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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集体经济家庭)谁动了我的“征地补偿款”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风神 征地拆迁小常识 时间:2022-12-30 11:00:21

城市化进程中,修桥铺路、基础建设、棚户区拆迁及其商业开发等特色均牵涉到土地资源征收房屋补偿难题,从而也引起了很多信访矛盾。近日,内蒙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包土地征缴花费赔偿纠纷案,最后法院判决书私自分派群众“征地补偿款”的村民委员会输了官司,对其给付上诉人承包土地征缴赔偿款28万元。

王某系红山区红庙子镇甲村村民。1996年1月1日,王某与甲村签署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户人口数量6人,土地承包总面积为10.5亩,该户口粮田使用年限至2025年。承包户人口6人分别是王某、王某的老婆、两位儿女及其王某的爸妈。2007年前后左右,王某爸爸妈妈相继去世。2012年,王某土地承包合同内新土地被政府部门征占,甲村村民委员会为代征企业。征地补偿款总计约85万余元。2013年1月10日,王某领到了赔偿款56.5万余元,剩下约28.5万余元被甲村村民委员会扣押。村民委员会称剩下账款归属于王某爸爸妈妈生前土地资源金额的赔偿款,应参考财产予以处理,并依据王某爸妈的大部分继承人的建议展开了平分,每个人约4万,己经发放到了这其中的5位,剩下2份没领账款暂由村民委员会拥有。王某索取无果,遂以甲村村民委员会扣押以上赔偿款为理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栽定甲村村民委员会退还土地补偿款28.5万余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红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土地承包的,承包单位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要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民家庭为单位推行土地承包运营,该支配权归属于农民家中,且不归属于某一个家庭主要成员。租期内家庭主要成员之一死亡,不出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传承难题,承包土地由家中其他人再次经营承包。本案,以王某为代表家庭承包室内虽然有组员(王某爸爸妈妈)身亡,但是其土地承包总数不会改变,承包经营权仍归该家中全部,赔偿花费亦不出现传承也归该家中全部。王某系该承包土地经营者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签名方,因其为首开展起诉符合规定,故宣判被告人甲村村民委员会给付上诉人王某征地补偿款约28.5万余元。

【释法析理】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的种类分成农用地、草坪以及其它依规用以农牧业新土地,将土地承包分成“家庭承包”和“多种方式的承揽”两大类。“家庭承包”的承包单位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多种方式的承揽”就是指不适合采用家庭承包方法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根据招标会、竞拍、公布商议等方法的承揽,承包单位的核心能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还可以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对于“多种方式的承揽”,该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招标会、竞拍、公布商议等形式获取的,该项目承包人身亡,其应得承揽利益,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传承;在租期内,其继承者还可以继续承揽。”此项要求实际是对于以上“四荒”地所做出的,并不包括农用地。

《物权法》出台后,有些人认为《物权法》确立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为用益物权,毕竟是物权法,就能传承。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论是“家庭承包”或是 “多种方式承揽”都是能够传承的。实际上,以家庭承包方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用益物权是农民根据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身份、根据合同书方法免费获得的一种财产权利。由于团体土地权归全民所有,在这里限定下,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严苛限制为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具有,这类财产权利具备严格人身安全特性,因此它不具备可传递性。

在我国采取的是家庭联产承包,土地承包法明确农用地的经营承包以“户”为基准,家庭主要成员针对土地承包权在特性上有财产共有关系,即用益物权的一共有。因而,家庭里一部分组员身亡,只需做为承包单位的“户”仍在,也不产生传承的难题,由家庭中其他人再次承揽。这便是我们常说 “生不添,死不去”、“增人没增地、减人不降地”。若项目承包人身亡,做为经营承包家庭衰落的情形下,其承包经营权不可以传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行为主体衰落而停止。由于农用地不属该户的合法财产,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回或再行分包,仅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回农用地时应该将土地上的盈利给付继承者。

以上案子王某所属的“户”中其父母尽管身亡,但“户”内也有4名家庭主要成员,所以这类“户”原先承揽的农用地应当由剩下组员再次承揽下来,对应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也全部归其全部,因此人民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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