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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理婚姻家庭律师哪里找,拆迁房屋的征收补偿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婚姻常识 时间:2022-11-22 12: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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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说法 |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焦点问题解析(四)
  • 最高法院 | 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8个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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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说法 |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焦点问题解析(四)

    之前三期焦点问题解析主要围绕公房征收补偿,本期为您解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私有房屋征收补偿中的焦点问题,私房征收补偿主体的范围、私房征收补偿在权利人之间的分配原则、私房征收补偿中的签约、搬迁、搭建等相关的奖励补贴的分配原则、非私房产权人的在册户籍实际居住人能否主张补偿利益,以及私房征收中与经营相关的补偿补贴分配原则。

    律师说法 |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焦点问题解析(三)

    律师说法 |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焦点问题解析(二)

    律师说法 |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焦点问题解析(一)


    问题1:私房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问题2:私房征收补偿在补偿主体之间的分配原则

    问题3:私房征收补偿中的签约、搬迁、搭建等相关的奖励补贴的分配原则

    问题4:非私房产权人的在册户籍实际居住人能否主张补偿利益

    问题5:私房征收中与经营相关的补偿补贴分配原则


    问题1:私房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司法实践中已经明确,在私有房屋征收中,一般只有房屋产权人才是被安置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

    可见,私房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仅为房屋产权人,以及被征收部门认定的被安置人。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被安置人”即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第六条中所列的“居住困难人口”。如果,房屋产权人已经去世的,其继承人也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通常要求房屋产权人、继承人、在册户籍人员、征补协议第六条的居困人口等一并参与诉讼,最终会根据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决。


    问题2: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在补偿主体之间的分配原则

    如果该户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则该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权利人之间分配。若登记的权利人已经去世,未继承析产的,则按照遗产处理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在分配时应依照原《继承法》,现《民法典》中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原则上,在继承人之间一人一份,平均分配。但若继承人在私房原权利人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可以适当多分,而有能力赡养却未尽赡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者适当少分。若登记的权利人去世后,继承人之间已经就房屋的继承问题进行处理,亦变更登记了房屋的权利人,在此种情形下,不应再按照原《继承法》现《民法典》中有关继承的规定来处理征收补偿利益。在被征收户无应安置人口的情况下,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应在产权人之间按照产权份额分割,如产权人对系争房屋是共同共有的,则一般均分。

    如果该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且居困人口中有非产权人的,此时则应当在保障居困人口得到补偿安置的前提下,对征收补偿利益进行分配。有关征收中居住困难户的相关焦点问题将在下一期中解析。

    问题3:私房征收补偿中的签约、搬迁、搭建等相关的奖励补贴的分配原则

    征收补偿中除了房屋价值补偿款,另有诸如签约奖励费、搬迁奖励费、特殊困难补贴等补偿项目。有的观点认为,所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在权利人之间分配;有的观点则认为,房屋价值补偿款在权利人之间分配,其他的与签约、搬迁、搭建等相关的奖励补贴应当归实际居住的权利人。

    笔者认为,征收补偿房屋价值款之外的奖励补贴,若具有特定指向性质的,则应当归特定人所有,没有特定指向性质的,应当在权利人(继承人)之间分配。搬迁奖励费,若实际居住人是权利人(继承人)的,该部分奖励补贴可归其所有。搭建补贴,若有充分证据证明确系权利人(继承人)出资搭建的,但由于其并未取得产权,故不能全部归其所有,但考虑到实际出资,对搭建有所贡献,故在分配搭建补贴时可以适当多分。


    问题4:非私房产权人的在册户籍实际居住人能否主张补偿利益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私有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第五十一条规定,本细则中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故私有住房的征收应以产权平移为基本原则,被安置人范围一般仅限于房屋产权人。对于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征收部门将其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而房屋实际使用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居住使用被征收房屋,不因征收关系而发生改变,即原房屋居住使用关系平移至安置房屋。故私房征收过程中,所有权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其居住问题可基于原来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另行主张。审判实践中应该严格依照法律和征收补偿政策认定被安置人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应在产权人之间按照产权份额分割。

    笔者需要指出的是,实际居住的在册户籍人员未被认定为被安置人,亦不是产权人,此时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虽不能基于其系实际居住人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但在其他处无福利住房,对被征收房屋依法享有居住权利的情况下,其居住问题仍应得到保障和解决,可基于原来法律关系如扶养、赡养等进行主张,与其具有抚养、赡养等法律关系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对其予以安置或者给予补偿。


    问题5:私房征收中与经营相关的补偿补贴分配原则

    根据规定,私有房屋因征收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私有房屋产权人所有,非居住房屋用于经营的,对于因非居而增加的补偿部分,应归经营者所有。被征收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已经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应当归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

    笔者需要指出的是,前述所称“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仅指营业执照上明确的经营者。如有案外人租借被征收房屋并利用该营业执照进行经营,虽然其系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但其不能基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张相关补偿,其可以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提出主张。

