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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客运合同纠纷(什么是客运量)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楚总 合同小常识 时间:2023-02-08 10:21:04

汽车产品宣传与汽车销售欺诈的距离有多远?

作者:杨阳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汽车法律事务部

汽车经营者向消费者宣传汽车产品的配置、性能等信息通常会对消费者的购车意愿产生重要影响。但当消费者实际所购的汽车与宣传信息不一致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构成销售欺诈,某汽车品牌与部分消费者的系列诉讼案件可为我们提供一些启示,本文根据不同法院已公开的19份裁判文书总结归纳相关信息,以供参考。

案情简介

某汽车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官网页面宣传H型汽车产品“咖啡智能车控系统”采用全新的高通Qualcomm专业车载智能服务平台,拥有8个Kryo™CPU处理核心、1个QualcommAdreno™640GPU图形处理器和1个高性能Hexa-gon™6DSP数字信号处理器。

该汽车品牌销售者(以下简称“4S店”)向消费者发送的《H型汽车产品参数配置表》载明车辆的智能服务处理器为“高通Qualcomm专业车载处理芯片”,该配置表页面下方注明“本目录内容根据印刷时车辆配置状态信息编制,鉴于H型汽车产品不断对汽车进行改型和改进,市场销售车型的部分配置及规格可能与本目录有所不同,具体细节请咨询当地经销商”。

消费者与4S店签订买卖合同购买H型汽车产品,但涉案车辆买卖合同、车辆合格证、说明书等材料中均未对车辆智能服务处理平台的芯片配置进行约定。之后,消费者发现其购买的H型汽车产品中车载无线终端配置有高通QualcommMDM9628芯片(非8核芯片),车载信息娱乐车机系统配置的是英特尔芯片等,引发纠纷。

生产者为此发布《关于H型汽车产品车机的声明》《关于H型汽车产品的声明》显示,“目前正在销售的H型汽车产品2020年11月上市,车机确实尚未配置高通8核芯片”,“针对H型汽车产品官网对‘咖啡智能车控系统’的宣传内容给H型汽车产品车主带来的困扰,表示深切歉意。事件发生后,生产者高度重视,已要求该品牌核实、更正官网内容,并给广大车主一个满意的答复”,并且推出向车主赠送价值7200元权益包、首任车主享受10000元充电权益等用户权益方案。

部分消费者认为上述生产者、4S店不仅未告知车辆实际搭载芯片为英特尔4核的真实情况,反而大肆宣传车辆搭载的是高通8核芯片,这一行为违反广告法构成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消费者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作出购买行为,该生产者、4S店主观故意明显,构成欺诈,纷纷向各地法院起诉要求该生产者、4S店退一赔三。

裁判要旨

截至2023年1月17日检索到该系列案件19份裁判文书(案号信息附后),目前不同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观点基本类似,均未支持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主要裁判要旨如下:

1.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就涉案车辆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与4S店签订买卖合同,生产者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

2.民法上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消费者认为生产者宣传的“采用全新的高通Qualcomm专业车载智能服务平台,拥有8个Kryo™CPU处理核心”与车辆实际配置不符,主张该生产者、4S店构成欺诈,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1)消费者与4S店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对涉案汽车的型号、颜色、价款等作了明确约定,4S店向消费者交付的车辆与销售合同的约定完全相符。因此,从车辆买卖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来看不能认定4S店构成欺诈。

(2)4S店向消费者发送的《H型汽车产品参数配置表》页面下方已注明“本目录内容根据印刷时车辆配置状态信息编制,鉴于H型汽车产品不断对汽车进行改型和改进,市场销售车型的部分配置及规格可能与本目录有所不同,具体细节请咨询当地经销商”故生产者关于高通芯片的宣传不属于涉案车辆买卖合同的内容,对作为卖方的4S店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3)消费者与4S店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咖啡智能车控系统”的芯片配置,亦未约定交付车辆以官网宣传页面中的内容为准。消费者如果是为了相关功能及配置而购买涉案车辆,则应当要求被告在双方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消费者未在购买车辆前向4S店咨询车辆智能服务处理平台的芯片配置等相关内容,也未要求4S店在车辆买卖合同中对该部分内容予以明确。消费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高通8核芯片属于涉案车辆买卖合同内容。

(4)涉案汽车价值十余万元,消费者在购买涉案车辆的时候应较为审慎,会综合考虑汽车的品牌、性能、个人偏好等各方面的因素,而上述车辆智能服务处理平台的芯片配置是整个涉案车辆的一小部分,主要涉及车载娱乐产品的功能,不影响车辆的动力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功能。生产者官网宣传不会对消费者造成陷入错误意思表示的误导,对消费者选择是否购车并无决定性影响。购买价值超十万元的车辆应是在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的理性选择,车载处理芯片并非影响车辆主要使用功能的因素,生产者关于车载处理芯片的宣传不足以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购车的决定。

案件管辖

该类案件是否应由生产者住所地法院管辖,法院之间的观点并不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该生产者在相应案件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生产者是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因此,本案应由其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

2.消费者在《民事起诉状》中所提及的“H型汽车产品”系由其公司生产,涉及相关配置参数的问题及证据由其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便于其公司举证,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3.本案涉及众多消费者,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移送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高效妥善化解争端,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或若干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充分审理、先行判决,以判促调,有利于推动其他与示范案件有相同事实某和法律争点的案件通过调解或者速裁等方式高效妥善化解。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法[2021]289号)第九条,“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检索到的指导性案列相类似的,合议庭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与本案相同的案件近百起。由全国各地法院各自处理案件,不利于案件事实的调查和法律统一适用。因此,为了促进“同案同判”,也应当由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此,部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消费者以其购买的H型汽车产品的配置参数与官网宣传不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购车款,并按照购车款的三倍进行赔偿。被告作为车辆的生产厂家,作为法人在合法存续期间,其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生产者以涉案车辆的相关参数及证据均在其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统一裁判尺度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有据,更有利于消费者得到合理赔偿,故生产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也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4S店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生产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实务总结

1.消费者要理性、认真对待汽车经营者的广告宣传内容,特别注意生产者、4S店宣传的信息是否明确及是否具有相应的提示内容,如存在类似“市场销售车型的部分配置及规格可能与本目录有所不同,具体细节请咨询当地经销商”内容,消费者应在购买车辆前向4S店充分咨询车辆配置等相关内容。

2.消费者在与4S店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时,除了要对汽车产品的型号、颜色、价款等明确约定,消费者也要对自己关心的汽车产品配置、功能等信息向销售者核实清楚,以书面形式详细约定在买卖合同之中,并妥善保存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原件。

3.在涉及某一生产者与众多消费者的群体性纠纷中,部分法院会将案件移送至生产者住所地法院处理。

4.汽车产品宣传与汽车销售欺诈的距离有多远?该问题涉及多方利益,本文仅从消费者与汽车经营者两方进行分析,消费者需要通过提高法律意识,通过合同的详细约定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在认为自己遭受销售欺诈时,通过有效证据来证明汽车产品宣传行为构成汽车销售欺诈。汽车经营者也应当在经营过程中依法合规进行宣传活动,充分履行相应提示、说明义务,切断汽车产品宣传与汽车销售欺诈之间的联想,保护自身良好的品牌形象。在以后的类似案例中,我们也将会继续观察学习。

参考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2202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4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民终9711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47793号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2民初11462号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36537号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民初21470号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4801号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4480号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4481号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4482号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6538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2)鲁0705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2)鲁0705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89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3民初12747号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22)皖1103民初9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534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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