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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骗逃的离婚什么法律责任吗,家暴离家出走犯法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2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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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薇娅偷逃税款被罚13.41亿,会被刑事处罚判刑吗?
  • 女子为逃家暴离家出走后重婚需承担刑责,合理吗?
  • 两名贵州女子因“逃离家暴”而“重婚”,为何承担刑责?
  • 薇娅偷逃税款被罚13.41亿,会被刑事处罚判刑吗?


    昨日一则薇娅因偷逃税款被罚13.41亿元人民币的新闻,火爆全网,并迅速转移了人们对于艺人王力宏离婚事件的关注度。

    事情起因是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的配合下,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开展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经查,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高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而在调查过程中,黄薇配合并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薇娅作为新经济时代最大的网红人物,自带流量,收获无数的粉丝、金钱与名誉,却知法犯法,公然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偷逃税款数额特别巨大,令人咂舌,其行为已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罚,那还会涉嫌刑事犯罪,会被判刑吗?


    我们开看看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1]

    其中最后一条说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且之前5年之内没有因逃税受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此,薇娅只要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完成税款及相关罚款的缴纳,也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话, 应该暂时是不会被刑事立案的。


    薇娅虽然不会被刑事立案, 但是薇娅这么多年积累起来的人气将不复存在。越是作为一个公众人物,诚信越发重要,那么多粉丝相信你、信赖你,通过你的推荐去购买产品,而你自己却干着偷税漏税的勾当,信誉何在?良知何在?自己精心构建的人设终于轰然崩塌,毁于一旦。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本份生活,才是王道!

    女子为逃家暴离家出走后重婚需承担刑责,合理吗?

    【以案说法】2022年的3月和5月,67岁的贵州女子杨某和47岁的潘某英因触犯重婚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拘役4个月。两位来自贵州农村的女性,都因为家暴逃离了上一段婚姻。但是,二人都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离家而走,在离家出走期间,潘某英与全某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杨某则与杜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对于此案,很多人认为两名女子是家暴的受害者,而作为受害者来说为了逃离家暴而构成重婚不应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其实我们应该将两个行为分开剖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一是杨某和潘某因为遭受家暴而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离家出走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三项法律规定可知,我国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家庭成员,当事人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可以协议离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而本案中杨某和潘某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并未与丈夫选择离婚,而是直接离家出走,由于杨某和潘某并不属于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以及无效的情形,此时在法律上,双方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

    二是在离家出走期间,潘某与全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杨某与杜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1041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几项法律规定可知,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杨某在未离婚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属于重婚,又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应认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规定可知,潘某在未离婚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重婚。

    因此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杨某和潘某予以法律制裁。

    重婚行为是对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挑战与侵犯,不论是否为家暴的受害者,都不能成为其重婚的理由,只要其行为确实构成了重婚罪,那就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不过如本案中当事人为了自我保护、逃离家暴离家出走构成重婚情形的属于主观恶性小,可以酌情轻罚。要注意的是,遭遇家暴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离婚,但生活中,因为许多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在遭遇家暴时不懂得如何取证,最终导致败诉。

    一定要记住!在遭遇家暴后,尽量找机会完成如下事项:1、在24小时之内报警;2、到医院去验伤;3、将被殴打的部位拍照或录视频保存备份。在准备诉讼时,能证明对方家暴的警方出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被殴打的照片/视频、电话录音、聊天记录、对方写过的忏悔保证书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两名贵州女子因“逃离家暴”而“重婚”,为何承担刑责?

