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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刑事律师,安徽省宿州市砀山总工会:对孙某某等八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5 02:07:10

来源:中工网

案例类别

劳动报酬与工时休假

维权服务使用平台

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例简介

砀山县某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工人多次向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催要,对方恶意拖欠工资,后经派出所调解,出具工资欠条并承诺会按时支付欠条,欠条约定的还款日期界至时,对方仍拒不支付工资。

具体内容

砀山县某服饰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拖欠工人工资,多次向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催要,对方恶意拖欠工资,后经派出所调解,工人出具了工资欠条并承诺会按时支付,欠条约定的还款日期界至时,对方仍拒不支付工资。由于工人家庭条件差,全靠微薄的工资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无奈孙某某等人只能向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帮助。法援中心了解情况后,依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决定为其援助,并立即指派梨苑律师事务所的赵保华律师和闫申律师承办此案。

处理过程

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聘请律师立即整理证据材料,草拟起诉状,将砀山县某服饰有限公司、高某某、刘某某作为共同被告,就欠付的工资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经律师了解结合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该公司和法定代理人没有实际出资到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终,砀山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由该公司与法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工人表示予以接受,服从法院判决。至此,本案在责任主体上得到了定论,案件生效后,判决书生效后该公司与法定代理人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律师又帮工人申请了强制执行,这样本案才得以完全结案。

推广意义

劳务者作为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付出劳动后得不到报酬的事件履有发生,劳务者既然提供了相应的劳务就应当得到相应的报酬,同时广大劳务者也应当树立合理合法的维权意识,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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