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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法律武器治理工程欠款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罗小弟 债权债务小常识 时间:2022-08-24 14:31:54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方开展建设工程,发包方付款工程价款合同。缔约合同书,项目承包人致力于获得工程进度款,发包方致力于接纳达标工程项目。获得工程进度款务必交货达标工程项目,接纳工程建设务必支付工程款,工程价款的得丧变动有效地促进彼此互利共赢、严苛屡约。合同纠纷案大多数来源于工程进度款,项目承包人以工程欠款为理由提出诉讼,发包方则是以无效合同、质量隐患或工程延期等为由开展辩驳或是提起反诉。由此可见,工程价款即是合同书畅顺履行的控制器,也是纠纷案件所产生的导火索。为了解决当事人在合同的效力、解除条件、合同款清算、质量隐患等方面纠纷案件,最高法院于2004年10月建立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表述”),该法律条文重要作用之一取决于为清除工程欠款和工人工资给予司法保障。《解释》的大部分条文与工程进度款有关,或确立工程款支付标准、或具体指导被告方承诺合同价款、或填补工程进度款条文系统漏洞、或处理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件。全面了解和熟练掌握《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被告方莫不获益,我试以工程进度款为切入点讲解之。
一、 灵活运用《解释》承诺工程价款。
法律的规范作用包含引导与预测分析,指引作用指通过要求法律上支配权、责任和义务来指导人的认知,预测分析的作用是让人事先了解其他人将如何行动和国家机关将提出哪些裁定。《解释》在定纷止争之外,众多条文能够引导被告方承诺工程价款,若能灵活运用实在是最明智的选择。
1、 对工程垫资能够明确约定。
一直以来,工程垫资是否有效一直存在不一样了解。以国家计划委员会、住建部和国家财政部联合发文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为标示,我国明文禁止垫付资金。但为避开法律法规,被告方通常采用黑白合同、借款协议、质保金、低占比进展支付等方式隐敝垫付资金,垫付资金早已演变为公布密秘。根据垫付资金是惯例,及其《通知》是部颁规章制度,不能成为评定垫付资金毫无意义的法律规定等理由,《解释》为垫付资金放开。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垫付资金和垫资利息有约定,项目承包人要求按约定退还垫付资金以及利息的,应予支持”。故被告方承诺垫付资金无须隐敝模棱两可,能够光明正大。可是,是不是垫资施工,项目承包人理应用心衡量本身融资能力和清欠水平,不然如牛入稀泥,无法自拔。此外,垫资施工时,项目承包人需在不超过中央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类似银行贷款利率的前提下承诺垫资利息。如果对于垫资利息没有约定,项目承包人要求计提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明确约定计价方式。
计价方式是工程施工合同必不可少条文之一。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目前我国计价方式主要有两种:定额计价法和工程概算计价法。前面一种又被称为工料单价法,其明显特点是“套”预算定额,是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产物;后面一种又被称为定额基价法,项目承包人依据工程概算独立价格,是世界各国流通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计价方式。为了解决当事人在计价方式里的异议,《解释》第1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建设的计费规范或是计价方法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清算工程价款。因工程变更造成工程建设的工程量清单或是产品质量标准产生变化,当事人对该类工程价款不可以协商一致的,可以参考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本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计价方法或是计费规范清算工程价款。”由此得知:1、被告方可以随意承诺计价方式,定额标准是任意性规范,被告方可承诺省外预算定额,可可用废止预算定额,可以采取小于项目承包人资质类别与档次的定额标准;2、工程概算计价法是和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计费规范,由项目承包人独立价格,故项目承包人理应尽早创建自身预算定额,如果继续选用我国预算定额将找不到方向,深陷亏本;3、项目承包人应根据昔日工作经验充足预估工程概算列出工程项目这些一部分即将迎来大幅度调整,进而采取相应报价策略;4、如果对于工程量清单提升部分质量提高的部分计价方式承诺未知而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将采用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计价方法或是计费规范清算工程价款。
3、 承诺固定不动价的可调式标准。
合同价款可以采取下列方法承诺:(一)固定不动价,合同书总价格或是价格在协议约定风险性范围之内不能调节;(二)可价格调整,合同书总价格或是价格在合同执行期限内,依据协议约定方法调节;(三)成本加酬金。选用工程进度款清单报价必定要签订固定不动价合同书。固定不动价分成总价格固定不动和价格固定不动,前者是一口价,工程施工价格和工程量清单均不能调节;后者是半闭口粉刺价,价格固定不动,工程进度款随工程量清单按实调节。但履行合同环节中,固定不动价的合同条件可能发生重要转变,再次选用固定不动价将不公平。一方规定成果鉴定、评定再次明确合同款,另方认为依照固定不动价清算,彼此产生纠纷。《解释》第22条的规定:“双方承诺依照固定不动价清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要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原因是:固定不动价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时代的产物,应该重视被告方满意假如评定也意味着可以不用按合同约定清算合同款;虽然依照固定不动价将产生权益片面性,可是固定不动价起到风险性分派功效,合同款在协议约定风险性范围之内不能调节。为均衡权益、减少风险,项目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据施工图纸,融合过去工作经验仔细分析施工图纸与竣工资料之间的区别,客观分辨已报固定不动价的经营风险;需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不动价的可调式标准,例如将工程量清单调整10%或价格行情跌涨8%承诺为可调式标准。
