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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的出轨法律怎么处理离婚,老公婚内出轨提出离婚,老婆怎么办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17: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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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公婚内出轨提出离婚,老婆怎么办
  • 老公出轨,可以让他净身出户吗?
  • 丈夫婚内出轨离婚财产咋分?
  • 老公婚内出轨提出离婚,老婆怎么办

    老公有小三提出离婚,当事人应该选择同意离婚。

    没有了爱情、感情的婚姻是不幸福的,当老公出轨后,你会觉得他很脏,看着都会觉得恶心;还会觉得以前的自己是个傻子。遇见这种事情对女方的打击挺大的,严重的可能产生抑郁,建议及时就医进行心理疏导。

    有的人可能在想了,他要离婚我就不同意,就拖着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男方提出离婚时,女方不同意,男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既然男方已经婚内出轨了,选择离婚可能是彼此最好的选择。

    既然在感情上被背叛了,那么我们就应该寻求更多对自己有用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出轨的老公给予财产上的补偿。

    夫妻关系中,其中一方有了外遇,感情就很难再继续经营下去,趁早放手是最好的选择;放手时通过法律积极维护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最重要的。

    老公出轨,可以让他净身出户吗?

    这是丘水伊律师法律故事会第 18 原创文章

    作者 l丘水伊 严雅雯 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联系作者授权


    01 故事背景


    老王的妻子小美发现老王出轨后,非常愤怒,小美决定要与老王离婚,于是小美问丘律师:老公出轨,可以让他净身出户吗?


    02 丘律师解答


    若老王不同意离婚,仅以老王出轨作为理由起诉离婚,并不一定能够判决离婚。

    另一方面,即使判决离婚,也不能够因为“出轨”就要求老王净身出户。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决离婚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

    3、遗弃家庭成员

    4、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5、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显然,“出轨”并不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不属于上面的5种情形。

    在小美看来,老王出轨的行为已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了。但是在法律实务中,一般都会判决不准离婚,而只有在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才应当准予离婚。否则法院通常会给予当事人感情修复的机会。

    所以小美想要离婚,并没有那么容易。

    二、能让老王“净身出户”吗

    并不能!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老王出轨,是否构成有重大过错呢?需要看出轨程度来分析。

    例如配偶婚内与他人生育有私生子,长期与第三者通奸、姘居,一夜情导致艾滋病又传染给配偶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有重大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也就是小美,有权向出轨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要求多分财产。

    综上,老公出轨,并不一定能够判决离婚,若判决离婚,可以要求多分财产以及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并不能让老公净身出户。

    因此丘律师建议小美可以与老王冷静沟通,达成协议离婚,通过《离婚协议》实现让老王“净身出户”的目的,从而更快达到离婚并且分割财产的效果


    0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婚内出轨离婚财产咋分?

    近日,40岁的赵某因感情纠纷将丈夫陈某一纸诉状告至解放区人民法院,面对被告人陈某在婚内出现重大过错、《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法官将如何判决该案呢?

    今年40岁的赵女士和丈夫陈先生都是医生。两人是大学同学,自由恋爱。毕业后,考虑到生活、工作等因素,两人来到赵女士所在的城市——焦作打拼,并于2007年5月21日登记结婚。

    刚开始,两人的婚后生活是甜蜜的。虽然医院的工作辛苦,但他们克服困难坚持了下来,并于2011年生育了大女儿。

    2015年,为了给家庭创造更好的物质条件,两人决定到北京某医院工作。

    2018年,因大女儿上学,赵女士选择回到焦作工作,而陈先生继续留在北京工作。在此期间,陈先生每周都会往返于两地看望、照顾女儿及双亲。

    直到2020年小女儿出生后,赵女士发现夫妻俩的感情出现变化,并持续恶化。她觉得丈夫性情大变,对家庭漠不关心,两人争吵不断。她也因此积郁成疾,体检后查出患有癌症,手术后病情得到控制,但仍需长期服药巩固治疗。

    2020年5月,陈先生返回家中期间,赵女士无意间发现其向第三者数次不明转账,累计27万元。不仅如此,转账金备注还写有“爱你媳妇”“1314”“520”等字样。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感情彻底破裂。

    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等问题,赵女士也曾尝试过沟通,但陈先生始终回避,沟通未果。

    无奈之下,赵女士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两人离婚;两个女儿由赵女士抚养,陈先生按每月每人5000元向赵女士支付孩子们的抚养费;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陈先生向赵女士支付经济补偿50万元、支付离婚过错损害赔偿50万元。

    对此,陈先生却有不同的看法:“她性格强势,控制欲强。多年来,我都生活在她还有岳父、岳母的高压和控制之下,只要没有按照她说的做,我们就会陷入无尽的争吵,我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因此,他觉得两人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同意离婚。但他希望能够抚养两个女儿,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此外,他觉得他每个月都把大部分的钱交给赵女士管理,不应该再支付经济补偿。他也没有“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不应支付过错损害赔偿。

    最终,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准予赵女士与陈先生离婚;婚生长女、次女由赵女士直接抚养,陈先生每月每人支付抚养费1700元直至两个女儿年满18周岁止;登记在陈先生名下的房产归赵女士所有;陈先生支付赵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价款139.6万余元,并支付赵女士损害赔偿5万元。

    12法官说法

    本案中,结合赵女士、陈先生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二人感情已经破裂,符合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予以支持。赵女士、陈先生长女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赵女士生活,而次女还小,两个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更为适宜。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以及陈先生的举证,不能证明赵女士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反观陈先生,其未对第三者之间的转款行为及备注信息作出合理解释。从备注信息的内容以及转款中频繁出现“520”“1314”来看,陈先生的行为足以引起原告对其与第三者之间关系的合理怀疑,故他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存在严重过错,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因此,结合陈先生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其应支付给原告损害赔偿的数额为5万元。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基于对子女、女方的保护以及陈先生的过错,法院酌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按照赵女士分得70%、陈先生分得30%的比例予以处理。

    “相较于之前《婚姻法》,《民法典》更加倾向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像在第1091条中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款,弥补了婚外情中举证难、认证难等问题。”该法官说,“相较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争夺,如何帮助、陪伴孩子健康成长,才是父母双方应该注意的问题。父母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加强与子女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从而降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成长所造成的影响及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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