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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死亡,著名刑事律师打刑事案件有名的律师是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18:20:08

2021年9月13日上午10时15分许,湖北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新竹路一家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内发生一起刑事案件。雷某因对民事案件中自己房产被法院强制拍卖不满,雷某(对方当事人)酗酒后持枪将薛律师打伤后逃逸。薛律师在医院抢救无效去世。

这是一起民事案件引发的枪击案。

曾经有人问我,我做刑事律师是不是很危险?我认为相对于民事来说,我是“比较安全的”,毕竟民事案件真的很琐碎,而这种类型的案件最容易引发当事人走向极端。

民事大多“要别人钱财”,这不就等于要别人的“命”?还有婚姻案件,曾经有个案件男方不离婚,女方向法院起诉,最后离了,男的直接在门口将女的头砍下来拎着在法院门口走动示威。

前段时间被自己当事人砍杀的女律师,也是一起民事案件,收费低,要求高,要全赢,根据现有材料就不可能做到,最后把律师砍了。

前几年我身边的一位律师,她是一名女律师,在某地开一起民事官司的庭,开完庭后被告叫了一些社会人士在法院门口等待她出来,后来她发现情况不对,向法院说明了情况,打了一辆出租车直接开到法院大门里面接她,她在法警的护送下上了车,然后打车回到家,因为跨省了,那次光出租车费用是三千多。

其实,作为律师,客户在选择我们的同时,我们也要选择过滤他们,在我的职业过程中,难免也会遇到一些“不理想的案件”,那么从一开始我就会把风险隔离掉,不接这类案件。

律师是一个细水长流的职业,没有必要为了一个案件毁了自己的人生,有些案件,给再多的律师费也不能接。

当然有些突发情况是没办法遇见的,那么这种情况在每个行业都有可能出现,这是一个概率事件。

而我作为一名刑事律师,现在我在想,刑事律师的在执业过程中的风险在哪里?无外乎是以下几类人员。

第一类,刑事律师的风险直接来自刑事诉讼中的办案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及办案人员,刑事诉讼的对抗性比较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在案人员指控,而律师必须提出对行为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及提交相关材料。而天生站在与国家公权力“对立面”的权利本身又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无外乎,将仅仅是普通公民的律师天然性的放置在风险下。

虽然一直在倡导保障律师的执业,但是,对侦查及检查机关的约束机制不够健全,又在媒体大肆宣扬公权力是“权威”的环境下,律师与控方的地位是严重不平等的。司法实践中,律师被有关的司法机关随意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已经是常态了,当然有些案件是律师没有尽职尽责的去辩护,没有依法辩护,但是也不排除有些机关在滥用职权。

第二类,被害人及其家属有可能对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风险。有的案件是存在被害人的,特别是暴力类犯罪的案件,家属本身就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敌对情绪,那么从实务中来看,如果当事人处罚较轻或者没有达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预期”,不能正确的处理他们的“情绪”,那么他们就会把这个情绪转接到律师的身上。

第三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为律师的执业制造一定的风险。他们由于不是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非常低,尤其是他们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他们就会产生两种心态,把希望都寄托给律师,但是又不完全信任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家属着急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但又由于律师对案件的情况具有保密义务,那么这两种状态就会产生明显的冲突。他们从律师那里得到的案件情况,可能就会成为收买证人的线索、威胁证人的依据。由于家属不懂法律,要求律师一定要向他们提供卷宗,再者会谈及电话沟通的时候,他们有可能会录音,那么有些话本身就是存在歧义的,这类话语就有可能成为往后追究律师的刑事证据。

第四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类人员就不需要多说了,实务中的鲜活案例就有李庄案,还有其他一些律师,就是被自己的当事人送上法庭的。这类案例,就要给我们刑事律师一个警示,虽然我们在为他们做辩护,但是他们并不是完全信任辩护律师的。

第五类,证人。法律有规定,律师也有取证的权利,实务中,大多律师会对证人证言进行取证。又由于言词证据,本身就具有不稳定的因素,此时,证人在面对不同的调查人员,在不同的环境下,他所表现出来的状态及语言描述有可能发生不一样的变化,甚至有时候,律师做的调查笔录与庭上的作证是相反的。这里面也有很多原因,有虚假的证言、有碍于情面、有外界压力、有利害关系等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证人已经向司法机关提供了虚假的,然后又想通过律师来进行纠正,那么,当律师将修正的证言给司法机关后,如果后期证人再发生不一样的变化,就会将责任归给律师,这种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因此在我执业过程中,我一般都是建议司法机关取证。

第六类,社会公众。社会人员由于对法律了解的不深入,对律师行业不了解,很多人停留在律师就是为坏人说话的,歪曲和丑化律师形象。如律师被枪击案中,就有网友评论:“我见过一个律师,在庭上故意的全盘否认对方提供的所有证据,缺乏基本的做人的品质,也曾遭辱骂。对律师,没有好感,有的只是不满。律师很会玩文字游戏,读了几年书,就玩到别人围围转,又没他懂...”。实际上,社会公众对一个案件的了解是受多方面的制约的,信息不对等,那么掌握的信息就有误差,有对犯罪人员的仇恨,也有对法治的不满,那么社会公众就会利用媒体对律师展开“攻击”。

张春律师写于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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