4、将“贷款逾期不予以回应视作认同”条文订入合同书。
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3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被发包方认同后,项目承包人在28日内向型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详细结算资料,开展工程结算。发包方在28日内给与确定或明确提出修改建议,确定结算报告后通告经办人员金融机构支付工程款。”在实践中,有些发包方接到工程项目结算文件后一直不予以回应或是压根不予以回应,从而达到托欠或者是不付款工程价款的目的,比较严重损害了项目承包人合法权利。为了能劝阻这类非法行为,《解释》第20条的规定:“被告方承诺,发包方接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以回应,视作认同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约定解决。承租人要求依照竣工结算文件清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文是国家法律授予项目承包人的一把上方宝剑,理应灵活运用之。四个问题应注意:1、合理利用该宝刀前提条件是合同书明确约定“贷款逾期不予以回应视作认同”,但现行标准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存在条文,故理应再行承诺;2、项目承包人必须在送审的竣工结算文件中明确注明工程进度款金额,还需要固定不动已向发包方提交结算资料的证据;3、对“不予以回应”能够承诺为:发包方对项目承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不因书面形式方法明确提出实际性质疑;4、还能够承诺:“发包方未予认同结算报告的,必须在20日内审查结束并给出修改建议,超期则视作认同”,这样可以进一步牵制发包方推迟清算个人行为。[page]
5、明确约定应付工程款时间与欠款利息计付规范。
工程进度款包含订金、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工程施工合同理应明确约定每一笔款付款时间,其法律法规意义在于发包方逾期付款则组成毁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责任等合同违约责任。贷款利息归属于法定孳息,应该从托欠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计算利息始期和利息规范归属于被告方随意承诺事宜,审判长重视被告方满意。为了解决对贷款利息没有约定或是承诺不明的异议,《解释》第17、1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贷款利息计付规范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解决;并没有合同约定的,依照中央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类似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率从应对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是承诺不明的,以下时长视作应付账款时长:建筑工程已具体交付的,为支付之日;工程建设并没有交付的,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工程建设未交货,工程价款也未结的,为受害人提起诉讼之日”。项目承包人万不容忽视贷款利息条文,以托欠1000万工程进度款以日万分之三计算利息为例子,一年利息可以达到上百万,这般极大账款能够强有力弥补损失。此外,项目承包人垫资施工时,还应该明确约定垫资利息,不然人民法院并对贷款利息要求不予支持。
二、 加强工程施工管理,为获得工程进度款打下基础。
项目承包人欲获得工程进度款,务必交货合乎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工程项目不符承诺,不但工程进度款无法取回,并且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故项目承包人务必严苛合同履行,加强工程施工管理,为实现提高效益目地奠定了坚实基础。虽然《解释》要为施工合同纠纷给予裁判员根据,但众多条文乃为工程施工管理指明了方向。
1、 高度重视签证办理,固定证据。
签证办理是工程施工履行合同中,双方对工程进度、工程变更、施工期增加、工程造价调节等客观事实含意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书。签证办理是施工现场的基本行为表现,但凡产生动工推迟、工程变更、合同款调节等情况,项目承包人应当立即递交发包方签证办理。凭着签证办理,有权要求发包方增加施工期、提升合同款或损失赔偿,故项目承包人务必十分重视签证办理工作中。《解释》第19条的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签证办理及其未签证办理前提下工程量清单计算根据:“当事人对工程量清单有争议的,依照在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签证办理等书面形式文档确定。项目承包人能证明发包方允许其工程施工,但尚未给予签证办理文档证实工程量清单所发生的,可以按被告方所提供的别的直接证据确定所发生的工程量清单”。将这个条文精神实质适用其他理应签证的情况,能够得到如下所示结果:项目承包人认为工程量清单提升、合同款调节等客观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签证单是最理想直接证据;签证办理没获根据,应当通过会议记录、合同补充协议、记事本、信件函件、通告资料等证据固定证据。
