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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偿标准医疗事故)征地补偿争议不该由政府裁决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嘿小二 征地拆迁小常识 时间:2022-08-15 12:01:40

在长沙召开的“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异议裁定规章制度交流会”上传出信息,将来征地补偿安置纠纷案件有希望得到新的解决方式。国土资源厅已要求各地创建征地补偿安置异议裁定规章制度,但凡对征地赔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协调和裁定——一般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融洽;融洽不成的,向准许征收土地的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令和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裁定。新闻链接

土地征收,涉及到老百姓的生存大计,怎样妥善处置这其中的分歧,解决多方利益纠纷,不但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并且关系着整个社会稳定安定。创建征地补偿安置异议裁定规章制度,让老百姓多了一条解决纠纷的途径,减少了他的法律维权“门坎”,其积极意义毋庸赘言。

但是,该项制度的一个“致命性”缺点,又让人害怕并对寄托特别大的期待。这一问题便是,各级人民政府充当了征地赔偿争议的“人民调解员”和“裁判”,补偿标准合不合适,完全由地市政府来定。而家喻户晓的是,地市政府本身就是土地的转让者,在很多时候还是直接征收土地者,征地赔偿标准本身就是她们制订的,赔偿异议便是被征地人和政府部门间的纠纷案件,普通百姓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时到政府部门那边去申请裁定,不但结果可想而知,并且变得有一些荒诞。换句话说,地市政府既当“选手”又当“裁判”,他们便难以真真正正立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公平合理地协调和裁定征地赔偿纠纷案件。

自然,在很多时候,政府是将土地交易给企业,然后由公司征收土地,与被征地人进行利益博弈。但是全国各地现阶段的具体情况则是,许多征收土地企业与本地政府机构拥有丝丝缕缕的联系,或许就是政府机构的下级单位,政府机构变成征收土地公司的坚强“主心骨”。公司征收土地搞建设,可能就是地方政府要搞的“民生工程”、“面子工程”,公司制订的补偿标准,也是经地方政府准许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普通百姓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时到政府部门那边去申请裁定,地市政府一样难以真真正正立在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和裁定纠纷案件,更不要说立在劣势的被征地人一方,朝着普通百姓说话了。

由于现阶段地市政府与征收土地公司中间存在事实上的权益桥梁,小编认为,各级人民政府不适合做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实施者、裁决者。在这一方面,我们能仿效医疗事故鉴定的一些改革创新方法。之前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主管机关担负,因为卫生行政部门往往与医院门诊一个鼻孔出气,因此很难保证医疗事故鉴定的公平公正。从2002年起,医疗事故鉴定改由专门的协会担负,因为协会是独立,不属一切政府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因此医疗事故鉴定的公平公正才在更多方面上能够确保。就征地赔偿争议的协调和裁定来讲,其争议的聚焦点一般都是补偿标准合不科学,但对于补偿标准的计算、评定,应该由独立社会机构(类似监察委员会特性)来完成,补偿标准合不科学,应该由独立社会机构来定,而非由地市政府来定,当然也不是由被征地者来定。也只有独立社会机构,才可能真真正正立在“第三方”的公平立场上,均衡政府部门或企业与被征地者间的权益,更好地解决土地征收过程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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