去云南、贵州、日本等地学习了草木染的技术,在村里把原有的民房改造成染坊。当地人一听说要在村里染布,以为是化学的染料,害怕影响环境,宁远又去和当地政府沟通,得到了环境的许可证明,在村子里租下了三亩地,把板蓝根等植物引进村子里种植。


    从最初只有宁远一人,逐渐成立了有几十人的草木染工作室。染坊眼见着步入了正轨,恰逢明月村在2013年雅安地震后进行灾后重建,村里批了一块国有建设土地,宁远又在村子里买下了一块13.5亩的商业用地,准备打造一个连接城市和农村的公共空间,将音乐会、话剧、书展等城市生活方式引进村子。

    明月远家的草木染染坊。受访者供图

    像广告视频里说的,“大到整体的风格、布局,小到一面墙上有多少块砖”,宁远都有明确的想法和要求。起初,宁远设想,人们可以在公共空间中看展、看剧、听音乐会。而后她意识到,这样的空间难以维持长期运营,便又把其中几栋建好的楼房拆了,改建成民宿。


    民宿建好后,搭建餐厅时,在设计上,宁远原想以窗代墙,以保证采光更佳,人坐在窗边,背靠院内树木,能够与自然亲近。餐厅完工后,她又觉得,建筑应该迂回曲折,“不能一眼望到底”,于是又把原有的架构拆除,重新砌起一面墙,在墙上开出一扇窗。她最在意的场所是书房,买了整排的书柜倚墙放置,又自己画图纸定做了一张长桌。


    对宁远而言,最困难的不是空间的设计和搭建,而是一些“消磨人意志的小事儿”。有时候,宁远焦头烂额地逛遍整个纽扣市场,只是为了找一颗最适合衣服的扣子。“每天面对的是很多小困难,这些小困难没有把你打倒,你就赢了。”


    空间的落成花了五年时间。她起名为“明月远家”——和她一起合伙创业的,都是从小一起在大凉山长大的伙伴,兜兜转转一大圈,儿时的伙伴又重新聚到了明月村,组成了一个大家庭。


    2021年中秋,“远家”正式投入运营。开业当天,这里举办了一场市集,来自全国各地的上百家服装品牌在院子里的草坪上摆摊。傍晚乐队演出后,宁远在草坪上分享自己的经历。她看着自己的过去,落了泪。“有一种我们终于开始了的感觉,觉得很不容易。”

    2021年9月,宁远的明月远家在明月村正式开业。受访者供图

    游客闯入明月村

    在明月村生活久了,宁远逐渐熟悉了这里的一切。


    村子里的温度比城市里要低上两三摄氏度,宁远习惯早上七点半起床,窗帘一拉开,外头就是一片松林,再往远处看,则是西岭雪山的白色山头。


    傍晚7点左右,路旁的灯就亮起来了,天光还没全消失,她会沿着松林茶田弯弯曲曲的绿道散步,绕着村子逛上大半圈。


    晚上,除了零星的路灯,村子里一片漆黑,也很安静,几乎听不到声音。但再一仔细听,虫子的鸣叫声渐渐响了起来,整整叫了一夜,清晨又换作鸟来叫。

    宁远(左一)在明月村的远家空间前留影。受访者供图

    这些年和远家一起发展起来的,还有明月村。


    明月村村支书吴俊江说,早年,明月村是一个贫困村,2009年,村里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4000多元。起初,村里头,除了小卖部,没有其他经营业态,村民都以务农为主。道路虽然翻新成水泥路,但并不宽,只能满足最基础的生活和生产,和一个普通乡村并无两样。


    改变是在2015年后发生的。


    吴俊江说,2013年雅安地震后,明月村受到波及较大,灾后重建时,国土资源局划给了明月村187亩的国有建设用地。2015年起,明月村开始乡村建设,计划打造一个文创园区,村民陆续把自家房屋改造成农家乐,陶艺、设计、民宿、建筑师等文创人慢慢入驻村子。如今村里已建起17个文创院落,带来的收入能占村子收入的30%到40%。


    罗丹就是最先返乡创业的村民之一,也是明月村变化的见证者。2017年前后,罗丹正在杭州做服装设计,听闻村里支持大学生返乡创业,有一万块的补助,政府还会帮忙搭建基础设施。罗丹辞去杭州的工作,回到明月村创业。


    刚回明月村时,罗丹在远家的染坊里以工换学,学了大半年草木染。一年后,他在村子里租到一处适合做染坊的房子,开起了自己的第一家草木染工坊。


    如今,村子里有四五家草木染工作室,草木染也逐渐成为村子的一个特色。“现在,但凡在成都片区提到明月村,大家都知道,那里可以染布,可以做陶艺。”


    从高处看明月村,隔几里地是一片茶田,而后是竹林、生态种植园,现代风格的建筑星星点点散落其间。其中的建筑有些是旧房改造,在泥房的基础上铺上了木地板,里外翻了个新。其余的多是白墙、落地窗的通透建筑。


    改变之下,村里也涌入了越来越多的外乡人。明月村旅游合作社职业经理人双丽说,这些年,有的游客开车从附近城市来明月村,有人特地坐高铁到成都,再辗转来到明月村。有来参观乡村建设的,也有来体验手工艺的,或是采茶,或是制陶,或是染布,顺便再住上几晚。村里包括远家在内的空间,大部分区域是对外开放的。


    来明月村的游客多了,关于明月村的照片视频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类社交平台上。有记录成都周边一日游的,有打卡乡村咖啡馆的,有拍摄民宿内部设计的,还有特意来听当地举办的音乐会,随手拍上几段视频。双丽说有人在村里拿起手机或是相机拍照摄像,村民们早就习以为常。

