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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职能人员)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表现及途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花小小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0-20 10:30:02
【引言】根据惩处渎职犯罪的需求,职务犯罪侦查逐渐向系统化方面发展,这类发展趋势体现为职务犯罪侦查职责的分裂、侦查手段的细分化和侦察职责分工专业化的。但是,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专业化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私企人力资源管理分享、系统化培训及创建检查事务官规章制度等渠道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人员专业化的。
【关键字】职务犯罪侦查;系统化;办案人
【文章正文】
渎职犯罪是公权力异化理论和失灵的恶劣主要表现,这类违法犯罪存有时间久远又很随时变化升级,伤害极大却颇难查处。查处渎职犯罪,规范权力运行,是司法行政机关做为法律监督机关岗位职责所在。但是,惩处渎职犯罪以高效的侦察为原则,职务犯罪侦查实效性则在一定程度上在于办案人的素质能力。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升级,渎职犯罪还出现了新的改变,这从而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向专业发展,也提高了职务犯罪侦查团队系统化的建设急迫性。
一、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
职务犯罪案件有别于一般违法犯罪案子。与一般违法犯罪对比,职位犯罪的主体具备更多可控性资源与更多的知名度;有职务行为的遮盖,刑事犯罪更为隐敝;犯罪手段更具有智能化系统和系统化;违法犯罪涉及到总数大量,空间转换更高。因而,在侦察职务犯罪案件时,办案人和嫌疑人的竞技性更为独特,[1]可收集到的证据种类越来越少,[2]必须与此同时投入更多人力和物力资源。渎职犯罪及其职务犯罪案件特殊性,牵制着职务犯罪侦查效率,还会影响惩处渎职犯罪的幅度和质量。根据惩处渎职犯罪的需求,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发展趋势逐渐呈现。主要表现如下所示:
1.侦察职责的分裂
职责分工的优化是人类发展的态势。在民事诉讼行业亦是如此,职责分工展现愈来愈优化的态势。职务犯罪侦查职责的分裂大概经历过以下几种环节:
(1)刑事诉讼法与民事案件的分裂。在西方社会初期,人际关系简易,纠纷解决的形式相对性单一,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法基本上不区分,都推行罢免式起诉方式。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因为违法犯罪的多元性和严重后果,及国家追责违法犯罪的重要性,[3]促使刑事案件司法权收归国有,起诉形态发生分离出来。刑事诉讼法逐渐区别于民事案件而单独具有,构成了我国起诉违法犯罪纠问式起诉方式。在纠问式起诉模式下,审判长集起诉与监督权于一身,并没有起诉职责的清晰区别。而在中国古代诉讼制度中,一直是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合一,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不区分,都没有起诉职责的区别。
(2)控告职责与审判职能的分裂。伴随着近现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在制衡基础理论的作用下,欧洲地区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开设检察系统去承担控告职责。检查官和法院的权力区别促使刑事诉讼法行业出现控告与审判职能的分离出来,进而构成了诉辩式起诉方式。控、审分离出来是诉辩式起诉方式的关键特点。在这一方式初期,审理前侦察被称作诉讼的提前准备程序流程,侦察职责为公诉案件职责包含的,检察系统集公诉案件和侦察权力于一体。
(3)侦察职责与公诉案件职责的分裂。伴随着违法犯罪局势发展和转变,侦察技术性的规定愈来愈高,系统化特点也更明显,侦察职责逐渐与公诉案件职责分离出来。在英国,伯特·菲尔丁于1750年成立了第一只当代探案能量——“弓街侦查队”,并逐渐发展成了政府部门付款工资的探案。1829年,英国议会已通过《伦敦大都市警察法案》,进而宣布设立了专业化的警察力量。[4]自此,美国警察机关渐渐地接手了犯罪侦查工作中,治安法官慢慢不会再立即干预违法犯罪侦察。但在欧洲大陆,也产生了警员与检察官的职责分裂,检查官虽然是侦查权的核心,可是却“一线侦察”退守“二线侦察”,变成形式上侦查机关,而警察机关则具体从业“一线侦察”,变成实质上的侦查机关。这类分裂实际上展现了侦察系统化、创新的作用的态势。