    2022年的3月和5月,67岁的贵州女子杨某和47岁的潘某英因触犯重婚罪被贵州三穗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拘役4个月。


    两位来自贵州农村的女性,都因为家暴逃离了上一段婚姻。但是,二人都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离家而走。二十多年以后,她们因为重婚承担了刑责。

    两位女子的文化程度都很低,一个小学文化,一个半文盲。因为缺乏法律常识,而不知如何解决婚姻中的家暴。她们以为逃离可以让生活重启,却未曾预见20多年的平静生活之后,仍然需要为重婚罪“买单”。


    公诉机关曾提出对上述两位犯重婚罪的妇女实行缓刑,审判机关以适用缓刑具有再犯的危险为由,不予采纳此量刑。


    近日,上海市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张玉霞对红星新闻记者说:“为了避免重婚罪犯再犯而不予缓刑,可能不如进行法治教育、协助解除前一段婚姻法律关系来得有益。”


    遭遇家暴后,如何合法地摆脱一段满是伤痕的婚姻?除了“离家出走”而承担重婚的后果,杨某和潘某英这样的农村女性是否还有另一个更能摆脱困境的选择?


    被家暴

    离家20多年后,

    她们先后被丈夫发现“重婚”

    经办过杨某重婚案的检察官以及公布的裁判文书还原了杨、潘两位妇女曾经不幸的婚姻生活。


    1978年,小学文化、无业的贵州女子杨某与王某某登记结婚。“(杨某)生了三个小孩,所有的农活基本上都是她在干,丈夫喝酒,基本不管事。她背起小孩去栽秧、打谷,丈夫要么不去,要么去了以后就喝酒,在田间睡觉。回到家里,杨某的丈夫还会喝醉酒打她,有打有骂。”上述检察官对红星新闻说道。


    同在贵州,1996年,时年21岁的潘某英与三穗县滚马乡苗鸟村村民吴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潘某英也时常遭到丈夫吴某的家暴。


    最后,两个不同年龄的女子选择了同一种结束婚姻的方式——逃跑。杨某和潘某英,都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离家出逃了。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显示,潘某英2002年2月离家出走后,在镇远县遇到全某辉。全某辉在明知潘某英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而更早逃离的杨某于1996年在福建龙岩市务工,期间与杜某相识。杜某也知道杨某与丈夫王某某未解除婚姻关系,二人最终回到贵州省大方县一起生活,于1997年7月13日生育一女。2010年1月19日,杨某用名字、出生年份都修改过的假身份信息与杜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然而,¥重组家庭数年后,潘某英和杨某都被第一任丈夫发现了行迹。


    2016年春节,吴某得知了潘某英的去向,后于2020年报案。公安机关当时立案侦查,传唤了潘某英以及全某辉到案。对于重婚问题,两人供认不讳。


    关于杨某,检察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是与王某某住得较近的姐姐在和杨某联系后,便将其近况告诉给了王某某的小儿子。“小儿子回家后把事情讲给了父亲(王某某),父亲就去报了案。”检察官说道。


    重婚罪

    公诉机关曾建议缓刑

    法官:家暴的问题可以通过离婚解决

    此前,公诉机关曾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对被告人潘某英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其中,在对潘某英的重婚判决书里写道,潘某英经办案机关联系其亲友,在亲友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全某辉在经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二被告人的行为系自首,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

    ↑判决书截图

    “毫无争议,几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要件,他们都触犯了重婚罪。”涉及上述两起案件的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对红星新闻记者说。


    他表示,正如判决书上所显示的,为了规避适用缓刑带来的再犯风险,他没有采纳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


    “家暴字样是在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中出现的,这不能代表法院的意见。认定家暴对于离婚案件来说很重要,但对于我们(这起)刑事案件来说,家暴是一个情节,而非重点。”上述法官说道。


    他还表示,无论家暴与否、家暴到什么程度,都不能成为重婚的理由。因为“家暴的问题是可以通过离婚的程序解决的。”


    最终,杨、潘二人因触犯重婚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拘役4个月。二人未提起上诉,已服刑。

    ↑判决书截图

    困惑

    因证据不足等,家暴离婚诉讼难

    律师:应有性别意识地看待离婚中的家暴

    出现在刑事判决书上检方指控的“家暴”二字,能在司法过程中得到认定,其实并不容易。


    上海市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张玉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她看来,家暴诉讼离婚难的困境主要是在证据问题上。


