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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律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大s汪小菲身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3 02: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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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媒:大S汪小菲协议离婚 近10亿元财产待分配
  • 婚内财产17 依台湾法律规定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财产
  • 北京延庆律师事务所:涉外离婚境外财产怎么分割
  • 台媒:大S汪小菲协议离婚 近10亿元财产待分配

    22日,汪小菲、大S发布离婚声明。

    11月22日,据台媒报道,大S已在11月初正式向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递状诉请与汪小菲离婚,十年婚姻走到尽头。双方针对大S名下6亿余元豪宅,及汪小菲“S hotel”3.5亿元资产等财产分配,以及子女日后相处模式等进行调解,在法官主持下已有共识,近日即会对外宣布离婚调解结果。

    据台媒报道,大S妈妈透露两人闹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夫妻长期分隔两地沟通不良,更有知情人表示汪小菲在社交平台经常发表一些让大S困扰的言论,今年6月的争议性言论是大S申请离婚的导火索。

    汪小菲与大S婚后幸福美满,经常上节目秀恩爱,2018年汪小菲与大S曾上节目《幸福三重奏》,这节目是以一种全新的视角近距离观察明星夫妻的婚后生活,借此引起观众在恋爱观和婚姻观上的共鸣,能上这节目的都是知名模范夫妻,同与汪小菲及大S同一季上节目的还有江宏杰和福原爱,如今这两对都已分道扬镳,只剩陈建斌和蒋勤勤婚姻仍美满。

    婚内财产17 依台湾法律规定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财产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请:

    1.确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名下位于湖里区××路××号××单元的不动产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共同财产;

    2.确认被上诉人名下位于湖里区××路××号××单元的不动产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共同财产;

    3.确认被上诉人名下位于湖里区××路××号××层××号车位的不动产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共同财产;

    4.确认被上述人名下位于湖里区××路××号××层××号车位的不动产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共同财产;

    5.确认被上诉人名下位于湖里区××路××号××层××号车位的不动产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共同财产;

    6.判令被上诉人获得台湾地区法院关于夫妻剩余财产分配权的有效判决前,不得单独处分上述涉案房屋。

    法院查明:

    上诉人和被上述人系夫妻关系,均系台湾地区居民,双方于1985年10月28日在台湾地区办理结婚登记。位于湖里区××路××号××单元房××号××单元房××号××层××号××号××层××号××号××层××号车位均系被上述人购买,并于2019年登记在其名下。2020年10月15日,双方经台湾地区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调解室调解争议,并达成调解意见:同意自2020年10月15日起改为夫妻分别财产制。

    本案庭审过程中,上述人对被上述人提交的台湾地区民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规定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其中,亲属编第一章第四节夫妻财产制第一款通则第1005条规定:夫妻未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以法定财产制,为其夫妻财产制。第二款法定财产制第1017条①规定:夫或妻之财产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证明为婚前或婚后财产者,推定为婚后财产;不能证明为夫或妻所有之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第1018条规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其财产。第1030条之一规定:①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下列财产不在此限:一、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二、抚慰金。第1030条之二规定:①夫或妻一方以妻婚后财产清偿其婚前所负债务,或以其婚前财产清偿婚姻关系存续中所附债务,除已补偿者外,於法定财产制消灭时,应分别纳入现存之婚后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计算。②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条第一项但书之财产清偿婚姻关系存续中其所负债务者,适用前项之规定。第1030-4条规定:①夫妻现存之婚后财产,其价值计算以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为准。但夫妻因判决而离婚者,以起诉时为准。②以前条应追加计算之婚后财产,其价值计算以处分时为准。第三款约定财产制第三目分别财产制第1044条规定:分别财产,夫妻各保有其财产之所有权,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

    【争议焦点】

    被上诉人名下财产是否应当认定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院二审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根据双方争议焦点及诉辩意见,本院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冲突规范的适用问题。

    本案为夫妻财产关系纠纷,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台湾地区居民,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均未举证有协议选择共同使用的法律,亦未举证双方除台湾地区外有其他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故,一审法院参照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台湾地区法律为本案准据法,并无不当。

    二、关于案涉不动产权属认定问题。

    (一)台湾地区法律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在2020年10月15日之前,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并未约定夫妻财产制。根据台湾地区民法第1005条“夫妻未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以法定财产制,为其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在2020年10月15日之前,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应适用法定财产制。

    (二)案涉不动产的权属问题。案涉不动产均取得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于2019年登记在被上诉人个人名下。根据台湾地区民法第1017条第1款“夫或妻之财产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由夫妻各自所有”及第1018条“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其财产”的规定,案涉不动产为被上诉人个人所有的婚后财产。一审法院认定,根据法定财产制案涉不动产属于被上诉人个人所有是正确的。

    (三)对于上诉人提及的因其享有案涉不动产的“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不能简单认定案涉不动产属于陈被上诉人单独所有的上诉主张。自2020年10月15日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协商一致改为夫妻分别财产制,致使双方之前的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根据台湾地区民法第1030-1条规定,“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本案并非因双方剩余财产差额分配引发的给付之诉,而是上诉人请求确认案涉不动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确认之诉。因此,该项请求权与案涉不动产的权属认定无关,本案不应适用台湾地区民法第1030-1条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确认案涉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要求判令被上诉人在获得台湾地区法院关于夫妻剩余财产分配权的有效判决前,不得单独处分上述涉案房屋的上诉请求超出一审判决的请求范围,本审不予审查,其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也不影响本案二审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审理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北京延庆律师事务所:涉外离婚境外财产怎么分割

    涉外婚姻离婚的,境外的财产按财产所地国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进行分割,我国境内法律无权管辖涉及境外的财产,如果是境内的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起诉。关于涉外离婚境外财产怎么分割的问题,下面由宸轩律师为你详细解答。

    一、涉外离婚境外财产怎么分割

    1、涉外婚姻离婚的,境外的财产按财产所地国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进行分割,我国境内法律无权管辖涉及境外的财产。

    2、如果是境内的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起诉。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二、涉外婚姻协议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国内一方,应携带: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外婚姻离婚的,境外的财产按财产所地国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进行分割,我国境内法律无权管辖涉及境外的财产,如果是境内的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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