(4)职务犯罪侦查职责与一般犯罪侦查职责的分裂。职务犯罪侦查职责与一般犯罪侦查职责的分离出来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些国家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责是通过查证战事难题演化而成的。如印度专业反腐组织——中间管理局,其前身为1941年美国执政中的特朗普政府创建的新德里独特警员机构,该组织基本任务是调研印度的在二战期间相关战事和军械物件生产与供货等方面的贿赂和受贿案件,原本归属于国防部长,之后职责扩展到政府各部门,并划入内务部管控。印度独立后被命名为中间管理局,并且于1987年开始,开设反单位行贿罪部。亦如日本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的反腐办事机构——“尤其搜察总部”,其前身为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1947年为查证二战结束错乱中强占我国大量救助物资供应设立的“退隐藏事情搜察部”。[5]
职务犯罪侦查职责分化的具体表现是在很多国家地区设立的专业侦察组织。这类兼管职务犯罪侦查的中介机构有三种表达形式:第一种方式是在警察系统内部结构创立专门职务犯罪侦查组织。如法国国家公安局及法国巴黎和其他地区公安局金融处、澳大利亚皇家骑警反腐处、美国联邦调查局这些。第二种方式是在检察系统内部结构开设专门职务犯罪侦查组织。如日本日本东京、日本大阪、日本名古屋等地方检察厅设立“尤其搜察部”,专业侦察职务犯罪案件;俄罗斯在各个人民检察院开设侦查局,承担贪污贿赂犯罪案子的侦察;法国1993年在美国各州人民检察院开设腐败案件清除核心;西班牙检察系统的含有反腐行动小组;韩国大检察厅及地方各级检察厅内设置权限歪斜腐坏事犯尤其搜察总部和尤其搜察部(班),负责审理、侦察、提起诉讼公务员单位行贿罪等腐坏的犯罪案。[6]美国1988年依据《1987年刑事司法法案——严重欺诈局法》创建的反重要诈骗局,所属总检察长领导干部。第三种方式是在检察院和警员组织以外开设专门职务犯罪侦查组织。如在我国台湾地区的香港廉政公署、马来西亚1952年设立腐坏管理局、马来西亚1968年设立的腐坏排查队、印度中间管理局、泰国的反贪污联合会这些。
职务犯罪侦查职责独立的,一方面来源于世界各国针对渎职犯罪难题的认知慢慢深层次,另一方面来源于渎职犯罪案在起诉上特殊性逐渐被人认可。透明国际觉得:“伴随着腐坏变得更加繁杂,传统法律强制执行器侦察和告发腐坏能力变得更加弱。除此之外,在一个腐坏变成普遍存在的体系里,传统法律强制组织本身就很有可能造成腐坏的大臣。”[7]显而易见,职务犯罪侦查职责独立的,既与职务犯罪案件本身比较复杂相关,还有侦察行为主体条件的限制。由一个相对独立性的侦察行为主体来专业担负职务犯罪侦查职责,是有效的严厉打击渎职犯罪的必然要求。这一点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中得到反映。该条例第36条的规定:“各成员国均应根据该国法律体系的原则采用必须的对策,保证配有一个或几个机构或准备了工作人员职业承担根据稽查打击腐败。这种机构或工作人员理应有着依据成员国法律体系基本准则而赋予的必需自觉性,便于可以在不受不正当手段危害的情形下合理履行职能。这种工作人员或是这种机构管理人员理应遭受适度学习培训,并应该具有适度网络资源,便于出任务。”这一规定事实上体现了职务犯罪侦查职责专业化发展趋势。因为世界各国宪政体系、刑事诉讼制度传统式及其司法部门文化艺术有所差异,职务犯罪侦查组织表现形式略有不同,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水平上也不尽相同,但职务犯罪侦查职责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十分明显。 [page]
整体来看,从刑事诉讼法形态发展到起诉职责的分裂,再从侦察职责的进一步分解,展现了一种起诉职责专业化发展趋势,而职务犯罪侦查职责与一般犯罪侦查职责的分裂就是这种系统化行情的反映。这类发展趋向都是基于渎职犯罪发展和侦察的效率需求而产生的,是我国操纵渎职犯罪本质必须的一种体现。
2.侦查手段的细分化
渎职犯罪无法应对,所以需要授予职务犯罪侦查组织充沛的侦查手段。也正因如此,专家学者约翰逊·克利特戈斯觉得法律法规授予职务犯罪侦查组织的权力“即便不是十分强硬的,也一定要广泛。”[8]纵览相关国家地区反腐组织,法律法规都给予她们广泛侦察管理权限。既涵盖了对一个人的拘捕、拘押、关押等管理权限,也还有对物封查、搜察、扣留、收走等权利。除开刑诉法所规定的基本侦查手段外,有些国家地区还赋予职务犯罪侦查组织采用独特侦查措施权力。那些对策包含:通讯监管、追踪、间谍、诱惑侦查、卧底、控制下交货以及其它特工行动等。如波兰议会1995年6月根据法律要求在运用公职人员或尤其职位开展高额贿赂或受贿罪的案例中,芬兰警员和国家保护公司办公室则在活动空间内可以采取秘密侦查方法,包含通讯监管、根据密秘方式得到或接纳相关直接证据。[9]美国佐治亚州反腐尤其组织法也受权反腐尤其组织执行秘密侦查主题活动与使用独特方式的权利,这种方式包括了隐敝的监视、监控、拍照观查、电子摄像头、没有限制的干预邮电通讯方法、窃听等形式,又包含应用手拷及其它铁质专用工具、催泪剂等其它方法和阻拦交通出行、克服障碍等举措。[10]