    “遭遇家暴的当事人往往在对方一认错、一下跪之后就进行原谅,所以手里基本没有保留任何证据。”张玉霞说道。


    她表示,家暴举证困难这一点并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虽然对家暴的审核存在不够人性化的情况,但如果盲目认可当事人的证词,也可能会伤及无辜。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是依托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发起成立的偏公益性质的律所,曾于2021年发布《“看不见”“听不到”的家庭暴力 2017-2020年千份涉家庭暴力离婚判决书分析》。


    该《分析》显示,家庭暴力举证情况不乐观、证据有效性不足,而孤证难以认证,存在“看不到”的问题;家庭暴力认定比例极低,有时认定殴打也不认定家庭暴力,存在“听不到”的问题;法官出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立场,持谨慎态度,认定家暴行为的同时,认为存在“和好”的可能,不予离婚,存在“离不掉”的问题。


    数据显示,在其选中的1073个案件中,被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有6%;14%的案件是家庭暴力证据不足;3%的案件中,法庭将原告所提及的家庭暴力认定为互殴;而法庭承认了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殴打,但没有认定家暴的占6%。


    值得注意的是,在71%的案件里,法官对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情况并没有做任何回应,或只是提到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对于原告来说,法庭对其所提出的家庭暴力作出如此反馈,相当于变相驳回或否认了家庭暴力。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晓莹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要有性别意识地看待这个问题,(重婚罪犯)因家暴离开原本的婚姻,又因生活所迫、所需和不懂法等综合原因涉嫌重婚罪,量刑应考虑这些情况。”


    长期关注女性权益的于丽颖律师则表示,“两位当事女性文化程度低,还曾是家暴受害者。很有可能是无法从已有的婚姻关系中解脱出来。也可能是因为没有途径,也可能不知道通过什么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


    延伸

    被判重婚罪后,她们会有另一条路吗?

    经办过杨某重婚案的检察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法院不予采纳缓刑的建议之后,其所在科室曾考虑过抗诉,并为此展开讨论。


    “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立即执行,可以马上制止重婚罪犯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犯罪行为,但如果不帮助消除这种违法行为或者状态,4个月、6个月之后,她们出来还是可能会出现共同居住的情况。”律师张玉霞说道。


    而上述法官则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在服刑期间,重婚罪犯也会接受教育,这些教育会降低服刑结束后再犯的可能。


    在杨某和潘某英的重婚案中,两人均没有委托代理律师。


    多位律师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如果能拥有一个代理律师,会对杨某、潘某英更有益。


    “如果被告人没有律师辩护,自身辩护能力又很弱,可能会对案件的判决造成不良影响。最好还是有当地妇女组织或者有性别意识的律师介入,帮助受害人解决家暴问题。”律师董晓莹说道。


    上述法官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潘、杨二人的案子因为不涉及未成年人、聋哑人或者死刑判决的情况,不属于必须配备律师的情形,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委托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盲聋哑等残疾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张玉霞律师、董晓莹律师也表示,在潘、杨二人的案件中,没有代理律师也是合理的。


    但与此同时,董晓莹提出,新的法律援助法第二十条增加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于丽颖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近年该规定已在推广,让律师介入这两起重婚案也是有道理的。


    上述检察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杨某曾有过一个代理人,但是到法院开庭时,因缺少委托代理手续,该代理人出不了庭。


    “(杨某)民事起诉离婚,民事诉讼找了代理,但刑事却没有。当时我们认为他有代理人,所以我们也就没有联系妇联和法律援助。”检察官说道。


    据知情人士透露,杨某已正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王某某离婚。他表示:“以我掌握的一般法律规律判断,这种感情完全破裂的,只要起诉,法院就要判处解除婚姻关系的。”


    张玉霞认为,为了避免重婚罪犯们再犯而不予缓刑,可能不如进行法治教育、协助解除前一段婚姻法律关系来得有益。


    “或许有更好的方式。”张玉霞有些感慨。


    因为“重婚罪”正在服刑的杨某、潘某英等到重获自由时,能真正重获新生吗?

    (以上观点仅代表律师个人意见,与本公号立场无关。)


    来源:红星新闻、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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