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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刑事律师,雷士照明吴长江案例分析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13:44:06

企业家刑事风险系列之(一)---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兼谈职务侵占罪防控

原创作者:董建林律师


董建林律师结合其多年经济领域、公司企业领域办案经验,将会推出一系列有关企业家经济领域犯罪以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的文章,旨在于从实践出发为企业家有效规避其在经营、投资过程中的刑事风险。

(一)吴长江案件概况

2014年,吴长江因涉嫌挪用雷士公司资金而被惠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5年1月4日,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正式以涉嫌挪用资金罪逮捕吴长江。

2015年12月10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吴长江案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9月1日,该案在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6年12月21日,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那么吴长江究竟是何许人也,作为雷士照明董事长和创始人的他,为什么会身陷囹圄呢?这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案件概况。吴长江,重庆铜梁人,前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2009广东十大经济风云人物。1998年创办惠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吴长江获得“中国首届照明行业十大杰出人物”、“中国十大创业新锐”、“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等殊荣。

(二)吴长江的三起三落

1994年,总资本10万元、股东6人的惠州明辉电器公司成立了,由吴长江全面负责。正所谓“一个好汉三个帮”,吴长江虽然是一名有能力的实干家,但创业也不是一个人的事情,吴长江就找了自己的两个高中同学,吴长江出资45万元,杜刚、胡永宏各出资27.5万元,创立雷士照明,三兄弟为创始合伙人。但在创业圈内,有这个一句话叫做“兄弟式合伙,仇人式分家”,这是因为企业在创业阶段是一个打拼、投入的阶段,合伙人之间彼此帮扶、不计较各自的付出,一旦创业成功,企业每年几千万几个亿甚至几十个亿的利润,如何分红?如何发展,快速占领市场还是稳扎稳打?股权如何调整?表决权如何行使?等等一系列关乎合伙人利益的问题开始浮现,此时的合伙人都在考虑自己的利益,企业发展理念和未来规划上也会产生冲突。当然雷士照明也不例外的走入这个魔咒。

一落兄弟情深

从2002年开始,雷士照明已经进入高速发展,每年有几千万的利润,三个合伙人之间却开始产生矛盾。分红的时候,吴长江分红多了,另外两人心里不舒服,便要求三个人一样,吴同意了,进行股权调整,三人股权变成均等,都是33.3%。2005年,因为公司继续壮大发展,还是扩大分红的问题,三个人闹掰了。另外两人行使投票权,要求吴长江拿8000万彻底退出“雷士”。然而,就在吴长江签订协议退出后的第3天,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全国各地200多个供应商和经销商,还有公司的中高层干部,集体反水逼宫,赶走两位合伙人,迎立吴长江。合伙人退出,要拿走1.6亿股权转让金,一时雷士照明资金陷入困境。

二落软银赛富

2006年,雷士照明引入软银赛富2200万美元,占股35.71%的股权,在董事会中拥有三个席位,超过吴长江所占的两个席位。引入新股东后,公司管理层的矛盾并未平复,由于经营理念不同吴长江与软银赛富阎焱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2012年5月,因为涉嫌关联交易,吴长江被警察带走问话,阎焱做出决定,让吴长江请辞。

三落德豪润

为挤压软银赛富的话语权,吴长江找到德豪润的王冬雷投资雷士照明。当时,吴长江对王冬雷提出的要求是帮他赶走阎焱。王冬雷提出让吴长江与他进行股权交易,交易方式是吴将自己的雷士大部分股票转让给德豪,王将德豪的相等股票转让给吴。这样一来王冬雷的公司德豪成为雷士第一大股东,吴成为德豪的第二大股东。完成交易后,吴长江对“雷士”股份已经只有2.54%,从此丧失了对于雷士照明的控制权,这是“野蛮人入侵”又一案例。由于王冬雷并未按到当初的约定挤走阎焱,王冬雷亦发现吴长江通过关联公司利益输送问题严重,两人的矛盾终于彻底爆发。最终于2014年8月,公司罢免吴长江在雷士照明的职务。随后,王冬雷方面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吴长江涉嫌职务侵占。

(三)终陷囹圄

就这样雷士照明控制权之争终于以雷士创始人吴长江获刑入狱告一段落。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责令吴长江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被害单位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同时,该案的另一名被告人陈严因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根据判决,吴长江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分别获刑九年和六年,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4年。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8月间,吴长江为筹措资金建设其个人实际控制的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雷士大厦”项目,决定以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多家重庆公司为贷款主体,利用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提供质押担保,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安排时任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的陈严等人一起办理质押担保贷款的相关手续。后吴长江在没有经过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授权及经过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个人决定将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存于银行的流动资金存款转为保证金存款,为个人公司先后共申请9亿多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为此先后出质保证金人民币92388万元。上述贷款发放后,均由吴长江支配使用,用于“雷士大厦”项目建设、偿还银行贷款、个人借款等。后由于吴长江无力偿还上述贷款,致使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的人民币5.5亿多元保证金被银行强行划扣,造成公司巨额损失。