独特侦查措施的应用通常遭受比较严格限定,但很多中国法律受权在职务犯罪侦查案例中应用独特方式。就授权方式来讲,有些国家明文规定腐败案件可以用独特侦查手段,有些法律法规则相对比较含糊。如法国1998年的刑诉法修改案明文规定“监视、拍摄私人住宅对话”的方法可适用贪污受贿和行贿罪;国外1986年电子通信与个人隐私法令调整和补充了1968年《犯罪控制及安全街道法案》的相关规定,可可用监视方法的犯罪案主要包括了贿赂犯罪。其他一些我国如美国、法国的、西班牙也含糊受权在腐败案件中执行秘密侦查。[11]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应用独特侦查手段近些年也逐渐获得各国人民的肯定。如欧洲理事会制订的《反腐败刑法公约》第23条规定为了能搜集证据而使用尤其侦查措施。[12]该条例的实证性汇报将独特侦查手段优化为暗探、监听、监视通讯产品及其进入计算机软件等。[13]第十七届国际性刑法学交流会专题讲座决定也强调:“法规理应为腐坏犯罪侦查主题活动要求适度的方法。这种方式在很严重的案例中能够包含秘密侦查及其监听通信。”[14]2003年10月31日于第58届联大会议上申请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的规定:“为高效地打击腐败,各成员国均必须在其该国法律体系基本准则许可证的范围之内并依据该国法律法规特定条件则在有意义的事的情形下采用相应措施,允许主管部门则在领域里酌情考虑应用控制下交货与在其以为适度时进行例如电子器件或者其它监控方式和特工行动等其它独特侦查手段,并容许法院采纳由这种方式造成相关证据。”
由于侦察工作中的具体需要与刑事侦查技术的高速发展,独特侦查措施在中国也逐步得到应用。1993年《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的《人民警察法》明文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必须,公安部门因侦察违法犯罪必须,通过严格准许办理手续,可以采用技术侦察对策。[15]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应用独特侦查手段的相关规定实际出现在了1989年最高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中。该文件规定:“对经济案件一般地尽量不要用技术性侦查手段。针对极个别重要经济犯罪案件通常是单位行贿罪案子和重大经济的犯罪嫌疑分子结构必须采用技术性侦查手段的,要十分谨慎地通过严苛审批手续,由公安机关帮助应用。”之后,在最高检察院1994年公布的《关于认真做好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案犯潜逃、脱逃备案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相关边控、断开对策;1997年最高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侦查手段设施建设的通知》将“摄象机、监控器”等纳入武器装备;2003年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器材设备配备纲要》明确提出,将移动定位机器设备、特殊拍照机器设备、激光夜视仪、数据小型收录机、高灵敏偏向麦克风、无线网络录音器材、高像素监控摄像头列入使用的武器装备范畴。
尽管我国检察系统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单独应用独特侦查手段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受权,但鉴于侦察实践活动的需求,职务犯罪侦查方式的细分化发展趋势却无法阻挡。
3.侦察职责分工专业化的
渎职犯罪涉及到的区域愈来愈普遍,时光跨距特别大,案发前迁移赃款赃物、毁灭证据、外逃加速,窝案、串案增加。在证据调查、追赃和网上通缉层面必须各个方面侦察的力量协调管理协作,尤其是在要案、要案的侦察过程中需要与此同时花费大量的执法实力。查处这种案子,靠单独办案人的能量,或者以搭挡的形式审理案件也显得餐风宿露。有一些前提下,乃至只靠一个基本院或一个地区人民检察院的侦察能量,还会耽搁侦察机会。因而,查处这种案子必须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全面的整体优势,加强协作,走一体化侦查模式。但却没有有效岗位分工也不太可能产生协调统一整体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要以侦察职责分工的优化为原则的。
侦察职责分工的优化能从两方面去理解。
