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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到什么法院(合同纠纷到什么法院起诉)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外把子 合同小常识 时间:2023-02-08 11:36:20

合同纠纷,作为原告的你,到底到哪里的法院起诉呢?这就涉及法院的管辖,即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范围,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文中下列分析将针对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管辖地,不涉及侵权纠纷和其他纠纷案件,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作为原告,应如何选择由管辖权的法院呢?

首先,根据上述规定,需要查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是否有约定履行地点,有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那么,第一步你要知道什么情形才属于履行地约定明确?

比如:A公司系B公司的材料供应商,双方合作多年,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签订地点B和送货地点C,后,因B公司拖欠A公司货款,遂A公司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B公司向法院提起管辖异议,认为A住所地法院无管辖权。但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在《产品定布合同》上写明了签订地点和送货地点,但未明确表示将签订地点或是送货地点作为约定管辖法院所在地,故不能直接将上述地点认定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A公司起诉请求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A为接收货币一方,本案合同履行地为A公司所在地。

综上,若仅约定了“送货地点”、“交货地点”,司法实践中是认为未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的,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笔者建议予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合同履行地××的某法院管辖,即将“合同履行地”予以明确,或选择与案件相关的某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明确某地法院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同时,该约定的法院,并非是任意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其次,约定了履行地点,第二步需要看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你要区分两种情形,即第一种情形:如果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则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第二种情形:若合同未实际履行,则仅能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后,实践中,对怎样理解“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容易产生争议,第三步就需要你仔细分辨“争议标的”是什么?下面给大家分享几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1:A从B处借款××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及归还期限,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后因A到期未偿还B的借款,B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A向法院提起管辖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B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合同义务,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B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辖终16号)

综上,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可以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案例2:A与B 签订了《型材买卖合同》,后因A拖欠B货款,B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A提起管辖异议,称涉案合同第四条约定26吨PVC型材交货地点是A住所地的某工地,虽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法院应考虑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判决执行。本案诉讼请求虽然有给付内容,但实质是型材买卖合同纠纷,并非纯金钱的给付。给付货币不是本案争议标的,本案争议标的是交付PVC型材的行为,属其他标的范畴,履行义务一方即A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A住所地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上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B起诉请求判令A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B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B住所地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B在纠纷发生后,选择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辖终119号)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A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B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B可以选择其中任一有管辖权法院起诉,同时表明,司法实践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一般认定货款接收方可以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案例3:A与B达成购买钢材的口头协议。A通过其公司向B指定账户转账人民币××元。因B不愿签订书面合同,双方解除协议,由B归还已支付款项。因B未按约偿还,A到其住所地法院C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欠款××元。C地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至A住所地的法院。

该案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规定的“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而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A作为买方,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该诉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是B应当按照约定交付钢材,该案当事人争议标的不是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该义务的B所在地,即B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应由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61号)

综上,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还是其他标的,不能仅看起诉方的诉讼请求,而重点要看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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