    顾客在明月远家的染坊体验草木染。受访者供图

    未完待续的争议

    5月22日,眼看着女儿的橄榄球赛就要开始了,宁远放弃陪同女儿,留在房间里,写下了《请把我的人生还给我》一文,并发表在自己的微博和公众号。


    像是建房子一样,墙是用砖一块块砌成的,宁远觉得,自己的生活也是这么一步步搭建起来的,中间经历过推翻又重建,也经历过修补和缝合,而自己花了五六年时间搭建起来的生活,好似突然间“被偷走了”。


    “全村人都不认识她,她说自己在村里生活了五年,作为品牌方,你们选择这样的广告不合适吧?”看完视频后的宁远,一帧帧地把视频截图发上了微博。文末,宁远“艾特”了广告发布方东风本田。


    很快,阅读公众号文章的人数上升到了十万加。宁远的微博私信里,消息开始成堆涌来。有人质疑,拍摄组是怎么进入远家的空间拍摄的?宁远回应称,明月远家占地13.5亩,是一个综合空间,平常都会有人来消费,一般的私人拍摄都不会干涉,商业拍摄是需要沟通报备的。


    当天晚上,成都汽湃智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钟昆找到了宁远。宁远说,在微信里,对方发来了道歉信,想让她看看后再发到他们的官方微博上。道歉信上,他们为没有提前告知商业拍摄目的行为道歉,并称“所拍摄内容与宁远女士经历雷同。”


    宁远不接受“经历雷同”这个说法。在她看来,拍摄场地是在自己家的空间里,视频女主角说的经历都和自己一样。但对方坚称,剧本是公司自己写的,人生经历难免相同。

    5月23日,广告制作方汽湃公司在其微博平台发布道歉信。受访者供图


    在一份宁远与该公司总经理钟昆的聊天记录截图上,钟昆称,事件发生当天,网络上有很多人攻击视频中的女主,而视频中的女主“文淇”实际是该公司的行政人员,因为公司的错误让她承受了很大压力。


    6月6日,成都汽湃智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广告风波事件发生后的这些天,公司的经营活动还在照常进行,而出镜该视频的工作人员“近期状态很不好”,一直在家休息。


    这位工作人员说,因为公司规模很小,创意团队也只有几个人,包括行政在内的人员都会参与到视频的拍摄。而针对这个事件,公司已经在走法律程序解决。


    新京报记者多次联系成都汽湃智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钟昆,对方并不予回应。


    一位广告界业内人士陈琦(化名)说,在广告公司,一段广告的制作通常会经过三个阶段的审核:创意部、客户部以及甲方。


    “一个广告方案在定型前,常常会经过几次甚至几十次的修改和审核。”但在内容方案的审核中,通常是针对内容本身的修改,很少有公司会对广告内容是否为原创进行审核,“原创在业界被看作是一个最基本的准则,少数公司可能会由法务部对版权问题进行审核,大部分公司不存在独立的版权审核过程。”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就此次事件而言,倘若相关广告“借鉴”了有关当事人经历的作品内容,比如文字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等,则可能构成侵犯。


    孟博表示,与前阵引发热议的另一汽车品牌所涉广告事件不同,此次事件的争议内容涉及当事人的人生经历,而《著作权法》没有明确把经历纳入其保护范围,在这类事件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维权困境。


    宁远维权的第二天,包括东风本田、汽湃在内的多个社交平台账号撤下了该广告视频并删除了相关推文,成都汽湃智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则在其微博平台上发布了“道歉信”称,公司在拍摄前后并未告知宁远及其团队商业拍摄目的(本田UR-V汽车车主短片),而且所拍摄内容与宁远女士经历雷同,对宁远女士及其团队构成了感情伤害和不利影响。


    记者就此事联系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对方并未回应。


    关于广告的讨论,在明月村里也持续了一周。双丽说,村子里头的人,不论是新村民还是老村民,看到这个广告,都觉得是在讲述宁远的故事。“在明月村,不可能出现第二个人有这样的经历。”在双丽看来,虽然事件的发生地在乡村,但是涉及侵权的行为无处不在。


    “他们普遍觉得这是很难接受的一件事——别人坐在自己一手打造的空间里,讲述着自己的故事,而自己却并不知情,就好像失去了一种自主权,失去了对自我生活的掌控感。”宁远的代理律师张颖说,在这样的事件中,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来保护著作者的权利。


    5月26日,广告风波发生后的第四天,宁远回到了明月村。


    这天,远家接了场活动,其中活动的一部分内容,是一个记录远家创立经历的视频。从一个破旧的老房子,到后来逐渐搭建起的楼房、草坪,宁远望着视频落了泪。


    “觉得自己在这做了这么多年的事,恍惚间会觉得,这难道不是我做的吗?我们这样一群人扎扎实实地做了这些年,突然就这样被人抄走了吗?”


    事件发生后,蹦入宁远脑海里的第一件事,是在2008年汶川地震刚发生时,自己在余震中的新闻大厦里头播报新闻。她已经很疲惫,在播报到地震伤亡人数时,坐在主持椅上的宁远没忍住情绪失控,在直播镜头前哽咽落泪。


    与这段经历相比,眼下发生的事情几乎不值一提,对自己的人生也算不上“冲击”。


    尽管如此,宁远还是连着失眠了好几天。“这些天好像就这么一件事儿,我很讨厌这种状态。它确实占用了我的大部分精力。”


    发布维权文章后的第三天,除了置顶了《请把我的人生还给我》那条微博外,宁远的朋友圈和微博没再提及广告事件的内容。


    6月初,宁远分享了一张明月村下雨后的风景照。照片里,明月远家的白色建筑在一片深绿的田野间静静矗立,她配上文字,“落雨后的村里,干净得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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