其一,审理案件流程上岗位分工。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来讲,网上通缉、追赃、审讯、搜索和固定证据都是有其中在规律性与技巧。让有特殊专长的办案人员承担案子的特殊阶段,不但可以才尽其用,而且还能提升侦察高效率。从渎职犯罪的案发发展趋势看,大要案明显增加,对于此类案子不太可能由一个人甚至一个单位去完成,必须要在审理案件流程上进行相应的职责分工。假如说申请办理简易案子无需太多岗位分工,由好多个“全才”就可以完成得话,申请办理大要案则需要更多“人才”。而渎职犯罪越繁杂,侦察工作中则越需要人才,侦察职责分工也就越优化。
其二,专业技能里的职责分工。岗位违法犯罪行业属性更明显。在各个领域、领域和单位,渎职犯罪的现象具备不同类型的特性。一方面,在不同领域、行业和单位,产生职务犯罪案件的严重度和表达形式有所差异;另一方面,在同样的市场和行业,案发阶段及各作案手段且具有相似度,存在一定的规律可循。这是因为每一个领域、行业或系统软件有独特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具备内在运作规律性。相对于办案人而言,依法查处特殊行业、领域和单位里的渎职犯罪,只是把握法律法规还远远不够,还首先要了解特定行业的运转规律性,掌握一定的行业知识。因为渎职犯罪涉及到金融业、税款、工程建筑、文化教育等众多领域和单位,所以需要开展针对不同业务领域开展侦察职责分工。这种职责分工通过不同理论知识环境为载体,仅具备法律基础知识难以完成,所以需要不一样专业知识工作人员进入侦察队伍里。 [page]
由此可见,因为渎职犯罪类型多种多样,涉及到不同类型的行业与行业,审理案件阶段繁杂,所以需要进行合理职责分工。不过随着渎职犯罪的高速发展,案子复杂性随时变化,职务犯罪侦查中岗位分工也变得越来越优化,对办案人的需求也变得越来越多元化,对专业性人才的需要也变得越来越急切。 二、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专业化的缺陷
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是起诉职责分化的结论,也都是基于渎职犯罪发展变迁的促进作用。侦察职责专业化的对职务犯罪侦查团队给出了更高要求。但回过头看监察设施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素养和专业结构,系统化显著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才多,人才少。职务犯罪侦查的工作操作实务做作能力很强,侦察专业技能难以从课本上领悟,必须在审理案件环节中进行锻练和提升。必须掌握侦察专业技能,必必须在把握课本知识前提下通过具体锻练。在实践中,关于新办案人的塑造通常是以老办案人学徒工式帮产生完成,不但时间较长,并且受案发状况限定。加上一些人民检察院办案人人手不足,一人常用,导致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人员佼佼者状况。即搜索直接证据、侦察审讯、追赃等环节考虑周全。自然,做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人员灵活运用每一个审理案件阶段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很重要的,但如此一来,培养的办案人个个都“万花油”式全才。而人的意志力终究非常有限,每样都通的“百事通”,通常每样都不精。在实践中对某个一个或一些阶段有专门技能人才却实属罕见。这类“全才多,人才少”的情况在为数众多的基层检察院极其突显。
2.法学专业多,别的专业少。伴随着法学教育澎涨式的高速发展,法律学专业毕业生成倍增加。自我国实行国家司法考试之后,检察系统招考检察人员准入门槛也逐步提高。一般是受到靠谱法学教育且通过司法考试的人能够进入检察院工作中。国家司法考试之前进到检查系统化工作人员,根据在职进修,大部分每个人俱有法律学大学本科学历。[16]无疑是大大提升了检察队伍的法律素养,同时也导致了检察人员更专业的单一化。但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来讲,仅精通法律是不够的,还必须掌握会计金融、心理状态、工程建筑、税收管理这些不一样丰富的经验。但是这些更专业的工作人员根据现行标准招考规章制度难以进到检察系统。必须注意的是,为了能塑造高质量实践性和复合性法律人才,中国法律法规研究生学位文化教育已经完成了十年。十年来塑造了一大批复合性法律法规专业性人才,使在我国法律职业整体的知识体系由所提升。但不得不承认,预期效果与制度管理中间仍然有非常大的差别,民俗对法硕品质也不是很高。有些人乃至人为因素法律法规研究生学位文化教育“种下是指龙种,生产制造出来的是虱子。”该评价是不是沽名钓誉有待进一步调查,但作者从调查中发觉,检察系统职务犯罪侦查队伍里这种复合型的优秀人才实属罕见。
三、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专业化的路径