2、 顺势而为,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条件具有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明,使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或仅向未来解决的举动。合同解除后被告方将担负停止执行、恢复正常、损失赔偿等法律后果。《合同法》94条的规定了五种能够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情况,《解释》对《合同法》94条解除条件细化。第8条的规定:“项目承包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要求消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已经确定甚至以个人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协议约定时间内并没有竣工,并且在发包方催告函合理时间内并未竣工的;(三)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过关,并回绝修复的;(四)将承揽的工程建设非法转包、恶意欠薪的。”第9条的规定:“发包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项目承包人没法工程施工,并且在催告函合理时间内仍未履行相对应责任,承租人要求消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照约定付款工程价款的;(二)所提供的关键建筑装饰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不符强制标准的;(三)不履行协议约定协助义务的。”可是工程施工合同投资大、时间长,合同解除后,项目承包人遭遇退换货、担负合同违约责任和赢利遥遥无期等不好不良影响,发包方则遭遇怎样对接工程等棘手问题,故被告方谨慎使用解除权。自然,即然法律法规授予被告方这一武器装备,在彼此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时,只能选终止合同从而降低损害。

三、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立即确定价款的得丧变动。
项目承包人以借款为理由提出诉讼,发包方则是以品质不符合承诺为理由辩驳或提起反诉。交货合乎合同约定的工程建筑是项目承包人获得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条件,解决欠款纠纷前必须先解决品质异议,故品质情况立即确定工程价款的得丧变动。为了解决当事人对工程施工质量的争议,《解释》确立下列标准:
1、承包方回绝修补,发包方能够要求降低合同款。
《建筑法》58条的规定“建筑企业对工程施工品质承担”,故项目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行为主体。依据《合同法》281条:“因施工人的主要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施工人在一定时间内免费维修或是返修、改造。通过维修或是返修、改造后,导致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承诺,项目承包人承担免费修补、返修之责任。但是对于存不存在对产品质量问题,有时候彼此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项目承包人觉得工程项目达标回绝修补,发包方应该如何应对?因起诉旷日长久,拖至判决生效时再修补将因小失大,故发包方能够委托他人委托修补及其时规避风险。《解释》11条的规定:“因承租人的错误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承诺,承租人回绝维修、返修或是改造,发包方要求降低付款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减少的工程进度款便是具体开支修复的花费,包含对原不过关工程项目拆除费用和恢复所需要的建筑装饰材料、工业设备、人工费费等费用,对于该花费达不成一致的,能够进行鉴定。承包方担负修补责任后,假如贷款逾期完工的,还应当依据《合同法》281条担负合同违约责任。故造成品质异议时,项目承包人要理性分析产品质量问题缘故在哪,确属个人原因要及时整改修补,避免“身在曹营心在汉。”
2、发包方原因导致导致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为确保工程质量,《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发包方在品质层面的责任义务与责任,以其过失个人行为导致质量隐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发包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所提供的设计方案有瑕疵;2、给予或是特定买到的建筑装饰材料、建筑构配件、机器设备不符强制标准;3、立即指定分包人工程分包专业工程。”[page]
质量隐患通常是多因一果,是承包人和项目承包人混和过失而致。《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项目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法律责任过错责任。”项目承包人是专业工程施工行为主体,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高过社会发展慎重客观人注意义务。如果出现了项目承包人明知道设计图有瑕疵,再次工程的施工;对建筑装饰材料零配件拒不履行检测或是通告,正常使用的;对发包方减少工程施工质量的需求不予以回绝等情况,可以知道其具有错误,理应按照过失水平担负相应责任。
3、发包方擅自使用工程项目,不可再次认为品质不符合承诺。
工程施工质量与群众生命安全歇息有关,工程验收是质量管理的相应措施之一。《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要求:建筑物工程竣工工作经验收完,即可投入使用;未经许可工程验收或是工程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可投入使用。可是没经工程验收而擅自使用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怎样负责任,法律法规都未明文规定,《解释》13条填补了法律漏洞:“工程建设没经工程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后,又以应用一部分品质不符承诺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可是项目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建设合理使用期限内对地基与基础和主体工程品质承担民事责任。”原因是:发包方擅自使用没经工程验收或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建筑,代表着其认同工程施工质量,或是自行担负不过关工程项目所形成的质量责任。此外《解释》14条亦要求:“工程建设没经工程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建设之日为完工日期。”故发包方擅自使用个人行为与工程施工质量、完工日期、风险转移等息息相关。自然,项目承包人欲运用该条文,应注意搜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证据。
