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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19: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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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法条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PART 01法条梳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PART 02实务要点

    1. 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条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其中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如夫妻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第1款前4项明确列举四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5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关于第4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外情形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 第1063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分四种:(1)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此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上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情形。此为兜底的概括性条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但需注意,前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本条均有兜底性概括条款,但在适用上要有主次先后之分。

    由于我国是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因此,对于本条第5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本条前4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时,应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

    3. 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关于本条,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约定的条件和形式。缔约时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以口头形式进行约定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也应予认可。

    (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本条规定对作出财产制契约的时间未作限制,实际上是采纳自由主义立法例,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

    (3)约定的范围。本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据该规定,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4)约定的具体内容。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

    (5)约定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即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需在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登记,《日本民法典》规定需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相对人知道的,才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条第3款所谓的相对人“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内容。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才知道的,不属本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的情形。另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本条第3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 第1066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于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本条规定两种情形如下:

    (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需注意,若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仍将处分所得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属此类。以上情形,不仅要认定行为的成立要件,还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严重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何为“重大疾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参考相关文件列举的重大疾病,根据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认为,需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5. 第1087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依据本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

    (1)协议分割。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作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双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

    (2)判决分割。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本条,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为补充原则。

    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民法典增加的内容,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此外,因我国婚俗习惯多是女方落户到男方处,承包土地也多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担,为保护女方承包经营权,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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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法律问题100问(三)

    我将实务中遇到的常见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做总结归纳,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普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更多的人。


    问:协议离婚的时候约定孩子抚养权归男方,但是孩子一直跟我一起生活,男方也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已经三四年了,我想起诉男方支付这几年的抚养费,可以吗?


    答:这样的情况很难要到抚养费,除非男方愿意和你协商。你应该早一点要求变更抚养权,抚养权变更给你之后的抚养费是可以要求男方支付的。



    问:我弟弟拿着我的信用卡刷了很多钱,陆陆续续加起来有十几万,被我老公知道了,要求我弟弟还钱,他的要求有道理吗?


    答:你的信用卡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弟弟刷你的信用卡,如果你老公是知情的,也没有反对,可以认为是你们夫妻对弟弟的赠与,但是老公是不知情的,而且要求返还,是应当返还的,你老公有可能认为你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还是要让弟弟尽快还款。



    问:离婚时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我都想要,当时离婚协议约定不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现在离婚快一年了,没想到我自己抚养两个孩子的负担挺重的,我可以向前夫要抚养费吗?


    答:如果前夫愿意支付是没问题的,如果不愿意支付,你的情况向法院起诉很难要到抚养费,除非你的身体和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无力负担两个孩子。



    问:我和男朋友恋爱期间,我向陆续向银行贷款八九万元给他花,当时感情很好,我还发微信跟他说不用还,现在分手了,我想以“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理由起诉他返还这笔钱,可以吗?


    答:“不是真实意思表示”需要有证据来证明,而不是空口说说法院就会支持,这笔款金额不是很大,如果对方拿出你们的聊天记录证明你曾表示过不用还了,又证明了这些款部分或全部用于恋爱期间的花销等,那么这笔款很难要回来。



    问:我和老公通过法院诉讼离婚了,法院出具了调解书,我还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吗?


    答: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就是离婚证,不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事实上民政局也不给办理,如果觉得调解书或判决书上涉及一些隐私信息,可以要求法院出具《离婚证明书》,现在很多法院都愿意出具。



    问: 我弟弟和弟妹为了购买二套房“假离婚”,离婚时约定房子、孩子都归女方,我弟弟等于净身出户,离婚后,由于各种原因第二套房屋没有购买成功,现在女方不愿意复婚,而且说房子孩子都是她的,我弟弟可以起诉恢复婚姻关系吗?


    答:不可以。只要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在法律上就是真离婚,想要恢复婚姻关系,需要两个人再去登记结婚。如果有证据证明是为了购买二套房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分割不是真实意思,那么房产可以重新分割,但是婚姻关系无法恢复。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只要女方没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也很难变更。



    问:我最近发现了我老公出轨,并且搜集了一些证据,我想让他净身出户,可以吗?


    答:首先,民法典对于婚姻中的过错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其他重大过错”,但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规定“其他重大过错”都包含什么?而且民法典并未规定有过错就一定让对方净身出户,甚至没有规定可以少分财产。实务中,有些判例认为严重出轨行为也是过错,有给出轨方少分财产的判例,具体比例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了。



    问:协议离婚时,我每个月工资比较高,所以约定了较高的抚养费,离婚后不久由于疫情等原因,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我被裁员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创业也失败了,由于拖欠了一年多的抚养费,现在被前妻起诉了,我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吗?


    答:很难。除非你的身体和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重病、残疾等,或者犯罪入狱,暂时的失业并不代表着永远失业,只要还有劳动能力,还是要按照之前的抚养费来支付,建议和前妻协商解决。



    问:分居满两年是不是就自动离婚了?


    答:法律从来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离婚只有两种方式:民政局协议离婚、通过法院诉讼离婚(调解或判决)。民法典规定感情破裂的标准有一条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而且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并非分居满二年就是感情破裂。


    问:我和女朋友没有结婚,恋爱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写了我们两个人的名字,首付款我出了80%,她出了20%,贷款都是我来还,现在分手了,这套房子如何分割呢?

    答:根据你们对房子的出资比例分割,谁出的钱多谁就分得多,如果你要房子,就给她相应的补偿款,反之一样,如果你们双方都不要房子,可以将房子出卖再按照出资比例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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