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必须侦察团队专业化的。完成职务犯罪侦查团队专业化的,应该根据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开展。小编认为,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私企人力资源管理分享。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的是一种发展趋向,这一发展趋势根本原因于渎职犯罪的高速发展。依据我国现阶段检察系统设置和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渎职犯罪大要案一般由高级其他检察系统承担,而这类案子对侦察职责分工和合作的要求比较高,更需要采用独特侦查措施。可以看出,职务犯罪侦查专业化水平在没有同级别检察系统是不一样的。等级强的检察系统对侦察专业化水平规定高些,等级低检察系统略低。一些类别的职务犯罪案件并不是时常发生,或者在一些地方不时常发生。过度分工协作反倒会导致人力资源管理消耗。因而,应根据检查一体标准,在检查管理体系内部结构完成人力资源管理分享。依据案子产生情况及侦察工作中的需求,开展有人才的办案人有机的流动性。在同一检察系统内部结构,完成反腐单位和反渎职侵权单位的侦察人才共享。在各个部门检察系统中间,提升上级领导人民检察院领导协调作用,激发办案人异地办案或越级审理案件,使侦察人才有无用武之地。在这一方面,在实践中所进行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方式是一种非常有利的实践探索。根据一体化方式完成侦察人力资源管理分享,在提升侦察高效率的同时还促进了职务犯罪侦查团队专业化的基本建设。自然,监察设施内人力资源共享方式大量紧紧围绕对当前人才的培养应用上,完成侦察团队系统化也必须创建专业性人才的生成机制。
2.开展系统化学习培训。开展有目的性的侦察培训工作是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团队系统化的有效途径。在现行的检察人员招考规章制度没有变化的情形下,行得通做法就是对取得了检查官资质,并且具有法律基础知识的员工进行侦察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计划能从两方面来设计,一是不一样审理案件环节侦察操作实务技术培训,二是除法律之外与侦察审理案件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前面一种重视实务操作,含有实际操作演习的特性,后面一种则偏重于专业知识填补,含有补习的特性。根据紧靠操作实务还带有较强有针对性的专业技能培训,能够促进一部分检查办案人完成技术专业转型发展,从全才转变成人才,并实现侦察团队优秀人才的多元化,进而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团队的专业发展。
3.创建检查事务官规章制度。如果从发展趋势来看,为应对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发展,检察系统需要从规章制度方面完成职务犯罪侦查团队专业化的基本建设。对于此事,小编认为在我国台湾省的“检查事务官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在中国台湾省,检查官有着执行侦察的法定职权,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则处在协助影响力,帮助侦察违法犯罪。但检查官却面临侦查能力减弱和审理案件技术专业不够的危险。在实践中,检查官不肯赶赴现场指挥,所说侦察仅仅侦讯,名叫指引侦察,事实上小案被警方指引,要案被监察员指引。为更改检查官有将无兵,侦查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况,在我国台湾省“立法院”于1999年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案,加设检查事务官,帮助检查官审理案件。2000年6月1日,“法律事务部”筛选第一期100名检查事务官,宣布派发全国各地检察署。[17]根据国家台湾省“人民法院组织法”第66—2条、第66—3条规定,各个人民法院以及院区检察署设检查事务官室,置检查事务官。检查事务官受检查官之指引,解决以下事务管理:(一)执行检索、扣留、现场勘查或实行拘提;(二)了解告知人、揭发人、被告人、见证人或司法鉴定人;(三)相助检查官实行别的第60条所定之权力。检查事务官解决了解告知人、揭发人、被告人、见证人或司法鉴定人之事务时,视作“刑诉法”第230条第1项之司法警察官。到2007年11月,资金投入检察系统审理案件团队检查事务官已经有450人,[18]到2008年底,检查事务官总数将达532人。[19] [page]
