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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分配户籍)注销户籍的服刑人员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西西 征地拆迁小常识 时间:2022-11-30 17:50:04

【案件】黄A于1995年因诈骗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死刑缓期执行,后因为表现优异依次缓刑5次并且于2012年9月份出狱,在服刑期间,黄A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被注销,坐牢期满公安局依据释放证明于2012年11月份在户籍地再次备案户籍并办理了身份证件。2011年10月份,该地工作组土地资源被政府征收并已分派了征地补偿款,可是依然存在一部分钱未分配,做为异议一部分藏于村小组帐户。黄A觉得征收土地期内自身尽管在坐牢,可是仍归属于该地工作组群众,出狱后有权利得到土地资源分派款。

【矛盾】

针对黄A服刑期间,户口被注销,土地资源被政府部门征收,黄A能否得到征地赔偿?存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建议觉得,黄A能够分到征地补偿款,由于黄A归属于该地的村小组群众,尽管在服刑期间被注销户口,但也没有在坐牢所在城市获得有关户口,而且坐牢期满在原户籍给予上牌。更何况黄A坐牢夺走的是人身自由权及民事权利,服刑期间并没有夺走其得到合法财产的权力。村小组新土地仍然是其坐牢期满得到收入来源。因此,黄A在坐牢期满有权利认为分到该征地补偿款。

第二种建议觉得,黄A可以稍微分到一部分。由于黄A终归是村内村民,只因为坐牢而造成户口注销,并不是主观方面规定迁移该地小组,更何况在征地款还未分派完以前黄A就已再次获得了该地户口,而且该地工作组账户上预留一部分征地款未分配本来就是考虑到一些突发情况村民而预埋。

第三种建议觉得,黄A不可以分到征地补偿款,其实不管黄A的户籍因什么缘故迁移,只需要在征地补偿款分派期内不属该地小组居民的,就没有权利分派征地款。

【剖析】

我允许第三种建议,黄A不可以分到此笔征地补偿款,有以下几点:

就村组员资质层面讲,村小组土地资源被政府部门依规征缴,针对政府部门征地补偿款的分派,最基本规定便是群众应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质。在2003年 08月07日国家公安部发布30条便民措施对策中,取消被判刑刑期、被确定劳教工作的人员注销户口的相关规定,以后针对在押人员不进行户籍注销。可是本案黄A是在这个要求的时候就已经进行了户籍注销的相关规定,所以从户口上来讲,黄A也不具备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质。换句话说,黄A失去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最重要的前提。

就在押人员的权力层面讲,在押人员被夺走是指人身自由权的权力或民事权利,可是并没有夺走其得到合法财产的权力。具有与其它群众相同的工资待遇,不可因其为已经坐牢的犯罪分子为理由分派征地补偿款。但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应该是2003年8月7日国家公安部30条便民措施对策发布以后的要求,即在押人员坐牢的前提下并没销户原先的户口。而本案,黄A于1995年逐渐坐牢,与此同时户口被注销,那就不可以可用在押人员仍能够分到征地补偿款的相关规定。

本案,黄A在征地补偿款还未分派完以前又再次备案户籍并办理了身份证件,也根本无法作为具有赔偿款的重要依据。

2005年9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确定时早已具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质的人,申请付款相对应金额的,应予支持。换句话说,评定参加土地征用补偿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时间标准就已限制,即只会在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明确以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质的人能够具有分派支配权,在此之后变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的人也不可参与分派。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由县市国土资源厅门承担制定,并在全面征询相关当事人的建议以后,报政府部门审核,故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明确的时间也应根据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对于该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下发的审批之时为标准。本案,黄A于2012年11月份在户籍地再次备案户籍并办理了身份证件,而2011年10月份该地工作组土地资源被政府征收并已分派了征地补偿款。那样黄A再次获得村小组群众资质肯定是在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方案明确以后,故即使黄A在征地补偿款还未分派完以前又再次备案户籍并办理了身份证件,也根本无法作为具有赔偿款的重要依据。

总的来说,小编赞成第三种见解,即黄A不可以分到征地补偿款。

(作者单位:江西广昌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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