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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5 08:39:04

杨恒德:

原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恒德不当得利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 0502 民初 490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恒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10500 元。案件受理费 63 元,由被告杨恒德负担。限你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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