(四)什么是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1、职务侵占数额较大,达到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职务侵占数额巨大,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在公司、企业创立、经营和破产清算过程中,均有可能涉及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问题 ,但很多企业家和企业高管并没有意识到这个行为是犯罪行为,直到公安机关立案、被刑事拘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病入骨髓”再处理起来难度就太大了。

(五)企业家多涉职务侵占的原因

职务侵占罪对于民营企业来讲,一直是个重灾区。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一项《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下称《报告》),他们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至2017年公布的所有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检索,统计发现,涉及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总人数为2337人,其中民营企业家1569人、国有企业家768人。根据《报告》,企业家腐败犯罪共涉及17个罪名,包括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其中,职务侵占罪与受贿罪,分别为民营企业家和国有企业家的第一大腐败犯罪。

除了上述所讲的吴长江以外,2017年因王宝强经纪人宋某人涉嫌职务侵占被捕。2018年,因安邦保险集团原董事长兼CEO吴小晖入狱。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因职务侵占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格力的董事长董明珠与银隆新能源发生斗争后,第一选择也是控告银隆新能源创始人及原董事长魏银仓职务侵占罪,控告魏银仓侵占10亿元。因此,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高发经济犯罪不得不防、不得不控。

那么,为什么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罪如此高发呢?从实践中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民营企业公私不分。就是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没有严格区分开,公司进出账借用个人卡号,造成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

2、实际控制人认识错误。常常认为自己是大股东或者实际经营人,就可以控制公司、企业的财产资金流向。股东之间、股东与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之间关系和谐则罢,一旦因为分红问题、经营理念问题引发冲突,这些行为将成为对方手中的利剑。

3、企业支出管理不规范。有的企业常常需要社会活动资金,但是这些支出常常没有相关的票据冲账,实际管理人为了企业经营又不得不去支出这些费用,当股东与实际经营人关系融洽时这些都不是问题。一旦双方因为分红问题、经营理念问题发生矛盾时,这些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的陈年旧账就会被“对手”翻出来,作为手中的兵刃。实践中,很多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的刑事案件都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所涉刑事风险的当事人往往认为自己冤屈,但是法律是冰冷的,当一张张书证,一份份的银行流水摆在办案单位面前时,办案机关只能秉公执法。

4、实际管理人,包括实际控制人、经理、高管等群体,为了个人利益进行一系列损害公司利益的操作。例如:(1)擅自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的行为。(2)购买货物或者接受服务时高价虚开报销票据并将差价据为己有。(3)擅自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或采取虚假入账等方式平账。(4)公司的业务取得的货款、收入、对价等不入账、据为己有的行为。

5、实践当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公司股东或者实控人指使本公司员工为其个人事务或其自有公司工作,而由本公司承担费用的行为。

(六)职务侵占案的防控

由于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职务侵占的高发性,对于企业家、企业股东、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来讲就不得不防、不得不控,那么如何防范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罪的发生呢?

1、加强财务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监督机制。一般的中小企业的股东自己即是该公司的高管或者实控人,在中小企业当中内部治理上十分混乱,财务上和个人财产相混同的现象也十分普遍。公司财务管理人员也是由实控人或者某个股东控制,当一个企业由某个股东或者实控人完全掌控,进而认为企业的财物个人可以随便拿用,甚至有些大股东或者实控人甚至用公司的钱给自己购买车辆、房产、偿还个人欠款等等,直接侵犯了公司的利益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要形成完善的财务制度,任何人支取公司资金都要有真实的财务记录,大额的支出或者对外投资要经过董事会决议。

2、规范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的起因往往是公司内部纠纷,这种内部纠纷包括股东之间纠纷、公司的投资人与原始股东之间纠纷、公司股东与公司经营者之间纠纷等等。例如,作为公司实际经营人的职业经理人或者股东,对于公司钱物的支出一定要做到规范、可查,对于公司设立的“业务公关账户”支出费用要有董事会决议,对于公司的大额支出一样要有董事会决议。

3、公司内部股权分配要合理。中国企业创业初期,往往不注重股权架构的设计,“结义式合伙,仇人式散伙”的情况十分普遍,在企业做大做强之后,创业初期的结义感情所剩无多,而随着企业的发展分歧和争端逐渐增多,有的企业甚至出现企业僵局、相互报复的情况,在实务过程中,这类事情之所以被侦查机关所知晓,一般均源于股东内部矛盾,导致股东之间相互举报。因此,建议广大企业创始合伙人、企业股东、高管,在合作创业之初就要争取实现规范化决策运营机制,对于实际控制人或者实际经营人更是要把自我风险考虑周全。

董建林律师: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中国法学会会员,原任职于石家庄市经侦支队,省监察委专案组成员,在职期间办理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数十起,在经济案件领域有丰富经验,执业以来帮助多位企业家成功化解刑事风险。省警察学院经侦系特聘讲师,原上市公司监察副总监,现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律师团队专注于重大疑难股权纠纷、商事诉讼、民刑交叉案件、经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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