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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如何变更(法院变更合同)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王机霸 合同小常识 时间:2023-02-07 15:04:12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解读:这就是代位求偿,别人欠你钱不还,说等谁谁还他钱就还你,这时你就能直接起诉第三人,直接把钱还给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解读:你对别人的债权还没到期,可别人对另外一个人的债权快到期了,你就可以替别人崔一下债,或者提出另外一个人破产请求。这样保证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解读:代为还钱了,那之前互相的债务就算清了,没清的部分还单独算就行。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解读:反正我还不上钱了,别人欠我的也不要了,这样行吗?不行,或者我把剩下的都给老婆了,离婚,行吗?不行,但大部分人都这么干,所以特别无知。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解读:跟老婆离婚财产净身出户的意思一样,把东西卖给别人,结果还是打自己的脸,没用。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解读:这个必要费用就包括律师费,所以恶意逃避债务的人,最好掂量一下。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解读:别人欠你钱,打官司赢了也最少一年多或者两年,执行之后又调取银行转账记录,发现有非法转移的情况,这时就算知道撤销事由了,但你还有几年时间撤销权诉讼,2年多而已。因为人家转移是在你打第一个官司的时候就转移的。所以别等三年诉讼时效了。没用。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读:配合债务人讨债的人,你想好了,最后什么也落不下。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解读:合同里的条款都可以变,但当事人可以吗?不可以,那叫债务转移。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解读:变更和订立一样,必须明确,不明确的使用很多标准,还记得吗?那些行业规定,习惯,国家标准等。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解读:物权不得转让的,不能对抗善意取得。钱不得转让的,随便。跟别人没关系。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解读:别人欠你钱,你跟别人说,你不用给我,直接给谁谁就行,这就是把权利转让了,但必须通知,你怎么证明通知了?花钱告诉你。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解读:比如车辆,没去车管所备案,就不算数了吗?不会。房屋呢?不行,因为物权部分说过,不动产必须是登记才能转移所有权。物权优先于债权。记住了。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解读:我让你把钱直接还给别人,你跟我说,我还没把当初的电脑给你呢。这就是抗辩。你可以把钱给别人,但别人得保证我也把电脑给你。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解读:都是不同的债权,如果有一个是有抵押的呢?也可以同意,互相不欠钱了,但你可得弄清楚,他欠你的钱是不是还欠别人的,如果你的债权是有抵押的,而他的没有,如果别人把他还你钱的行为撤销了,你的抵押可就没了。而且公司之间可以不用基于同一合同,因为物权法里不是说可以扣押不同合同之间的东西吗。所以单纯的金钱债权的确是基于同意合同,但一般都涉及物的交换,所以一般发生矛盾,公司之间都能互相扣押货物。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解读:你把债权给别人行,路费你掏。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解读:这就是债务转移,我没钱还,直接让我的下家还你钱,你说行,好,我就不欠你钱了,懂了吧。慎重啊。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解读:这个就是你吃饱了撑的,替别人还钱,懂吧。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解读:之前人家之间有什么抗辩理由,你就有什么,但中间那个人只是把债务给你了,可没说把债权也给你,你替别人还钱,不代表你有中间那个人找别人要钱的权利。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读:特别是制作东西的债,这个不好转移,因为很多都需要有手艺的人,换人了,效果就不同了。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解读:这个就是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比如公司股权都转让了,你以为你还能把钱都取走吗?敢取走就敢报警抓你,盗窃,或者职务侵占。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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