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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王某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归实际承包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为什么不爱 征地拆迁小常识 时间:2022-12-30 12:01:31

河南汤阴县白营乡闻石得村的闻某咋也没预料到,在和村内群众尧某、张某永久性交换的土地承包上耕地了14年,现如今因我国建造石武高速铁路土地资源被征收获赔偿费,尧某、张某就要翻悔造成争夺。汤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交换承包土地合理,尧某、张某不可干预另一方对交换后承包土地履行承包权。

1993年,闻石得村对村内群众承包土地展开了区划,每一户群众都分东地、西地、菜园各一块,相对来说零散,不益于耕种。之后一部分群众为了方便耕种,对承包土地展开了交换调节。闻某、尧某、张某也于1994年对承包土地展开了交换调节。闻某把它承揽的坐落于村东面的3.881亩承包土地与尧某坐落于村西面的约1.6亩,张某承揽的坐落于村西南的2.76亩承包土地展开了交换。因西地土层较弱,东地土层不错,为公平起见,闻某的1亩互换尧某的1.2亩。调地完成后,他将结论告诉了原村委委员、包队党员干部。她们合称将来按交换后土地资源耕地,谁都不翻悔,直到村民委员会将地取回。以后的14年分别耕地替换后承包土地。

2008年,因建造石武高速铁路需在闻某耕地的征用土地,有关部门勘察之后将青苗补偿费补充闻某。之后因高速铁路涉及到土地征用补偿费非常高,尧某、张某欲取回土地资源,便采用非法手段干预闻某至今未将小麦播种。为了维护交换地合理个人行为,闻某无可奈何把对方起诉到法院。

经审理,承包单位中间为了方便耕地或是分别必须,能够对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交换,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无须征求发包单位允许,未签订书面形式合同书及没经登记,都不危害交换承包土地合同的成立。闻某、尧某、张某归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彼此中间虽没有书面形式交换承包土地协议书,但口头协议可以被认定,且互换协议已实际履行,分别耕地交换后承包土地已十年有余,故可评定她们交换承包土地为永久性交换,其交换承包土地的举动合理。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为具体土地承包户闻某土地确权的裁定。

案件审理这一案子的审判长提醒各位人民群众,随着我国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增加,农村土地补偿是一个热点话题。仅有口头协议,没进行了换领备案,都没有书面协议,就进行土地转包、租赁、交换、出让或者其它方法农村土地流转的情况,在乡村十分普遍。遇会有这样的案子,人民法院一方面依规维护具体承包户的利益,与此同时请有关被告方一定到主管机构进行调整登记,以保障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化,防止未来从而造成不必要起诉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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