四、施工期是衡量工程价款的又一关键因素。
施工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执行期限,是动工之日与完工之日的长期时间范围。由于具体完工日、工程完工日、转移占有日和验收合格日四者之间有间隔时间,被告方常常对完工日期造成异议。仅有明确完工日期才可以推断出项目承包人是不是按期履行合同、什么时候进到结算期、工程风险什么时候迁移施等基本问题。项目承包人贷款逾期完工不但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还附加付款员工工资、设备租赁费、贷款利率等,故要重视竣工时间。为了解决对竣工时间的争议,《解释》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建设具体完工日期有争议的,依照以下情形各自解决:一、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完工日期;二、承包方早已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推迟工程验收的,以承包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完工日期;三、工程建设没经工程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建设之日为完工日期。”要灵活运用该法律条文,项目承包人理应保证:1、最好使用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32.4条关于工程验收根据,提交竣工报告日期是具体完工日期要求,能将完工日期提早;32.3也有贷款逾期不予以工程验收或不予以明确提出整改方案视作认同竣工验收报告的相关规定。2、项目承包人不但要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也有提交例如技术文档、竣工资料等详细竣工资料目录,假如递交的竣工资料目录不全一般不造成“贷款逾期视作认同”的法律效果。3、项目承包人要搜集可以确认发包方接到详细结算报告和没经工程验收擅自使用工程项目的证据。
施工期和质量紧密联系、互相影响。《合同法》277条的规定:“发包方在不耽误项目承包人正常的工作的情形下,随时可以对工作进展、品质开展安全检查。”发包方履行查验权时,就真产品质量问题与项目承包人产生异议,没法协商处理只有报请评定。可是评定可能会影响工程施工,导致工期拖延,项目承包人通常规定延期施工期。《解释》第15将延期要求和质量情况挂勾:“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施工质量产生异议,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符合要求的,评定期内为延期施工期期内。”故造成品质异议时,项目承包人要理性分析产品质量问题缘故在哪,确属个人原因要及时整改修补,防止质量鉴定不过关时把评定限期记入施工期,导致贷款逾期完工的不利不良影响。
五、《解释》在工程款结算里的全新要求。
工程价款结算指的是在基本建设竣工验收后,被告方依据合同规定开展订金、进度款、完工合同款开展结算主题活动。根据清算可以知道工程项目总合同款、账款来往情况及借款金额。清算阶段是明确法律义务的最关键环节,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时期。《解释》有关质量责任、竣工时间、计价方法、贷款利息规范、工程量清单签证办理等相关规定均立足于工程结算,在其中下列几个问题最特别注意。
1、工程施工质量高过合同的效力。
处理施工合同纠纷主要关键是核查合同的效力,合同有效是否将产生不一样法律后果。有效合同造成意思自治人所预想的法律后果,而合同无效则造成法律规定不良影响,包含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责任等。《解释》贯穿了尽可能使合同有效标准,大大的变小了合同无效的范畴。合同无效包含《解释》第1、4条的规定的五种失效情况和《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所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失效,但工程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承租人要求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处理方法反映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高过合同的效力原则,确立工程项目达标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由于建筑立法致力于维护保养工程建筑市场监管和确保建筑施工安全,无效合同但完成工程建设达标符合建筑立法目地,项目承包人投入人力物力理应得到回报。与此同时,假如发包方免费接纳达标工程项目不付款合同款亦违背平等原则,故项目承包人规定支付工程款的,理应适用。依据《解释》第3条:达标工程项目包含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和工程验收不过关,但经过项目承包人修补后验收合格工程项目。对工程验收不过关通过修补依然工程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建设,比较严重背驰发包方的缔约目地,并对没什么实用价值,使其接纳而且支付工程款违反平等原则,故《解释》第3条的规定:“项目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依据《解释》第3条确立的工程质量标准高过合同的效力标准,能够建立下列标准:不管合同书是否有效,工程项目质量合格的,发包方理应支付工程款;经修补依然工程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发包方可以不用支付工程款。由此,《解释》第1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发包方理应按约定付款对应的工程价款;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参考本表述第3条的规定解决”;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理,但工程建设经工程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价款结算参考本表述第3条的规定解决。”