    在具体分配经营相关的补偿补贴时,考虑到非居住部分面积源于私有房屋产权面积,而非居住部分的房屋补偿单价又往往远高于居住部分,故在分割时不宜将非居住部分的全部房屋补偿价格、相关奖励补贴均给予营业执照上明确的经营者。对因基于营业执照而获得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执照补贴等与经营相关的补偿补贴款项,则可由持照经营者获得,对于因非居部分而增加的房屋补偿以及其他的奖励补贴,则可酌情分配。


    作者:陈宏伟 律师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城市更新与不动产征收业务中心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最高法院 | 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8个实务问答

    近年来,围绕婚姻家事类的法律需求逐年增加,婚姻家事类案件也是民事领域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涉及争议类型多样复杂。

    今天,我们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号推出的《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8个实务问答》一文,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 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后,第三人是否能以该调解协议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再审?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 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 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 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8.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9.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1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11.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12. 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3. 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4. 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5. 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16. 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17. 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18. 离婚后,一方能否继续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9. 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原《婚姻法》第46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此“一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注:原《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现参照《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 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

    1. 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

    答: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

    2. 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答: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 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不予支持。

    4. 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男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6.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 2001 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答: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双方必须补办登记,否则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障。

    7. 基于同居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

    答: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处理。

    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1.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答:应否提供担保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处理。

    2. “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

    答:区分情况:

    ① 自然人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其一: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

    其二: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为共同财产。

    ② 自然人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4. 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时间为判断依据。

    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

    7.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8.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离婚案件中,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处理时,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

    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可根据双方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由一方向对方给予补偿。

    9.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答:仍应负连带责任。

    10.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出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

    11. 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答: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

    12. 离婚案件涉及分割的共同财产中,包含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应如何处理?

    答:在按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谐稳定处理。

    13.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答:按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4条的规定处理。

    14. 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答: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四、子女抚养问题

    1. 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原《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现参照2019年修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认定。

    2. 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扶养费,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

    3. 离婚案件遗漏子女抚养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

    答: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4. 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

    答:十周岁(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应为八周岁,下同)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

    5. 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依照《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6. 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二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子女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

    答: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意见,人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7. 已逾 18 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答: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转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来源于《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陈宏伟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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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创办于1988年,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办理涉外经济贸易及民事、刑事法律事务的律师工作机构。2000年10月,天平律师事务所改变所有制,转由深圳市司法局管辖。 天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均具有法律专业学历,并有多位律师在国外律师机构经过培训,且大部分律师具有十年以上执业经历,具有承办各项法律事务,特别是涉外经济法律事务的丰富知识和经验,部分律师还担任着有关行业协会和著名企业的法律顾问。

    5.深圳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是经深圳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专业化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的主营业务是金融、公司证券和房地产业务,担任了多家银行、信托公司和其他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十余年来先后代理的案件和参与的项目涉及金额上百亿元。本所充分发挥了集体的专业化和团队化优势,全体从业律师以精深的业务知识、专业的办案水平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得到了业界同仁和广大客户的普遍认同和赞许。

    6、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经过数年快速、稳健的发展壮大,中伦已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拥有310多名合伙人以及超过2100名专业人士,办公室分布在国内外18个城市,业务范围遍及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伦业务领域涵盖众多方面,其中房地产业务是中伦的基石业务,在该领域具有顶尖的专业实力和团队储备,多位行业领军人物也始终活跃在业务最前沿,深得客户的器重和信赖。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中心A栋8-10层

    7、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广和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自成立以来,广和致力于为各领域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历经二十年的稳健发展,广和已成为华南地区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目前在全球设有11个分所及多个海外联络机构,以其专业的法律服务在国内外享有良好的名声和美誉。广和业务领域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金融证券、并购与重组、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国际投资、海事海商、互联网金融、环保和新能源、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婚姻家庭与家族信托等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8F、10F

    8、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汉坤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长于投融资领域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国内、国际间复杂的商业交易和争议的解决。在具体业务领域里,汉坤尤其以私募股权、兼并和收购、境内外证券发行与上市、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竞争法、银行金融、飞机融资、外商直接投资、公司合规、私人财富管理、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板块的法律服务著称。汉坤目前有近300名专业人员,分布于中国几个主要商业中心城市,北京、上海、深圳和香港。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20层

    9、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大成律师事务所于1992年成立于北京,是中国成立早、规模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大成深圳办公室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拥有员工总数逾400人,其中执业律师220人。大成深圳办公室的主要专业领域包括公司综合类业务、公司收购、兼并与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银行与金融、境外投资、税务、国际贸易、海商海事、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矿业、能源与自然资源、诉讼仲裁、刑事辩护和劳动法等。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10、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1999年成立于上海,是一家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成立于2005年,现有执业律师超过200名。锦天城深圳主要从事的业务领域包括公司商事、收购兼并、私募基金/风险投资、证券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跨境投融资、诉讼及争议解决、资产债务重组与破产清算、房地产、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家族财富管理、合规及税务等。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23层01-10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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