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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逮捕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是一样的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艳子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09-03 14:33:02

一、拘捕的决策机关和执行机关是一样的吗

拘捕的决策行政机关与执行机关并不是同一个,拘捕是人民检察院准许或确定,人民法院确定,公安部门实施的,对犯过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也许被判刑期之上酷刑的罪犯罪嫌疑人、被告在一定时间内彻底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措施。

拘捕是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措施里最强硬的一种,它不但剥夺了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并且逮捕后除发觉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合乎变更强制措施要求的之外,对被逮捕人关押期内一般需到法院判决生效才行。恰当、及时的应用拘捕对策,能够发挥出三打击一整治、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意义,高效地避免嫌疑人或是被告串供、摧毁或是伪造证据罪、自尽、逃走或再次违法犯罪,有利于全方位搜集证据、查清案件、确认违法犯罪,确保侦察、提起诉讼、审判活动的顺利开展。因此拘捕有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重要途径。但如果过多可用拘捕,错捕滥捕,便会损害可怜,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和法律权利,毁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性,危害公安司法机关的威性。因而,应该始终坚持“少捕”和“慎捕”的刑事政策,坚决做到不枉不纵,即不该捕不捕,也无法以捕代侦,随意拘捕。对没罪而错捕的,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受害者给予赔付。

逮捕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是一样的吗

二、拘捕的准许和决策程序流程

1、检察院对公安部门提请逮捕的准许程序流程。公安规定拘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应该经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准许,制做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和卷宗原材料、直接证据,一并移交平级检察院核查。

检察系统在收到公安部门的报捕资料后,由审查逮捕单位特定办案人员进行核查。办案人员理应查看案件材料原材料,制做阅卷笔录,明确提出准许或是不批准逮捕的建议,经部门领导审批后,请示检察长准许或是确定;大案要案理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适当的时候,检察院能够派人参加公安部门针对大案要案讨论。

对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做出是不是批捕的决策;未被拘留的,理应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本书的15日之内做出是不是批捕的决策,重要、繁杂的案子不能超过20日。

检察系统经核查理应各自做出下列确定:

(1)针对合乎逮捕条件的,做出批捕的决策,制做批捕认定书;

(2)针对不符逮捕条件的,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策,制做不批准逮捕认定书,表明不批准逮捕理由,需用补充侦查的,理应与此同时通告公安部门。

检察院申请办理审查逮捕案子,发觉理应拘捕而公安部门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理应提议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公安部门觉得提议正确,应当及时提请批准逮捕;觉得提议不恰当,应该将不提请批准逮捕理由通告检察院。假如公安部门不提请批准逮捕理由不可以成立,检察院可以直接做出拘捕确定,送到公安部门实行。

针对检察院批捕的决策,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实行,并将实行回执表在3日之内送到做出准许所决定的检察院。要是无法实行,也应该将实行回执表送到检察院,并注明无法实施的缘故。假如公安部门发觉拘捕不合理,应当立即给予变动,并把更改的情况和缘故在做出变动确定后3日内通告原批捕的检察院。检察院觉得变动不当的,理应通告做出变动所决定的公安部门改正。

针对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理应说明原因,需用补充侦查的,理应与此同时通告公安部门。针对检察院确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部门在接到不批准逮捕认定书后,应当及时释放出来拘押的犯罪嫌疑人或是变更强制措施,并把实行回执表在接到不批准逮捕认定书后3日之内送到做出不批准逮捕所决定的检察院。对需要再次侦察,同时合乎取保侯审、监视居住要求的,依照法律规定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

公安部门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策,觉得有错误时,可向平级检察院规定行政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得人马上释放出来。假如建议不会被接纳,还可以往上一级人民法院报请核查。上级领导检察院应当及时核查,做出是不是更改的确定,通告下属检察院和公安实行。

2、检察院决定逮捕程序。检察院决定逮捕嫌疑人有如下这两种情况:

(1)针对检察院自身立案调查的案子,侦察与拘捕应当分别由不同类型的部门负责,以增强检察院内部的牵制。检察院对自己立案调查的案子,必须采用拘捕对策时,先由侦察单位填好拘捕嫌疑人意向书,连着案件材料材料及直接证据一起移交审查批捕单位核查,由检察长确定。对重要、疑难问题、繁杂案子的犯罪嫌疑人的拘捕,递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检察院针对公安部门移送起诉的案子觉得必须拘捕的,由移送起诉单位填好拘捕嫌疑人审核表,连着案件材料材料及直接证据,移交审查批捕单位审查后,报检察长或是检察委员会确定。

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长审签确定逮捕通知书,通告公安部门实行。

3、法院决定逮捕程序。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也两种情况:

