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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如何撤诉(合同撤销纠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一只土拨鼠 合同小常识 时间:2023-02-07 15:34:08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只要合同一经签订,就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这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条件和情形下,已经签订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也是可以撤销的。这种在某些条件和情形下可以撤销的合同,叫做可撤销的合同,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

为什么可撤销的合同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呢?因为,在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之后、在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是有效力的;而在行使撤销权之后,因合同的无效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时,因而,只要一方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合同便自始不发生效力。

但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合同一经签订,就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已经签订的合同,是不能随随便便就可以撤销的,这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那么,合同在什么样的条件和情形之下可以撤销呢?

一、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首先,可撤销的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大家知道,合同生效的要件一般有三个:

(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也就是签订合同的人或单位应当具有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也就是说,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没有受人威胁、强迫和欺诈,对合同内容也没有重大的误解。

(3)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合同必须符合上述三个要件才能合法有效。其中,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首要要件。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就是说,签订合同不是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愿,那么,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就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

其次,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自由决定。也就是说,对于具备可撤销条件的合同,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法律尊重其自己的意愿,当事人不提出撤销请求的,法律不强制干预。

第三、可撤销的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销的因素就认为该合同无效。

那么,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撤销合同呢?

二、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根据上述《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存在以下五种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欺诈;

4、胁迫;

5、乘人之危。

那么,如何理解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呢?

三、关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理解

1、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错误认识,从而做出与自己意思相违背的行为,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失。

基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但是,重大误解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

一般来讲,重大误解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误解一般是因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的影响造成的。这类情况,多数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从而造成对合同标的或内容发生误解。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的误解,而且这种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如果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而且这种误解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没有造成影响,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

(3)误解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或会影响其合同目的的实现,或者一旦履行就将会使发生误解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不利的后果。

2、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致使合同所约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如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责任承担、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等等。

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显失公平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 客观要件,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明显不平衡。如一方当事人承担了更多的义务而享受了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

(2) 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的合同。

3、欺诈

欺诈是指故意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误解上当的行为。

欺诈的构成要件:

(1)欺诈人具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故意,是指欺诈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也就是说,欺诈的构成,必须以欺诈人对事实情况的明知,和被欺诈人对事实情况不明知为前提条件,否则不构成欺诈。

(2)欺诈人具有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通过语言、文字或活动,有意隐瞒事实或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行为。比如,为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保持错误,而故意虚构、隐瞒事实真相等。

欺诈行为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不作为主要是指,在法律上、交易习惯上或契约上,欺诈人有告知事实真相的义务,但却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

(3),被欺诈人的错误行为是基于欺诈人的欺诈而做出的,即被欺诈人做出错误行为并非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是因欺诈之故。

(4),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做出了一定的意思表示,也就是签订了存在认识缺陷的合同。

欺诈是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大家知道,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的最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诚实的、自觉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欺诈行为严重违背了这一原则。

4、胁迫;

胁迫是指他人以威胁或者强迫的方式使一方当事人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胁迫的法律要件:

(1)胁迫人有胁迫行为存在,并且使被胁迫人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

(2)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须有胁迫对方使其产生恐惧的故意;第二,须有使对方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迎合自己的意思表示。

(3)被胁迫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即被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存在因果联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必须是迎合胁迫人的意思而作出的。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存在,如果被胁迫人并不因胁迫而恐惧,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进一步看,即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但是所实施的行为却不是迎合胁迫人的意思而做出的,也不能构成胁迫。

5、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

(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

(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使对方迫于无奈而与之订立了合同;

(3)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4)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对自己严重不利。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有相似之处,其不同之处在于:乘人之危强调的是行为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使其不得不作出于己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则是利用对方经验的缺乏而与之订立的合同。与显失公平相比,乘人之危的主观恶性较大。

另外,乘人之危与胁迫也存在相似之处,二者的区别在于: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是由于行为人威胁要实施某种行为,使对方出于恐惧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而乘人之危的行为人只是利用了对方的处境而使其不得已与之订立合同。

以上是五种可撤销合同的条件。那么,是不是只要符合上面所说的这五个可以撤销的条件,当事人无论在什么时候,都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呢?

四,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也就是说,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所订立的合同存在撤销的事由,而且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里所规定的的一年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如果当事人在这一年的除斥期间之内没有主张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

此外,虽然存在合同撤销的事由,但当事人不知道,如果过了五年当事人仍然不知道或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2019年11月12日星期二王文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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