近九年至今,在我国台湾省检查事务官操作实务运营模式也在不断地探寻中。以台北市地检署为例子,在外部职责分工层面,地检署将侦察操作实务、财务金融、营缮工程项目、电子器件新闻资讯等各种特长工作人员平分到各个侦察组,“以便各侦察组皆能变成具有多元化综合性战力之审理案件团队。”关键应用方法可以分为“专工案子”、“普案轮分”、“集中化调派”、“侦诉合一”等四种。[20]从检查事务官规章制度核心理念来看,不仅有牵制司法警察消极懈怠之义,也常以检查事务官特业特长协助检查官侦察与公诉案件的用处。
在中国内地,可以参考在我国台湾省的“检查事务官规章制度”,创建具备中国特色检查事务官团队。在招考检察人员时,依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需求,适度招生金融业、证劵、财务会计、工程建筑、社会心理学、信息科技等多个方面专业型人才。对于这类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结合分组管理体制改革,不动检查官编码序列,单列入检查事务官编码序列。在工作上帮助举办检查官或主述检查官从业职务犯罪侦查和公诉案件工作中,以填补检察队伍专业技能上的不足。可以直接在高级别人民检察院设编,依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求集中化调派。

【注解】
[1]因为嫌疑人具有一定的人文知识和法律法规,具备反侦查能力与观念,嫌疑人特殊权力社会地位也使它具有抵抗侦察的客观原因。因而,职务犯罪侦查里的竞技性有别于一般违法犯罪。相较于一般违法犯罪犯罪嫌疑人来讲,渎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有更多抵抗侦察人力资源和社会现状优点。侦察中常常会有嫌疑人或近亲属以权压法,阻碍侦察的现象。
[2]最先,职务犯罪案件大部分并没有具体受害人,因而极少有被害人陈述。次之,渎职犯罪个人行为一般不会有最典型的案发现场,个人行为全过程危害当场自然环境的影响因素很少,非常少留痕迹,无法为侦察确定方向,所以一般非常少会有现场勘查、检查笔录。最终,因为渎职犯罪的防御性强和侵权人具备反侦查能力,极少有目击者,造成电子证据的好机会非常少。所以这类犯罪案的侦察中,能够收集到的证据种类是极其有限的资源。
[3]参照谢佑平、万毅:《刑事侦查制度原理》,我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版,第112页。
[4](美)克利夫·R·斯旺森等:《刑事犯罪侦查》,但彦铮等译,我国检查出版社出版2007年版,第4—5页。
[5]匡科著:《刑上大夫——治理腐败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演进》,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7—58页。
[6]梁十一国庆小编:《国际反贪污贿赂理论与司法实践》,法院出版社出版2000年版,第82—83页。
[7]参照国际性全透明机构:《独立的反腐败机构》,载胡鞍钢小编:《中国: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8](巴西)约翰逊·克利特戈斯著:《控制腐败》,杨光斌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4—135页。
[9]参照《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文集》,红旗出版社1996年版,第133页。
[10]参照中纪委政策法规室、监察部门法规司编译程序:《国外反腐败廉政法律法规选编》,我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267—270页。
[11]参照前注[5],匡科书,第67页。
[12]欧斌、余丽萍、李显民著:《国际反腐败公约与国内司法制度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页。
[13]参照中纪委政策法规室、监察部门法规司编译程序:《国外反腐败廉政法律法规选编》,我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954页。
[14]陈光中小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中国政法大出版社出版2004年版,第84—85页。
[15]《国家安全法》第10条和《人民警察法》第16条。
[16]在最高检察院教育培训工作中,曾对于在职员工开展“数万人续本”的学历提升工程项目,此工程项目已完成。
[17]中国台湾“高级法院”检察署编写:《中华民国检察制度大事记》,载《检察新论》2007年第1期。
[18]参照陈文琪:《检察事务官制度之检讨与展望》,载《检察新论》2008年第4期。
[19]参照孟玉梅:《检察事务官制度实务运用之浅论》,载《检察新论》2008年第4期。
[20]参照林照宏:《检察事务官制度之检讨与展望——以台北地检署之运用经验为中心》,载《检察新论》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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