(1)针对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觉得必须拘捕被告时,由办案人员递交法院确定,针对重要、疑难问题、繁杂案子的被告人的拘捕,递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针对检察系统立案侦查时未作拘捕的被告,法院觉得合乎逮捕条件应予以拘捕的,还可以决定逮捕。

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审签确定逮捕通知书,通告公安部门实行。假如是民事案件,还应该通告检察院。

4、对几类独特嫌疑人开展拘捕的审批流程。依据最高检察院《规则》第93、94、95条规定,对几类独特嫌疑人开展拘捕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准许或请示相关部门办理备案,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1)检察院对出任区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意味着的犯罪嫌疑人准许或是决定逮捕,理应请示区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执委或是常务委员批准。对出任上级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意味着的犯罪嫌疑人准许或是决定逮捕,理应层报该意味着所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平级的检察院请示批准。对出任下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意味着的犯罪嫌疑人准许或是决定逮捕,能直接请示该意味着所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执委或是常务委员批准,还可以授权委托该意味着所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平级的检察院请示批准;对出任乡、民族乡、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意味着的犯罪嫌疑人准许或是决定逮捕,由县市级检察院汇报乡、民族乡、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出任审理案件企业所在省、市、县(区)之外的地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意味着的犯罪嫌疑人准许或是决定逮捕,理应授权委托该意味着所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平级的检察院请示批准;出任二级之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代表的,理应各自授权委托该意味着所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平级的检察院请示批准。对出任本公司所在省、市、县(区)之外的地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意味着的犯罪嫌疑人准许或是决定逮捕,理应授权委托该意味着所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平级的检察院请示批准。

(2)老外、无国籍人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案子或是涉及到两国中间政冶、双边关系的案子及在法律适用上确实有疑难问题的案子,必须拘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核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检察院核查。最高检察院经征询中国外交部意见后,确定批捕。经核查觉得不用拘捕的,能直接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策。老外、无国籍人因涉嫌之上违法犯罪之外的案子,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核查并提出意见,报省部级检察院核查。省部级检察院征询平级政府部门外事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批捕,与此同时报最高检察院办理备案。经核查觉得不用拘捕的,能直接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策。

(3)检察院审查逮捕危害国家安全的案子、涉外案件及其检察系统立即立案调查的案子,在批捕后,理应补报一级检察院办理备案。领导检察院对报送的办理备案原材料理应进行核查,出现未知错误的,必须在10日之内将审核意见通告请示备案的下属检察院然后直接给予改正。

三、拘捕的变动、撤消或消除

(一)能够变更或消除拘捕的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合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能将拘捕给予变更或消除:

1、身患严重疾病的。

2、已经孕期或喂奶自身新生儿的女性。

3、案子不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受理的。刑诉法第74条规定:嫌疑人、被告被羁押的案子,不可以在法律的规定侦察关押、移送起诉、一审、二审时间内受理,要再次核实、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能够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

对拘捕超出法定时限的,以下工作人员依规有权要求消除:(1)嫌疑人、被告。(2)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表或是直系亲属。(3)嫌疑人、被告委托侓师及其它辩护律师。

对拘捕超出法定时限而要求消除的,依规需向原准许、所决定的法院、检察院提交申请,原准许、所决定的行政机关通过核查,针对查清拘捕的确超出法定时限的,有责任尽早改正,给予变动或是消除。

(二)理应变动、撤消或消除拘捕的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合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应该将拘捕给予变动、撤消或消除:

1、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或是宣告缓刑及其独立可用附加刑,裁定并未产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内,被告被羁押的时间也已经到了第一审法院并对被判的有期徒刑的期限。

3、不符拘捕的适合标准。刑诉法第73条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一旦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立即撤消或是变动。公安部门释放出来被逮捕的人或变动拘捕措施,理应通告原核准的检察院。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法定代表、直系亲属和委托侓师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必须变更强制措施或是释放出来的,确定行政机关应该将变更强制措施认定书或是释放出来通知单提交公安部门实行。

(三)理应变更为拘捕的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针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理应变更强制措施,改成拘捕:

1、已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违背刑诉法第56、57条的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或是被监视居住人们在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期内的责任义务,不逮捕可能会发生社会发展可怕的。

2、理应拘捕但是因为身患严重疾病,或者已经受孕、喂奶自身新生儿的女性而未作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病症治愈或是哺乳期间己满的。

公安司法机关确定变更强制措施,给予拘捕的,理应通告承担实行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的公安。

依据法律要求,拘捕的决策行政机关与执行机关并不是同一个,拘捕是人民检察院准许或确定,人民法院确定,公安部门实施的。之上就是法律知识小编给大家产生有关拘捕的决策机关和执行机关是一样的吗的基本知识。若大伙儿还有其他的疑惑亦或任何问题,咨询报价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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