2、黑白合同,以白合同书做为结算依据。[page]
招标方和中标方依照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签订而且通过备案的合同书称之为“白合同书”。但招标前后左右,彼此再行签署一份或数份与备案合同本质具体内容(包含合同款、质量与施工期)不一致的合同书,即“黑合同书”。施工过程中,黑合同书得到执行,白合同书置若罔闻。在清算纠纷案中,一方认为依照“黑合同书”清算,另一方则建议依照“白合同书”清算。《解释》第21条的规定应该以“白合同书”为标准:“受害人就同一工程建设再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通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该以备案的中标合同做为清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由于《招标投标法》46明文规定:“招标方和中标方不可再次签订背驰合同书实质性内容的许多协议书。”“黑合同书”本质具体内容背驰白合同书而且未做办理备案,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不会产生变动“白合同书”的法律认可。可是在工程履行合同环节中,时常发生合同变更的现象,这便牵涉到黑白合同与合同变更的界线难题。为防止黑白合同,被告方变动合同价款、质量与施工期等本质具体内容时,一定要到招投标公司办公室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以免造成异议。
六、充分利用《解释》提到工程进度款起诉。
1、能够在工程个人行为地提出诉讼。
项目承包人提到工程进度款起诉时一定要考虑:施工合同纠纷可用一般地域管辖,或是专属管辖?假如可用前面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24条须经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采用后面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34条须经房产所在城市法院管辖。《解释》第2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工程施工个人行为的为履行地”。由此得知,施工合同纠纷不适合专属管辖。被告方应注意:1、施工合同纠纷包含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法律效力、执行、变动、停止等纠纷案件,被告方都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工程施工个人行为地提起诉讼;2、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前提下,被告方所依《民事诉讼法》第25条书面协议挑选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担保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2、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对发包方提出诉讼。
实际施工人指失效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项目承包人,包含转项目承包人、违反规定分项目承包人与使用资质齐全建筑企业为名订立合同的项目承包人,与合理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总)项目承包人、发包人相并排。分包、工程分包和挂证产生后发生二种合同书:发包方与项目承包人间的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项目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间的工程施工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准则,实际施工人只有向相对方即项目承包人主张权利。但考虑到:1、项目承包人不可以支付工程款常常主要是因为发包方缘故,也是有项目承包人扣除一定期间费用后对施工履行合同情况不闻不问,对借款不催要、免诉,故理应容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方主张权利;2、分包和恶意欠薪后,大部分由实际施工人执行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早已替代项目承包人,与发包方构成了客观事实合同关系,不可坚守合同书相对性原理。故《解释》26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人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为被告人主张权利的,法院能够增加转包人或是违法分包人为该案被告方。承包人只能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之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
3、发包方认为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承诺,能够总项目承包人、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出诉讼。
因总项目承包人、分项目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原因导致品质不符合承诺时应当承担相对应法律依据。合理工程施工合同中,总项目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责任,该责任的特性归属于合同违约责任。失效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总承包对分包和恶意欠薪这一事实存有过失,转项目承包人和违反规定分项目承包人明知道个人行为违反规定仍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主观方面仍然存在过失,应当与总项目承包人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故《解释》25要求:“因建设工程质量产生异议的,发包方能以总项目承包人、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出诉讼”。
创作者:北京大苍海法律事务所 邢万兵侓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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